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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公开征求意见,历时十年,涉及111个条款,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最后一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有“小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2856票中,赞成2639票,反对160票,弃权57票.反对及弃权票占所有票数的7.6%.
这是本届全国人大最重要的一项法案,通过重塑律师权利、强制措施、非法证据排除和死刑复核等制度,修正案重新厘定了司法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的界限.在公权力扩张的背景下,部分民意对侦查权力和司法裁量权的扩大尤为疑虑,由此引发的争议在此次投票前夕达到高潮.
此次立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对外对内征求意见,表现出对立法者与民意的尊重.对外,2011年8月公开征求意见,使得民意能直接进入立法者眼中.不过此后,未开听证会,亦未再次征求意见.对内,全国人大常委会反复与最高法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门进行研究,并多次听取全国人大代表、基层办案部门、律师和专家学者意见.
在这种情况下,三次审议稿,都有较多修改;甚至在投票表决前夕,修正案亦做出五处修改.修正案文本的变动,最直接体现了立法博弈的结果.
整体来看,刑事诉讼法立法过程,仍更多体现了立法者与司法者、执法者之间的博弈,来自民间的声音所能利用的渠道和施加的影响,比较有限.公众希望知道: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在立法过程中提过哪些意见?公开征求得来的意见分别是什么?常委会上的讨论如何进行?全国人大代表又提出了哪些意见?
民意如何经过塑造后升华为国家意志,立法权力如何向民间倾斜,应是下一步改革的方向.
立法者:机构和程序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下称法工委)刑法室起草.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法工委受委员长会议委托,主要从事立法、修法以及废止法律等方面研究工作和常委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3月8日所作的说明,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法工委从2009年初开始着手刑事诉讼法修改方案的研究起草工作.在多次听取全国人大代表和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与中央政法机关和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形成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稿.
法工委多次到各地调研,不过这些调研以内部渠道为主.比如2011年3月,法工委副主任郎胜和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领衔到河南省就刑诉法修改工作进行调研.被调研的对象,主要是在系统内召集的公检法等政法机关.
接近法工委的学者说,法工委工作繁复,主要是听取、总结各方面意见,提出方案并协调争端.首先是常委会委员的意见(一审、二审),以及列席一审、二审的代表的意见.另外需要在各省“两会”期间听取各省代表的意见,此外还有中央各职能部门的意见,“每一条都要看,每一封来信都要看”.
征求意见,内外有别.内部渠道包括:中央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些较大的市、妇联等社会团体,此外还有高校、大型国企.
对外,仅有一次公开征求意见.2011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中国人大网上公布修正案(草案)及草案说明,以征求意见.统计数据显示,公布后至同年9月30日,共有7489人提出80953次意见,其中提出修改意见的占21%.提出意见的主体中,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了14609条.
征求完意见后,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决定什么修改意见进入修正案.法律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现任主任为胡康生,著名法学家王利明、梁慧星等都是委员.
在此次人大会议期间,法律委员会两次召开会议.3月11日上午,各代表团审议了全国人大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草案.代表普遍同意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的代表对修改决定草案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3月12日上午,法律委员会再次召开会议,同意进行五处修改.其中一处,原草案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可以讯问被告人.由于相关代表的强烈建议,法律委员会建议采纳将该表述改为“应当”讯问被告人的意见.
对多数代表来说,他们在1月左右拿到草案,3月7日再拿到修正案草案第一版.而审议多达110条、2万多字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对多数代表来说,这段时间并不足够.据《财经》记者了解,在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前,法工委培训各省法工委,再由各省法工委组织各省代表阅读草案.
作为黑龙江省的全国人大代表,迟夙生介绍,1月9日到14日,黑龙江省开人大会议时,代表们拿到刑诉法修正案的文本(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审议二读稿之后的修改稿).1月15日,黑龙江省人大组织代表阅读刑诉法.
3月7日,在全国人大会议上,迟夙生拿到新的草案,她发现同上一个文本相比,许多地方都发生了变化.“尽管那个时候我开会很忙,就是白天一整天开完会,晚上在宾馆熬夜一条条把那些新改的地方画出来.”她说.
从1月初到3月初这段时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和法工委修改了文本,但代表们从看到第二个文本到表决,只有一周时间.
《立法法》第15条规定,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法律草案应发给代表.如果3月5日开幕的本届人大会议要通过刑诉法修正案草案,那么至迟应在2月5日前,全国人大代表们就收到本次会议讨论的修正案草案(即三读稿).
接近法工委的人士表示,对于《立法法》第15条有不同的解释,“这一条的立法原意是代表们能够有时间了解条款,我觉得即使后面条文有修改,也是符合立法原意的.”
部门利益博弈
《财经》记者的采访表明,在修正案形成过程中,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等相关机构处于主导地位,但不同机构之间亦存在不同意见的讨论.
最高检察院理论研究所副所长谢鹏程总结,修正案共有22项加强犯罪控制的措施.在谢鹏程看来,此次刑诉法修改在保障公共安全,有效控制犯罪大为着力,在侦查制度、强制措施等方面做了很大的改动.比如,监视居住的作用大大提升,技术侦查、秘密侦查也合法化了.在多项程序中,对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和特别重大犯罪还有黑社会犯罪,这几类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做出限制,使得这几类的权利比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要少.
公安部门积极参与了立法的讨论过程.修正案延长了传唤、拘传最长的持续时间,从12个小时延长到24个小时.此外,“技术侦查”正式进入法律,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对危害国家安全和恐怖活动犯罪,公安机关可以不通知家属逮捕.据参与立法的人士表示,这些条款主要采纳了公安部门的意见.
一审草案第34条拟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决定,应当立即执行.执法机关对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决定,不严格执行,延误案件办理的,依法追究责任.该条款采纳了公安部门的反对意见,最终被删除.
不过,据参与立法的学者透露,公安部门的意见也并不都被采纳.第二次审议后,针对在拘留、逮捕后送交看守所羁押的时间,公安部门曾要求从24小时改为48个小时,但未获采纳.针对律师为委托人保密的权利,草案规定了例外条款,即针对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应当及时向司法机关通报.公安部门提出不应对犯罪种类进行限制,即所有犯罪活动均向司法机关通报,意见未被采纳.
最高检察院在死刑复核方面的主张获得采纳.修正案最终规定,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后者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据了解,最高检察院还曾建议,侦查机关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应当报同级检察院备案,由检察院监督.
此外,尽管对侦查机关“不应立案而立案”时的立案监督制度是司法改革任务之一,但由于公安部门的激烈反对,该制度未能进入草案.
最高法院一直希望把其正在进行的改革如量刑规范化纳入刑诉法修正案中.最高法院曾多次提出,希望增加专门的量刑程序,规定法院应当对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进行专门的调查、辩论.
针对律师阅卷权,草案规定,辩护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实践中,由于案卷过多等缘故,辩护律师往往无法全部复印.对此,有中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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