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相关论文范文数据库,与民法视野下的我国法律移植其反思相关论文目录怎么自动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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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有在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及市民社会的发展条件下,才能真正为其健康发展奠定基础.该阶段我国大力加强民商法治建设,移植了大量的民商法律制度,但由于受各方面的影响,特别是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制约,尽管这一时期出台的民商法律法规数量较多,且紧密结合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适用性进一步加强,区域特色较浓,对促进、保障我国改革开放和政治经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没有彻底摆脱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所移植法律规范的内容偏重于限制性的强制性条款,支持、鼓励、保护性的任意条款少,有些规定不适当,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甚至相抵触的情况比较普遍,这些都需要加以全面清理修正.该阶段,尤其引人注目的是1992年我国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随着我国市民社会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以建立和完善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为目标,以民商立法为重点,我国的民商法律移植与法治建设加快了步伐.根据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和宪法修正案关于“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定,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五年立法规划,全国人大、政府十分重视民商立法,在民商立法方面充分借鉴外国立法和法治经验,制定规划,提出一系列加强立法的措施,特别是民商立法步伐明显加快,法规的质量也有了很大提高.但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各区域社会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不论是国家立法还是地方立法,都不能完全适应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的快速发展.
在我国法律移植与发展的第四个阶段,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的制定、颁布引人注目.我们知道,合同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它涉及到生产、生活领域的方方面面,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据不完全统计,在我国每年订立的合同大约有40亿份.法院每年受理的合同纠纷案件,大约有300万件.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先后制定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三部合同法.这三部合同法对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国内经济、技术和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扩大、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这三部合同法的一些规定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制定一部统一的、较为完备的合同法,规范各类合同,能够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于及时解决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法治的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于1999年10月1日生效,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统一《合同法》的产生,为我国的市场交易提供了良好的规则,大大地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对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起到重要作用.
民法物权制度使人类获得财产,打破了国家对物质资源的垄断,由此个体才能保有基本的物质生存条件.现代物权法是20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对近代以来形成的物权法体系进行理论上、立法上、司法实务上的解释、修正、调整而形成的.在我国,由于经济体制改革开始于国企搞活这一特殊历史背景,在物的归属领域首先研究的是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问题,学者主张从经营权突破至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除《民法通则》规定的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权制度外,全国人大常委会1986年颁布《土地管理法》、1994年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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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是调整有关因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行为而产生的相关侵权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有学者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在立法上特别体现了“大陆法系为体,英美法系为用,广泛吸纳我国司法实践经验”的立法指导思想,成功地借鉴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侵权法的立法经验,适当融合两大法系侵权法的立法优势,把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立法经验结合在一起,广泛吸纳我国30年来的立法、司法实践经验,形成了很多好的侵权责任法律规则.从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制定可以看出,我国采纳了侵权法独立成编的模式,这是对传统大陆法系的突破.按学界关于侵权责任法功能的一般看法,侵权责任法的功能是多元的,但最重要的功能一个是救济功能,保护受害人,弥补加害人对其造成的实际损害,另一个功能是惩罚行为人,遏制损害的发生,对行为人实施法律制裁.还有一种功能是预防的功能.我国将侵权法最终定位为救济法,没有采纳惩罚性的主张.因为在主流学者看来,侵权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方式方法上的重要特点就是它不直接的介入社会关系本身,而是在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情况下才介入,认为侵权法实际上是对社会关系的第二次调整,是在社会关系遭受侵害之后,才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就是通过对受害人提供救济的方式来实现.认为侵权法的中心就是要解决在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绝对权遭受侵害的情况下怎么救济的问题,不主张确立侵权法的惩罚性功能.
我国侵权法能否引进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侵权法制定中争论非常激烈.所谓惩罚性赔偿,就是指由法官根据个案来确定的、超过实际损害赔偿数额并且具有明显的制裁和惩罚性质的赔偿.救济性的损害赔偿是以实际损失为前提,行为人造成了多大的实际损失,就应该有多大的损害赔偿,但是惩罚性赔偿不以实际损害为前提,只要造成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要远远高于这个损失,数额的确定是由法官通过考虑各种因素来确定的,赔偿数额要明显的超出实际损害数额,因此有很强的制裁和惩罚性.很多学者认为,在目前我国消费、医疗、产品、知识产权、人身侵权极为突出与严重的情况下,有必要全面的规定惩罚性赔偿.其中一个重要的理由就是目前我国社会,贫富悬殊、两极分化越来越严重,对于处于强势地位的商家、富人、官宦来说,当他们造成了他人损害之后,仅仅只是用一般的损害赔偿,可能在很多情况下,不能有效地遏制他们所实施的侵权行为.因此,有必要采取惩罚性的措施.持赞成观点的学者认为,只有当采用一种惩罚性赔偿,赔到被告感到一种刻骨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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