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相关论文范文数据库,与民法视野下的我国法律移植其反思相关论文目录怎么自动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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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上世纪七十年代末改革开放的进行,我国逐渐抛弃苏联法律模式,开始大规模的法律移植,与以往单纯移植一种法律模式不同的是,在法律移植中以大陆法为主,同时,高度关注英美法系法律制度的移植,使我国的法律既有大陆法因素,又有英美法因素.在学术研究方面,人们观察问题的视野逐步扩大,认识水平不断提高.但随着研究的深入,人们也逐渐意识到,法律移植毕竟是把不同社会历史背景下形成的制度,人为地与本国法结合在一起,表层相同的因素可以实现调和,但深层本质的如法律文化、精神的差异,则必然会发生激烈的冲突、矛盾.面对移植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学界一直存有困惑和争论.即使在今天,这种困惑也没有完全消除.对此,我们非常有必要对近年来我国法律移植实践作出深刻的理论反思.
关 键 词:市场经济;市民社会;法律移植;法治建设;理论反思
我国从20世纪初抛弃传统中华法律,转而继受西方国家法律,自此我国长达百年的法典化运动得以展开.有学者认为,我国的民商事立法和理论研究,是以清末继受外国法为开端的,我国目前的法治或法律移植是这一运动的继续.民法是现代国家重要的法律,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因此,对于市民社会,民法具有不可或缺的意义.但在我国,由于长期的封建集权统治,国家一统天下,加上近半个世纪的计划经济,市民社会一直没有形成,民事立法之路也十分艰难.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特别是市场经济的确立与发展,我国的市民社会开始出现、形成.与此相应,民事立法广泛推进,法律移植大规模地展开,至目前,我国民事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都有了法律依据,初步形成了民事法律体系.但另一方面,正如人们所看到的,法治是一个由合乎法治要求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共同构成的庞大法治系统工程,它不是依靠简单的机械模仿或法律移植就可以建立起来的.因此,在我国法治建设中如何转变观念,充分吸收国内外成功的法治经验,即在移植外国法的过程中,处理好现行法与移植法的关系,并充分利用丰厚的传统法律文化资源,对移植法进行本土化改造,以建立科学、规范的法律体系,推进依法治国策略的实施,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一、我国民事法律移植发展、沿革的简要回顾
我国具有两千多年的封建传统,在封建社会经济发展背景下,民事权利实际上是国家权力的衍生物,国重于家,忠高于孝,权大于法是人们根深蒂固的观念.在严格的封建等级制下,权利是权力的附属,权利始终是少数人享有的特权;民众只有义务、责任,只能依附,没有人格的独立.在这个封闭的社会体系中,只有德治或人治,没有法治,德治的思想和治国方略早就萌生.西周时强调“明德慎罚”,就已经包含了德治的因素.汉朝时明确提出“德主刑辅”,确立了中国的德治传统.唐朝时则进一步提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以后各封建朝代无不如此.在德治条件下,君主是权威,专制制度因此有了立足之地,人治随之盛行,法治只是一种辅助的治国手段.整个社会排斥民法精神,民法理念亦显得落后乃至贫弱,一直存在着重刑轻民的传统,民法制度并不发达.由于长期处于农业社会,实行封建等级制度,始终没有形成独立、系统的民法体系,民事法律制度显得比较落后.按通行的说法,是“刑民不分、诸法合体”,甚至入民于刑,以刑统民,或者干脆就是有刑无民.①表现在法律上,尽管也有相关的民事法律规范,如买卖、典当、租佃、雇佣、借用、保管等规定,但这些规定分散在刑法典和其他法令中,所占比重较小,条文也十分简单,倒是国家认可的习惯以及根据儒家思想所制定的礼,在调整民法关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以至外国学者认为,中国的传统社会是一个“没有法律”的社会,“中国人一般是在不用法的情况下生活的,他们对于法律制定些什么不感兴趣,也不愿站在法官面前去,他们处理与别人的关系是以合乎情理为准则”,“中国人解决争端首先必须考虑‘情’,其次是‘礼’,最后是‘理’,只有最后才诉诸法”,“直到本世纪为止,儒家思想一直占支配地位,而法并未引起中国人的关注,他们通过其他途径寻求实现公正的办法.