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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缺陷论文例文,与关于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法律问题相关毕业论文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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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的法律构想

(一)制定《缺陷汽车召回管理法》,建立配套的法律规章

在我国,有关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仅仅停留在部门规章层面,《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立法层次过低,导致容易与工商、税务、交通、保险和车管部门的规章相冲突,形成"政出多门"的局面,造成适用上的困难.所以,应当尽快制定《缺陷汽车召回管理法》,将对缺陷汽车产品的管理办法上升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从而提升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阶位,确保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的更好实施.在《缺陷汽车召回管理法》的基础上,再由国务院及其他相关产品召回部门制定相关行政法规和规定,来进一步将缺陷汽车召回制度具体化,使其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二)明确各执法主体的分工,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合作

目前,我国对汽车产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众多,职权分配不明确,导致汽车产品召回工作开展不顺利.因此可以考虑,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地方各级质检部门负责大部分产品的召回管理工作,而对汽车这一特殊性产品的召回,可以在我国交通部下设一个交通安全管理局负责,从而减轻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的负担,避免各部门之间相互推诿.同时,为保障汽车召回制度的实施,可以考虑设立一些民间监督机构,如汽车行业组织或者民间组织来监督汽车召回的制度的实施[4].

(三)建立独立的第三方鉴定机构

在我国,对缺陷汽车的鉴定机构多半同汽车生产厂商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缺乏独立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导致对汽车缺陷的鉴定结果公正性存在质疑.因此建立独立于企业和政府的缺陷汽车检测鉴定机构是当务之急.以美国为例,美国拥有20多家独立的检验机构,作为第三方独立工作进行检验工作.因此,为了保证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的实施,必须建立一个独立于企业和政府的第三方检测鉴定机构.第三方检测鉴定机构,不仅对对汽车的整体的检测,并且还要对汽车零配件检测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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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惩罚力度,引进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也称惩戒性赔偿,或报复性赔偿,一般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过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制度.[5]最早出现于美国的产品质量责任法领域.在我国,由于《规定》对违反召回义务者的法律责任规定不足,惩罚力度不够(根据《规定》规定最高的罚款额度在30000元),导致很多违法者放纵违法行为发生,消费者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护.在我国,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促进汽车市场的发展,保持汽车生产者生产积极性,降低生产风险,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至于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建议可以借鉴美国某些州的做法,规定惩罚性赔偿数额为补充性赔偿数额的数倍或者直接规定最高数额.

注释:

[1]刘祥,常海洋,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制度有效性浅析[J],世界标准信息,2008(2):12.

[2]李飞朋,王志生.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研究[J].法制与社会,2009(5):44.

[3]项贤国,陈慧娟,美国缺陷产品召回制法律度及启示[J].经济与法,2007(12):10.

[4]果禾,郑其斌,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模式[J].中国质量与品牌,2004(3):13.

[5]王利明,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J].比较法研究,2003(5):1.

作者简介:张凌凤,女,汉族,1985年10月生,湖南祁阳人,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助教,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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