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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法论文范文,与碎片化与失灵:金融监管法的困境其出路相关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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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称不上金融监管法哲学,更谈不上部门法哲学.但是用发展的眼光来看,一个学科的理论创新和学术进步需要长时间的知识积累和智慧碰撞,目前我国的部门法哲学研究刚刚起步,金融法理论尚未成熟,金融监管法方面还有诸如金融监管法的原则、价值、理念等一系列理论问题亟待深入探讨.

(二)法哲学化:金融监管法研究新的增长点

现代以来,随着交易需求的剧增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传统的金融业获得了长足的发展,金融法在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但同时金融法也处于尴尬境地,受到了种种非难,金融法学者常常面临的问题便是:法学的论文如何与金融、经济学的研究区别开来?难道金融法甘于像现在这样跟在金融业后面亦步亦趋,为其作合法化的注脚?还是应该更多地关注法律规范并反映已有的研究成果,诠释法律文本背后的理念和制度基础?进一步而言,什么是金融法的贡献?

事实上,出现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我们未能历史地审视金融法的产生与发展,没有结合其演进逻辑来提炼和建构金融法基本理论.因此,导致金融法的组成主题分散、联系不畅而呈现出东拼西凑的“杂烩”状态,整个理论体系缺乏涵涉其全部内容的理念和思想.作为金融法重要内容的金融监管法也是如此,那么,如何实现金融监管法的体系化呢,笔者认为,法哲学化将是金融监管法甚至金融法领域新的理论增长点.

1.目前我国的部门法哲学尚处于起步阶段,尤其是金融法领域的相关研究还没有开始.反观现有的金融法教材,大多数都是从具体的社会现象和实践问题出发探讨金融法的制度设计,学者们大都有意无意地忽略了金融法基础理论的研究,存在重对策和应用、轻理论和规范的研究倾向.长期以来,金融法的研究对象分散、实践各异,缺乏从各个领域中不断地积淀和提炼共识,构建科学的理论体系、摆脱“曲高和寡、高处不胜寒”的窘境是今后学科发展的一大难题.如果我们继续过分地侧重于金融法制度的研究,那么,金融法与金融学或者制度经济学区别何在;过分地侧重于金融法理论的研究,其与民商法理论、经济法理论的差异性、创新性究竟有多大.[13]

2.金融法缺乏对社会实践的学术敏感性,对当下金融领域的热点问题未能提供合理有效的学理解释,也没有为诸多金融改革充分发挥理论支撑作用.金融危机出现后,国外学者纷纷从市场与政府监管、理论法律实践作用机制滞后等视角探讨此次金融危机,讨论市场与政府的边界、法律和监管的有效性以及监管影响评估方法.但是面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中国的法学学者以其超然态度,讨论着民商法、经济法、刑法和行政法中的规范性问题,少有关于金融危机和经济转型引起的法律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的论述”[14].从近年来的文献来看,金融法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美国、欧盟金融改革实践的介绍和评议上,很少从我国的立场、国情出发讨论应对金融危机中的法律问题和提出未来金融改革的具体建议.

3.目前的研究更多地只是金融法学科,而不是科学意义上的金融法.一般而言,任何一门学科如果要成为科学的话,就必须具有坚实的科学理论支撑,否则将名不副实甚至被视为伪科学.在此意义上,我们的金融法还没有成功地实现从金融法学科向金融法学的转变.我国的法学学科是参照大陆法系国家设置的,其中最不合理之处在于学科的设置并不是面向实践而是面向法律的文本.目前的金融法更多的只是技术操作层面的介绍,导致学科间存在知识断裂和理论盲区.现有的金融法研究缺乏严密的逻辑自洽性,存在总论与分论“两张皮”的问题,金融法基础理论未能较好地解释具体法律制度,制度设计层面也没有体现理论的指导,亟需找到切入点改变这种研究现状.

通常而言,“部门法哲学化是部门法成熟的标志.”[15]从目前的水平来看,金融法的研究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就金融法的品性而言,金融公平、民主是其核心价值追求,蕴含着深刻的法律文化内涵和时代特征,因此,如何科学地对其进行定位十分重要.正如学者所言,这场金融危机再次表明,金融法的品性问题不仅仅单纯是一个理论问题,而且关系着金融法的任务和制度建设的重心.如果我们对金融法的品味定位出现偏差的话,就会容易忽视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和经济危机的制度建设[16].但问题的提出并不等于圆满地解决,对于“金融法在本质上应是规制与监管之法,同时有机地包含了调整交易的私法规范”这一观点[17],笔者认为规制与监管只是手段,将金融法定位于促进社会进步和人类发展、增进人类福祉才是其应有品性的理性回归.注释:

①据统计,在过去25年中,国际上每年平均发生6次金融危机,参见张晓朴:《金融风险的演进与金融监管改革》,载《中国改革》2013年第7期.

②如[美]博特赖特:《金融伦理学》,静也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王曙光:《金融伦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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