法律只起补充的作用,为以礼为基础的社会服务”.②直到1840年鸦片战争后,我国由封建社会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处于内外交困的清政府被迫变法维新,一方面开展实业救国,积极发展工业;另一方面,抛弃传统的中华法律制度,决定以西方国家和日本的法制为蓝本,效仿宪政,并相继制定了刑律、民律、商律草案等,形成新的、完全不同于传统中华法系的法律体系.与此相联系,法治状况才有了改观,才在大清《民律草案》的条文里出现了有关民事权利的条款.于是,人们看到了完全不同于我国传统的民事权利观念.③南京国民政府《民法典》的分编分期公布与施行,更使我国的民事法律不再以义务为本位,而是以权利为本位,将权利平等地赋予每个人.自此,中国人的法律观念里才真正有了权利意识,有了权利与权力的界分,期间尽管多有波折,但总的发展趋势是权利意识越来越强.
在这一转变中,1904年沈家本“修订法律馆”的开馆是一个带有标志性的事件,它标志着中华法系的崩溃和我国法律转型的开始.沈家本主持修订法律,并参照德、日、法等国法律,全面、系统地修订了清朝律例与“西方法系连结传统中华法系由此发生解体和蜕变,大陆法系逐渐主宰了中国法律的发展.等它标志着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开端.”④自此以后,近代意义上的中国法典化运动得以展开.与此相应,中国的法律制度建设与学术研究也迎来了一个全面发展的新时期,取得了可喜的成就.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光绪33年(1907年)4月,民政部奏请制定民律,同年9月,清朝政府委任沈家本等人为修订法律大臣,曾聘请日本学者松冈义正、冈田朝太郎、志田钾太郎、小河滋次郎等参与修律,并确定了“折衷各国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而仍不戾乎我国历世相沿之礼教民情”的修律指导原则,⑤同时,开始对民事习惯进行历时4年的大规模调查.⑥于1911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但未及颁行,清朝灭亡.⑦《大清民律草案》共5编36章计1569条.其立法宗旨主要有4点:“一、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二、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三、求最适合中国民情之法则;四、期于改进上最有利益之法则..⑧《大清民律草案》虽然没有能够颁布施行,但它奠定了中国民事立法的基础,对后世民法的制定与研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中华民国建立后,民法典的修订工作进展缓慢.1922年春中国代表在华盛顿会议上提出收回领事裁判权问题,大会决定由各国派员来华调查司法.北洋政府责成司法部加速司法改革,民法典的修订重新被提上议事日程.修订法律馆以《大清民律草案》为蓝本,调查各省民、商事习惯,并参考各国最新立法,于1925年完成并公布了民法典的第二个草案.⑨该草案共5编1745条,“由于当时北洋政府内部矛盾,国会解散,该草案未能完成立法程序而成为民法典,仅由北洋政府司法部于1926年11月通令各级法院在司法中作为法理加以引用.”⑩1927年6月,国民政府设立法制局,着手草拟各重要法典.此后,1929至1931年间,中华民国民法典的总则编、债编、物权编、亲属编、继承编陆续编纂完成并颁布施行,该法典共5编29章1225条,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现行民法采德国立法例者,十之六七;瑞士立法例者,十之三四;而法、日、苏联之成规,亦曾撷取一二,集现代各国民法之精英,而弃其糟粕,诚巨制也.唯以当时起草,时间局促,其未能斟酌甚善之处,亦颇不鲜.”事实上,这部法典在国民政府统治大陆期间长期只能适用于大陆的中心城市,对广大的农村几乎未产生过多大的影响,国民政府败退台湾后,该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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