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类有关论文范文文献,与《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解读相关毕业设计论文
本论文是一篇安全管理类有关毕业设计论文,关于《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解读相关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免费优秀的关于安全管理及小学生及校车方面论文范文资料,适合安全管理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2012年4月5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条例出台背景
近年来,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一些地方,特别是一些农村地区,孩子们上学路途趋远,上下学交通风险增大,一段时期多次发生的校车安全事故,造成未成年人重大伤亡,教训惨痛.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非常关切,全社会高度关注.尽快制定出台校车安全管理的专门法规,建立起有法律约束力的切实可行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学生上下学集体乘车安全,已显得十分迫切.温家宝总理于2011年11月明确要求有关部门迅速起草《条例》,将校车安全问题纳入法制轨道.
有关论文范文主题研究: | 关于安全管理的论文范文 | 大学生适用: | 研究生论文、研究生毕业论文 |
---|---|---|---|
相关参考文献下载数量: | 64 | 写作解决问题: | 怎么写 |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 论文任务书、论文目录 | 职称论文适用: | 刊物发表、高级职称 |
所属大学生专业类别: | 怎么写 | 论文题目推荐度: | 经典题目 |
起草部门对各地和有关部门的现行规定及实施情况进行了认真研究,将一些被实践证明是可行、有效的规
安全管理类有关论文范文文献
起草《条例》的总体思路
《条例》起草依循坚持以人为本,确立保障校车安全的基本制度;坚持从实际出发,保证制度规定切实可行的总体思路.具体来说,一是要针对保障校车安全的主要环节,作出符合我国国情、特别是符合农村地区实际情况的校车安全管理规定,切实做到安全有保障,实际可执行.二是《条例》应主要规定保障校车安全的制度规范,同时要处理好与符合我国国情的校车总体制度和政策的衔接.三是应考虑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不同情况,在确立全国普遍适用的校车安全管理基本制度的同时,给地方制定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具体办法留出较大空间.
《条例》采纳公众意见
《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响强烈,普遍认为,制定《条例》,将校车安全管理纳入法制轨道,很有必要,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高度关切.公众同时对校车安全管理及相关问题提出了许多具体意见和建议.
起草部门对公众的意见逐条进行了认真研究,对征求意见稿作了多处较大修改.主要包括:增加规定,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针对实际中有的地方不顾学生家长的合理诉求,不适当地撤点并校问题,增加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根据公众提出的应保证校车安全技术状况和校车驾驶人持续符合相关要求的意见,增加了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交管部门审验的规定;根据一些地方和公众的意见,增加了省级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此外,还根据公众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关于校车服务提供者的范围、校车随车照管人员的指派、校车应配备的安全技术装备、使用专用校车的实施过渡期等规定,作了相应修改.
该文来自:http://www.sxsky.net/guanli/00287232.html
《条例》中的重点内容
学校的布局、城乡公共交通的发展、国家对校车的政策支持等问题,虽不直接属于校车安全管理问题,但与校车安全问题密切相关,公众都很关注.对这些问题,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统筹研究,建立相应的制度.《条例》有必要对这些与校车安全密切相关的问题作出衔接性的规定.主要包括4个方面.
一是各方面普遍认为,为从源头上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应当切实贯彻《义务教育法》关于保障学生就近入学,以及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学生入学的规定,尽量使中小学学生上学不乘车或少乘车.《条例》为此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二是许多意见认为,学生集体乘坐校车,交通风险过于集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大量未成年人伤亡,损失太大.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包括发展农村客运班线,使学生尽可能乘坐公交车上下学.为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三是明确政府保障的职责范围,规定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四是对校车服务的政策支持作出原则规定,明确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按规定支持校车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面对于将接受义务教育的小学生、初中生纳入校车服务范围普遍表示赞成.对高中学生上下学是否纳入校车服务范围,意见不一致,有的赞成纳入,有的不赞成.起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反复研究认为,对校车安全的特别规定,是针对小学生、初中生的身体条件和自我保护能力的实际情况作出的.高中生的身体条件及自我保护能力与成年人大体相当,上下学需要乘车的,可以乘坐普通客车,不必再纳入校车服务对象范围,以避免校车使用范围过大,脱离实际.
对幼儿园的幼儿乘车安全问题,经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研究,考虑到让没有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的3-6岁幼儿每天集体乘坐校车,安全风险太大.为减少幼儿入园的交通风险,在制度安排上应以保障幼儿就近入园和由家长接送为原则.为体现这一制度导向,同时保障确需乘坐校车的幼儿乘车安全,《条例》将幼儿校车作为特殊情况在“附则”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入园幼儿应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遵守本《条例》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
《条例》中的例外规定
为尽快建立保障校车安全的统一制度规范,《条例》应在公布后即行实施;但《条例》规定的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驾驶人资格制度的实施,需要有必要的准备时间和申请及审批办理的时间.为使《条例》尽快施行,同时又给依照本《条例》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人资格许可留出必要时间,不致使已按现行有关规定开行的校车停开,影响学生上下学,《条例》规定,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经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及聘用的驾驶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9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驾驶资格.
按照
安全管理类有关论文范文文献,与《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解读相关毕业设计论文参考文献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