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并购方面论文范例,与企业并购会计处理方法选择相关毕业论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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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是现有的股东权益在新的会计主体的联合和继续,而不是取得资产或筹措资金.因此,使用这种方式进行的企业合并,并不能算是一种购买行为,所以也就不存在购买价格和新的计价基础.这也导致了权益结合法在处理合并中的会计事项时,具有以下基本原则:其一,由于没有新的计价基础,所以参与合并的企业均按账面价值记录其净资产.其二,由于在权益结合法中,企业合并并非是一种购买行为,既没有购买价格,也没有合并成本超过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所以不存在商誉,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以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其三,在权益合并法下,被合并企业在合并前的利润作为合并方的利润的一部分并入合并企业的报表,而不构成合并方的投资成本.其四,合并过程中的各种相关费用,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都确认为当期费用,抵减合并后的净收益.在权益结合法的具体操作上,我国与美国并无明前差别,但在权益结合法的应用条件上却存在重大分歧.按照我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有关规定,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和非统一控制下.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之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在这种情况下,采用权益结合法进行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但是FASB允许使用权益结合法却要求参与合并的公司相互独立.既包括参与合并的公司必须是一个一级公司,也包括参与合并的公司相互之间持股不能超过10%.我国现行财务制度与FASB的规定可以说是背道而驰.一方要求处于同一控制之下,一方要求彼此之间相互独立,之所以会出现这样不同的结果,主要是因为这二者的立足点不同.我国会计准则要求处于同一控制之下是因为同一控制之下的企业合并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看成是企业集团的内部交易,既然是内部交易,那么使用账面价值进行计量在会计上也是允许的,而这与权益结合法的要求是相符合的,所以才会作此要求.而FASB则从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出发,立足于公平的角度做出如此要求.这是因为,权益结合法往往不能真实地反映被合并企业的价值,一旦处于同一控制之下,那么企业很有可能会借企业合并进行利润操纵,夸大企业合并成果.(2)购买法.购买法是假定企业合并是企业通过购买的方式取得其他参与合并企业资产的一项交易,因此它的处理与企业购置其他普通资产的方式大致相同,主要遵循以下原则:其一,合并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被合并企业的个性资产及负债.其二,合并成本中超过所取得的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的部分,记为商誉.其三,在合并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费用,均计入到当期损益,而不是计入到合并成本中.其四,被合并企业的留存收益不能并入到合并企业中.由此可见,与权益结合法相比,购买法无疑能够更加真实地反映被合并企业的实际状况.而且,由于在购买法中,除购买企业的全部净资产外,还可以通过收购企业控制权的方式实现企业合并,这无疑扩大了购买法的适用范围.控制权的收购是指企业并非收购被合并企业的净资产,而是收购企业的股份来实现企业合并.因为一旦企业收购了被合并企业50%以上的股份,那么便对该企业实现了控制,即便没有合并为一个企业,也同样应当置于同一个报告主体之下.很显然,这种方式要更加灵活,因为不需100%收购,而只需收购50%以上,即可以减低合并成本,也可以降低合并之后的风险,同时由于只是部分收购,所以在操作上也更加简便.这篇论文来自 http://www.sxsky.net/guanli/00295824.html
权益法与购买法的比较
(1)所依据的理论假设不同.在企业合并中,只有换股合并,也即是实施合并的企业与其他参与合并企业的股东间交换普通股的合并方式,才存在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的选择.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将联营这一概念定义为:“彼此独立的普通股股东按在合并后企业中相对持股比例就各自承担的风险和享有的权利所进行的一种联合,”即参与合并各方原股东并没有丧失对经济资源的控制权.所以在这种方式下,不会认为参与合并的一方购买了另一方,合并各方没有经济资源的流入流出,则不存在购买价格,也就不存在新的计价基础.因此权益结合法的会计处理是建立在历史成本和持续经营假设基础上的.而购买法所依据的假设是:企业合并是一个企业主体通过购买方式取得了其他参与合并企业净资产的一种交易事项,即将其看成是一宗买卖.由于购买一方有现金、现金等价物或其他形式的资产或权利的流出,因而就应该采取与传统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法,对所收到的资产或承担的负债用与之相交换的资产或权益的价值来衡量.并且合并后,经济资源的流出方获得了对经济资源的控制权,而被合并方则丧失了对原有经济资源的控制权.因此购买法所依据的理论假设是非持续经营假设.(2)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在会计处理原则上有些许区别.由于两种方法所依据的理论不同,因此必然导致会计处理方法上的差别,具体体现在:购买法下,合并方企业要按公允价值记录所收到的资产和承担的负债,合并成本与取得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计入商誉,在规定的期限内摊销;而在权益结合法下,由于其计价基础不变,资产负债均按账面价值计价,股本按发行股票面值计价,换出股票面值与合并方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可以看出,权益结合法中,不按照取得净资产所付出的代价,而是根据其账面价值决定净资产的入账价值的.因而,在这种方式下,不存在商誉的确认问题.其次,购买法下,合并企业的收益包括当年本身实现的收益以及合并日后被合并企业所实现的收益;而在权益结合法下,不论合并发生在年度的哪个时点,参与合并企业整个年度的损益都包括在合并后的企业中.此外,购买法下合并企业的留存收益可能因合并而减少,但不能增加,被合并企业留存收益不能转入合并企业,这样,虽然单个企业可用于利润分配的留存收益并没有减少,但合并后的金额却大大减少,会影响合并后股东的利益;而在权益结合法下,参与合并企业整个会计年度的留存收益均应转入合并企业,这样则不会影响可用于分配的数额.并且,在购买法下,间接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而直接费用则调节资本公积,或者调整投资成本;而在权益结合法下,企业合并时发生的所有费用,不管是直接费用或间接费用,都计入当期损益.最后,在购买法下,不需对企业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而在权益结合法下,如果参与合并企业的会计方法不一致,应当进行追溯调整,并重新编制前期的会计报表.(3)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产生的会计后果有所不同.由于两种方法在会计处理上不同,必定对会计后果产生不同的影响,这种影响主要体现在:第一,对合并当年的利润产生不同的影响.一方面,在购买法下,重估后资产的公允价值通常高于账面价值,尤其是在通货膨胀时期,资产中的土地、建筑物等升值幅度很大.这些增值的资产确认后将在以后年度转化为成本或费用,从而导致购买法下的成本费用较权益结合法要多;另一方面,购买法下,合并企业当年的利润仅仅包括购买日后被合并企业实现的利润;而在权益结合法下,合并企业当年的利润包括被合并企业整个年度的利润,而不管具体的合并日是哪一天.因此,综合上面两方面,可以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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