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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法谚说“无救济,无权利”.我国经济法目前正面临着实体法蓬勃发展与司法救济制度短缺的困境.针对这一困境,本文旨在立足本土和实际,从经济法的司法实施现状出发,研究、探讨经济法的司法实施问题,以期实现经济法诉讼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的结合,并针对经济法特有的诉讼建立特别诉讼程序,实现经济法合理、效率的司法实施路径.
【关 键 词】经济法可诉性司法实施
要研究、探讨经济法司法实施中的相关问题,经济法的可诉性便是首要不可回避的问题,只有经济法具有可诉性,经济法的司法实施才具有合理依据.
一、经济法可诉性理论分析
(一)经济法的可诉性是法的本质属性之一
所谓经济法的可诉性是指经济法所必备的为了判断经济法纠纷的是非而使经济法的纠纷主体可诉求于法律设定的判断主体的基本属性.这种属性决定了在需要由国家干预的领域所发生的法律纠纷主体应当有权将之诉求司法解决.1经济法的可诉性主要表现为经济法的可争讼性,经济法权利的可救济性和法院对经济法行为的可管辖性.经济法具有可诉性是一个毋庸置疑的问题,因为法的可诉性是法的本质属性之一,法的生命在于实施.目前,由于一些历史的或政治的原因,经济法的救济制度中存在许多问题,但随着法治的演变,这些问题将会一步步得到有效地解决.我们不能因为这些问题的存在而否认经济法具有可诉性.
(二)经济法有其独立的法律责任
有责任才会产生追究机制.所以经常有学者通过批判经济法责任来批判经济法应具有独立诉讼机制的合理性.我国目前主要存在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违宪责任四种法律责任,并有相关程序保障这四大责任(除了我国违宪审查程序欠缺).有学者认为,经济法没有独立的法律责任,经济法产生的责任仍属上述四大责任之列,只需对这些程序做些修订便可把经济法责任包括在内,并无设置独立诉讼机制的必要.
经济法的确有跟其他部门法重合的责任形式,如经济法中存在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但经济法在发展中也创立了自己独立的法律责任,如惩罚性赔偿、产品召回、结构控制、资格减免、信用减等、行为禁止等责任.由于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保护法益、理念等的不同,这些责任是已存在的四大责任无法涵盖的责任.所以经济法具有独立的法律责任,应有可诉性.
二、我国经济法司法实施现状
虽然经济法具有可诉性,但目前我国经济法可诉性的立法现状不容乐观.我国现行的经济法立法主要包括两个层级的法律: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经济法律,二是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制定的各种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等.但这些法律中都没有明确规定经济诉权,即使有些法律有诉讼上的相关规定,但其规定与经济法的性质却不相匹配,使经济法的诉权变为现实面临许多障碍.
另外,经济法中涉及许多行政行为,有具体行政行为,也有抽象行政行为.但我国的抽象行政行为是不可诉的.这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国司法与行政不能达到很好地制约,政府的许多经济调节行为仍游离在司法监管之外.
经济法是一个公私融合的部门法,它调整的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但我国却缺乏公益诉讼、团体诉讼等方面的规定,使经济法的社会性不能有效的体现.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重合的法律责任也因制度的限制而不能有效衔接.如当事人适格制度等,使许多经济法主体被排除在经济法的诉讼之外,想而不能诉.
三、经济法司法实施的构建思路和具体建议
经济法司法实施的构建思路鉴于经济法司法实施的缺陷,国内许多学者提出了有益构想,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大民事诉讼”、“独立经济诉讼”、“经济公益诉讼”和“特别程序说”等.当然每种观点都有其合理性,但也都有不合理之处.大民事观点忽视了经济法律规范本身的特殊性;独立经济诉讼的观点是一种比较理想化的思路,它没有考虑到法律成本,而且现今各个法律的发展都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根本分不出清晰的界限;建立经济公益诉讼观点有它的合理性,而且提出具体构建想法的学者也很多,但是建立公益诉讼并不能解决经济法司法实施中的所有问题,而且其法律成本高,不是几年之内就能实现的;建立特别程序是比较合理的建议,但它需要跟其他法合作,也不是仅仅建立个特别程序就可以解决经济法的所有诉讼问题.
从上述可知,在现有司法体系下,如何更好地结合三大诉讼程序来完善经济法的救济机制才是最实际、最合理的方法.社会利益的边际均衡状态是法存在的基础,各种社会利益的和谐共识是法稳定的前提.经济法是法边际均衡中的一极,它是为实现法的整体经济利益目标而建立的规范体系,它与其他法既是一个整体,又具有其自身的独立性.所以经济法的司法实施需要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等相结合,去寻求一个均衡点.笔者认为,考虑到我国所处的特殊阶段,经济法司法实施的改革应扎根于我国政治、法律和文化的土壤中,即应对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等做些调整,使其可以承担更多经济法的相关诉讼,然后再根据那些具有经济法特殊属性的诉讼建立一些特别诉讼程序.
(二)经济法司法实施的具体建议
1.将经济法思维引进民商事审判程序.之所以要把经济法思维引进民商事审判程序,是因为经济法与民商法的价值衡量不同.经济法追求的价值目标是矫正“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实现实质正义、追求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更多的体现了法的社会性.而民商法是个人本位之法,更多地关注意思自治.另外,把经济法的思维引进民商事审判程序并不是要让民商事诉讼完全代替经济法诉讼,而是对现在实际很多经济法案件都由民商事程序解决的一种应变.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了原经济审判厅,从此以后经济法的理念就基本退出了司法舞台.那些实际的经济法案件都是根据民事思维来解决的.虽然很多经济法案件的确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争议,但是根据民事思维解决的诉讼很可能跟由经济法思维解决的诉讼背道而驰,从而不利于维护社会的整体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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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把经济法思维引进民商事审判程序是一种经济法思维的法律适用,属于“社会学解释法”范畴,司法中的经济法思维是在经济法理念指引下的法律适用方法的选择,法律适用方法也就是法律解释的方法.只有在某法律条文的文义解释有歧义时,即会产生“复数结果”时,经济法思维才可以施展.2这种经济法思维引进途径主要包括对负外部性的吸收和正外部性的促进,对信息不对称的矫正和违法垄断行为的否定等.
2.对民商事诉讼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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