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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方面论文范文文献,与涉外税务司法鉴定的法律问题相关论文目录怎么自动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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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企业所得税法》等所得税法,施行了《车船税法》、《房产税条例》、《土地使用税条例》、《资源税条例》、《契税条例》、《印花税条例》等财产行为税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还颁布了大量的税收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前开征的二十多个税种都各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作为税收程序法也已经施行多年.我国的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对涉外税收活动做了明确规定,我国的海关法、关税税则对进出口环节的税收征收作了相应的规定.会计是税收的基础之一,我国的会计法、会计准则对涉税会计活动做出了规范要求,也是涉外税务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

(三)涉外税务司法鉴定法律的缺陷和对策

涉外税务司法鉴定法律存在立法级次低、立法分散、原则性强等问题.我国涉及涉外税务司法鉴定方面的法律大多是司法部的通则、办法等部门规章,立法级次低,没有统一的《司法鉴定法》.涉及涉外税务司法鉴定的规定散见于经济法、行政、诉讼法等各个部门法中,这些法律有的是由人大制定,有的是国务院部委制定,有的是地方政府制定,法出多门.涉外税务司法鉴定主要依据的法律是税法、会计法、票据法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主要由各部委的行政规章组成,法律规定原则性强、分散重复甚至于冲突,缺乏统一的涉外税务司法鉴定规范,连税法都明确规定,凡是会计法与税法冲突的,以税法为准.再有,我国的税法、会计法屡屡变动,税收法规、会计准则时常更新.如此这般,就给涉外税务司法鉴定带来了困难.

因此,有必要统一司法鉴定制度,出台统一的《司法鉴定法》,在《司法鉴定法》中列专章或者依据《司法鉴定法》规定制定单行的《税务司法鉴定规则》,或者先单独制定《税务司法鉴定规则》,对税务司法鉴定做出统一的、全面的、详细的规定,并对涉外税务司法鉴定作特殊的要求,以便于涉外税务司法鉴定有明确细致的法律可遵循.

三、涉外税务司法鉴定的鉴定对象和鉴定材料

司法鉴定是对司法活动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活动,司法鉴定的鉴定对象是专门性问题.税务司法鉴定的鉴定对象是税收的专门性问题,涉外税务司法鉴定的鉴定对象就是涉外税收的专门性问题.我国法律没有对税收专门性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也没有对涉外税收的专门性问题做出规定.实践中,涉外税务司法鉴定中的专门性问题是由委托的司法机关决定的,司法机关委托什么鉴定机关就鉴定什么,换句话说,司法机关委托的涉外税收问题就是专门问题.从已经委托的涉外税收鉴定事项看,涉外税收专门性问题大多数是税额计算鉴定.也有法官鉴于自己不懂税收和税法,将税务机关或者海关的涉外征收行为和征收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也交由鉴定机关鉴定,这是违法的,因为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一般只能对事实问题进行鉴定,至于行为是否合法是由司法机关判断的.

司法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涉外税务司法鉴定的材料主要是鉴定资料,一般包括会计资料、纳税资料、证人证言、会计鉴定结论、现场勘验笔录等.涉外税务司法鉴定材料的来源(含提取、保存、运送、监督等)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就不能作为鉴定材料.如税务机关通过侦查手段取得的材料就不能作为税务鉴定材料,因为税务机关没有侦查权,又如,法律规定作为税务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或者被告的税务行政机关一般不能收集证据材料,违反规定收集的证据材料也不能作为涉外税务司法鉴定的材料.涉外税务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只能以司法机关交付的材料作为鉴定材料,不能调查取证获取材料作为鉴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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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目前没有规定税务司法鉴定程序,也没有规定涉外税务司法鉴定程序,作为司法鉴定活动之一,涉外税务司法鉴定要遵循《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的程序要求,《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的程序包括委托、受理、实施、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四个环节.

(一)委托.涉外税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涉外税务司法鉴定人不得私下接受鉴定委托.

(二)受理.涉外税务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涉外税务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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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了不得接受委托鉴定的7种情形并规定了回避情形,涉外税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了该7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鉴定委托都是违法的,涉外税务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该回避而没有回避的也属违法,如涉外税务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三)鉴定实施.涉外税务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中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同一鉴定事项,涉外税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涉外税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严格监控鉴定材料的接收、传递、检验、保存和处置,建立科学、严密的管理制度.涉外税务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涉外税务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

涉外税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涉外税务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涉外税务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四)出具司法鉴定文书.涉外税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完成委托的鉴定事项后,应当向委托人出具涉外税务司法鉴定文书.涉外税务司法鉴定文书包括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涉外税务司法鉴定文书要符合《司法鉴定文书规范》规定的司法鉴定文书格式.

涉外税务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鉴别后出具的记录司法鉴定人专业判断意见的文书,一般包括标题、编号、基本情况、检案摘 要、检验过程、分析说明、鉴定意见、落款、附件及附注等内容.

涉外税务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后出具的客观反映司法鉴定人的检验过程和检验结果的文书,一般包括标题、编号、基本情况、检案摘 要、检验过程、检验结果、落款、附件及附注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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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税务司法鉴定文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司法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涉外税务司法鉴定文书应当加盖涉外税务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涉外税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与委托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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