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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相关论文范文数据库,与民法视野下的我国法律移植其反思相关论文目录怎么自动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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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还缺乏经验,法律移植的思想观念,移植的程序、方法、手段等都与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存在较大的差距,法律移植与法治建设特别是立法滞后于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矛盾还比较突出.对此,我们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对诸如公司、破产、合伙、证券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进行了修订,目的是适应我国加入WTO后的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在此阶段,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的制定、颁布.

三、对我国法律移植与法治建设基本情况之理论检讨

在我国法律移植与发展的第一个阶段,有三件大事值得一提:一是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它明确宣布:“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为了肃清封建婚姻制度的残余,该法还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纳妾、收童养媳、干涉寡妇婚姻自由、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等.婚姻法实行后,自主婚姻显著增加,民主和睦家庭大量涌现,婚姻自由、男女平等观念深入人心,对于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的进步起到很大作用.财产继承也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承认,在财产继承中贯彻了男女平等、妻妾平等、嫡庶平等原则,废除了封建的宗祧继承制度.

二是1950年6月公布的土地改革法,土地法明确宣布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土地改革法的主要内容是土地的没收、征收和土地的分配.土地改革法明确规定,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家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征收祠堂、庙宇、寺院、教堂、学校和团体在农村中的土地及其他公地;征收工商业家在农村中的土地和原由农民居住的房屋应予征收.土地改革法颁布后,在3.1亿人口的解放区开展了土地改革运动,近3亿无地少地的农民,分到了七亿亩土地和大量的农具、牲畜和房屋等;还免除了每年向地主缴纳约三百五十亿千克粮食的地租.在中国大陆正式确立了土地的国家所有与农民私人所有并存的土地制度.但从1952年开始,就在全国范围开展农业互助和初级合作化运动,逐步将土地的农民所有变为集体合作组织所有.在此基础上,于1958年全面推行人民公社化运动,通过公社化,彻底形成了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

三是1954-1957年第一次制订民法典的尝试.当“三大运动”结束之后,1954年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这部宪法为民主法制的建设奠定了基础.宪法颁布之后,全国人大加强了民事立法工作.从1954年开始到1956年年底草拟出了民法草稿,并到全国各地征求意见.但不久整风运动开始,民法的起草工作便告一段落.起草工作历时三载,完成了包括总则、所有权、债、继承四篇在内的民法典征求意见初稿,共计443条.民法典草案以苏俄1922年民法典为蓝本,体例上采取民商合一.很明显,这完全是受苏联模式的影响.当时苏联法律有几个特点:一是十月革命胜利以后列宁宣布土地法令,土地全部归国家所有;二是劳动关系不是民事关系;三是家庭婚姻关系不是民事关系.由于此种原因,形成了在中国民法第一次起草时,只有债权没有物权,只有继承没有家庭婚姻.因为物权里面好多涉及到土地,既然家庭婚姻关系不是民事关系,就不可能出现在民法典中.由于“反右”、“大跃进”、“人民公社化”等政治运动接踵而来,致使这次民法典的起草成果最终被束之高阁,但正如许多学者所指出的,它给我们提供了有关中国民法发展历程的宝贵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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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移植与发展的第二个阶段,民法起草的历史环境和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均不具备,正如许多学者所指出的:第一,这次民法起草并不具备很好的条件,主要是不具备民法典存在所应有的社会经济条件即商品经济的大环境.经过“反右”、“大跃进”尤其是“人民公社化运动”,建国初期那种多种所有制并存、商品交换关系普遍存在、价值规律发挥重要作用的形势已经发生了变化,事实上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已被消灭,全社会形成了一种大而公的经济格局,一切真正意义上的商品交换关系实际已不复存在,社会主义经济组织间完全是“一平二调”的关系,等价有偿、公平自愿等等都不再被加以考虑.在这种情况下制订民法不过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第二,就立法的动机而言,此次民法起草工作的起因并非社会经济生活客观上需要民法,而完全是遵照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意志办事.第三,就立法的指导思想而言,此时的整个社会大背景决定了人们思考和办理一切经济事务的基本出发点只能是计划经济的思维方式,即主要不是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而是特别强调国家对经济生活的行政干预.第四,从我国当时所处的国际环境看,面对外部强大的国际压力,我们采取闭关锁国的政策,国家对外一方面反对以美国为代表的帝国主义;另一方面又与苏联断绝了友好关系,开展批判修正主义的运动.表现在法律方面,一方面想与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决裂,对西方的法律完全予以否定,采取批判的态度;另一方面又试图彻底摆脱苏联模式,消除其影响,对苏联的法律不能借鉴.民法不再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而转变为“本法是调整我国经济关系的基本准则.”(第2条)由此可以看出,民法草案也可以说是经济法草案,即把民法与经济法等量齐观,或者把它包括在经济法的范畴之内.民法草案的内容体现着强烈的国家干预色彩,国家直接干预经济活动所形成的诸多行政性的法律规范在民法草案中比比皆是.如草案将预算关系、税收关系、结算关系等典型的经济行政关系全部纳入民法体系,列为受民法调整的所谓财产流转关系,从而抹杀了民法与经济行政法之间的法律界限,民法草案中的规范完全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管理经验的总结.但即是这样的民法草案,也因当时的社会政治原因未能颁布,半途夭折.到十年文化大革命,确立“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思想政治路线,砸烂公检法,法律虚无主义盛行一时.在此社会历史背景下,以平等、自由、正义、公平为精髓的民商法也因根本失去了赖以存在的经济、政治、法制、思想基础而无立足之地.

在我国法律移植与发展的第三个阶段,值得关注的是1986年《民法通则》的制定、颁布和1992年市场经济的确立.自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不断发展变化,许多民事关系都处于急剧变动之中,在很长时间内,制定一部系统的、完备的民法典的条件尚不成熟.但由于改革开放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迫切需要完善的民事立法,民事活动急需规定一些基本行为准则.在这种条件下,我国于制定、颁布了《民法通则》.它的立法目的旨在规定共同性民事问题和宣告公民、法人享有的民事权利,没有对各种民事权利的内容、取得、变更、消灭、保护等问题作出系统的规定.但基本上概括了商品经济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共同规范,它不仅包括了一些民法总则的规范,而且也包括了民法分则的部分内容.从民法通则的主要内容来看,尽管其条款较之于各国民法典的条文要简略得多,总共只有156个条文,由于条文太少,规范过分原则、简单,不能清楚表达立法意旨,从而欠缺可操作性,给审判实践中的法律适用带来许多困难.针对这种情况,民法通则颁布后,制定了各种单行民事法律法规.

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的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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