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类有关论文范本,与我国财产保险之保险利益相关论文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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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保险法》第12条的规定可知,我国保险法采取的是保险利益概括主义的立法体例,没有对各种保险的保险利益作具体规定.而在保险法的解释中亦没有对"保险利益"尤其是"财产保险利益"做出阐释."保险利益"是个比较抽象的法律术语,在我国这种法律文化程度不高的情况下,让当事人清楚地了解"保险利益"的种类和范围以及要求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澄清自己的保险利益是什么是很有必要的,而且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纠纷.在现存的很多保险合同中,大部分保险合同都是通过"投保人"、"被保险人"、"标的物"、"赔偿项目"条款来确定保险利益的范围,有的保险合同会写上一句"请你确认你对投保财产的保险利益:你对投保的财产必须具有法律上规定的保险利益,否则合同自始无效."在合同的其他地方很少用"保险利益"这个概念.这样不仅使得保险利益的功能不能实现而且在保险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也会出现问题.例如:一个仓储人本来的意思是订立一个仓储责任保险合同,如果在保险合同中没有明确何为保险利益,只是向保险人声称自己是为仓储物投保,保险人如果不再进一步深查,就很有可能以仓储物为标的订立一个保险合同.这种合同很有可能引发纠纷.【5】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完善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利益的规定,解决实际操作中的各种问题,更好的发挥保险法的作用.
1、在保险法或者其解释中明确规定财产保险利益的种类和范围.
总结第二部分的分析,我们可以尝试来确定财产保险利益的种类和范围,具体可以包括:(1)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享有保险利益,用益物权人和担保物权人在其权利范围内享有保险利益.(2)债权.在当事人所缔结的合同中,如是以某种财产为履行的对象,则该财产的毁损灭失势必影响当事人一方因合同而产生的利益,因此,该当事人可就该财产上的债权投保危险.(3)股权.公司财产是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因此,从公司的产权结构及其独立人格来看,公司依法对公司财产具有保险利益,当然,公司股东对公司的财产亦享有保险利益亦属.(4)占有.我国保险法尚未确定占有人对占有物的保险利益,但保险实务中,合法的占有可以投保.(5)法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产生的依据主要是合同行为和侵权行为.在产生民事赔偿责任时,公民或法人的利益要蒙受损失,因此,对其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即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也具有保险利益.【6】对于不胜枚举的其他财产权利采用概括的方式制定出具体的界定标准,即规定:"被保险人对于法律允许的其他财产权利视为具有保险利益."另外,鉴于保险合同法属于民商法的范畴,本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原则,应当允许当事人之间约定是否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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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法中举足轻重,严重影响着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权利义务的实现.在订立合同时,对保险法术语的理解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处于弱势地位.对保险利益的定位的不准确将会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带来损失,而保险人的保险费不会有丝毫损伤.在这种情况下很有可能会出现保险人没有得到投保人对保险利益的阐释和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在此基础上的保险合同很可能引发纠纷.这种纠纷的解决结果也最终会是投保人没有保险利益而使得自己蒙受损失,保险人则一方面得到了保险费,另一方面避免了赔偿损失.如果把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告知设置为合同缔约时的义务,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可以针对被保险人是否对保险标的享有保险利益的有关情况进行询问,本着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也应该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那么,投保人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同样,保险人也会因自己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而承担责任.如此一来,不仅使得保险合同各方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且据此判断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平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而且有利于保证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督促保险人对保险利益的关注,最终可以实现社会公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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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任以顺,陈夏.论新《保险法》对保险利益范围的界定[J].金融与经济.2010.09.
作者简介:曾非非,女(1987),山东青州人,中国海洋大学09级法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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