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有关论文范例,与公共财政预算监督相关论文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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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0;缺位”并存.第二,财政支出结构不合理.由于财政预算的约束力逐步下降,财政资金远远不能满足重点支出的需要,教育、科技、农业等发展领域的支出在财政总支出中的比重提高的速度较为缓慢.相反,大量的资金(包括预算外资金)却被用于竞争性生产建设和行政管理开支等非重点领域,导致财政对国家重点支出项目难以实施更加有力的资金保障等一系列问题的发生.第三,政府收入机制不规范.社会公共权力缺乏制约,众多公共权力机构直接介入分配领域.财政的职能被肢解,国家财政不能统管政府收支,国家宏观经济管理部门与财政部门职责划分不清.突出表现是税收的费化和收费的“越位”问题严重,这种税收“缺位”和收费“越位”并存的现象必将直接导致收费规模的扩张和政府收入机制的混乱,同时,也将严重影响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资金保障来源.第四,财政分配秩序不规范.目前,在财政分配中,仍存在将一部分财政资金切块分给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自主安排使用的问题.与此同时,不少主管部门还设立了各种收费和基金,拥有大量预算外资金.这种分配方式的结果,严重影响了正常的财政分配秩序.(2)公共财政预算方面的突出问题.第一,财政预算管理不科学.现行的预算管理体制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在预算分配过程中,预算指标到位率低,执行中追加频繁,往往造成年度的实际支出数高于年初预算数;预算分配,特别是转移支出和专项支出缺乏可靠的科学依据,人为因素较多,随意性较大;预算年度的起始日期先于人大审批日期,造成预算审批通过前就已经开始执行,形成预算审批的法律空档以及预算约束的缺位.第二,财政预算法律规定不一致.法与法之间的关系没有理顺,如教育、科学、农业等方面的法律和卫生、计划生育、环境保护、文化宣传等方面的规章,都对财政支出作了限定性的规定,要求某项支出增长必须高于财政收入或支出的增长等,而《预算法》却又要求在安排预算时要量入为出、以收定支、统筹兼顾.法律、法规的不统一性与不一致性弱化了法律、法规的约束性,造成了预算管理的不规范.第三,财政预算编制方法不合理.预算编制缺乏完整性,财政预算编制不能真实反映实际情况,没有统一政府收支,大量财政性资金在预算体外循环.国家财政实际上没有能力通盘掌握政府公共物品的供给规模、结构及效益,难以履行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的职责.(3)公共财政预算执行方面的突出问题.财政预算执行是连接预算和决算的纽带,有三个基本环节:预算收入组织、预算支出执行、预算调整与平衡.其中预算支出执行情况是大众最为关心的问题,较为集中地体现了整个预算的效率.从历年财政预算支出执行情况看,财政支出进度均呈“前低后高”走势,一季度各月支出进度都较低,二、三季度逐步回升,第四季度则进一步加快.原因主要是预算执行体制不顺、预算执行项目不均衡、预算执行操作迟滞、预算执行管理粗疏、预算执行政策僵化、预算执行未严格执行相关规定.(4)公共财政预算监督方面的差距.近年来,尽管公共财政公开的范围和内容大有进步,但距离预算民主、有效监督还有相当差距.第一,财政预算监督法制建设滞后.我国目前财政监督法律体系存在两个主要问题,一是法律层次低.宪法中没有对财政预算监督的内容、机构等作出明确规定.其他法律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预算监督法律比较少,有相当一部分监督规定是中央部门和地方政府出台的行政规章,从整体上讲,财政预算监督的法律权威性还很弱.二是法律体系不健全,操作性差.《预算法》、《税收征管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规范财政监督客体行为的财税法规,对财政预算监督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规范财政监督主体自身作为的财政法律法规,没有明确预算监督的机构、程序和手段,权威性、严密性、严肃性和规范性都有待加强.三是法律责任不明确,处罚力度不够,削弱了人大监督的权威.预算法只针对行政机关在执行预算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加以原则性规定,对预算整个过程中的其他违法行为都没有涉及.即使人大及其常委会查出各部门的违法行为,也不能将责任主体绳之以法,从而降低了人大监督权威.第二,人大预算监督机构机制不健全.人大对公共财政预算监督的机构和机制存在如下问题:一是预算的审查和监督是是一项专业性强、工作量大、内容繁杂的工作,缺乏健全的预算监督组织体系,单靠预算委员会对预算进行审查和监督不可能对预算进行实质性监督.二是预算程序大体分为预算的编制、批准、执行、和执行结果的审查等五个阶段.目前,人大预算监督机制没有贯穿预算活动的始终.预算执行结果审查阶段缺乏对预算执行结果的审查制度、评估制度和奖惩制度.三是预决算审议和监督流于形式.由于人代会时间短、议程多,加之政府提交人代会审查的报告过于笼统,没有列示用款单位和支出项目,综合性的成份居多,预算的透明度低,影响审议的效果,在客观上形成流于形式的程序性监督.第三,财政预算执行缺乏有效监督办法.每年人代会批准的财政预算,政府在执行中随意性较大,有“部门伸手、领导批条、追加预算”等隐性分配或二次分配现象,人大对预算执行的监督仅停留在会议听报告上,听报告前不深入调查研究,审议意见作出后落实情况缺乏跟踪检查,对政府的这种做法只能被动地采取事后“追认”的监督形式,导致预算执行监督水平长期低下.第四,财政部门监督管理不健全.在管理制度上,财政部门内部资金管理机构集预算的编制、执行职能于一身,相互之间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在具体工作上,财政部门偏重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事务,对财政资金使用的效益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考察、分析、论证和跟踪问效不够.财政专职监督检查机构游离于财政具体业务管理之外,在职责权限、监督力量、人员素质上受到局限.在监督方法上,过多地依赖于专项检查.财政部门监督与审计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之间分工不够清楚,责任边界模糊,没有形成监督的合力,直接影响了财政预算监督的整体效果.第五,公共财政预算民主监督机制缺乏.公共财政预算监督是对预算编制及执行中违反预算管理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实现预算收支平衡,保证国家预算基金的合理使用,圆满完成预算收支任务的监察、监督和制约.本文url http://www.sxsky.net/guanli/00306283.html
三、公共财政预算监督完善的政策建议
(一)加强财政预算立法(1)明确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及其重点.为了改进和加强人大对预算的初步审查工作,促进预算审查由程序性审查转向实质性审查,提高预算审查的质量和效果,建议在《预算法》中明确人大财经委和预算工委进行初步审查和预审的主要内容及其重点:一是是预算编制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是否体现积极可靠、量入为出的原则;二是收入安排是否与生产总值增长幅度相适应,该纳入预算的收入是否全部纳入了预算;三是预算支出结构是否合理,各项公共支出特别是法定重点项目的支出安排是否妥当,是否达到法定的增长幅度;四是为实现预算拟采取措施是否切实可行;五是上年预算执行是否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是否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2)加强预算超收收入使用的监督.为加强对预算超收收入使用的审查监督,建议《预算法》明确规定:如果预算超收,应把预算超收收入主要用于弥补财政赤字和其他重点支出,来不及安排支出的可结转下年预算支出.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需要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超过原预算总支出的5%时,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送交人大财经委和预算工委初审后,报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如需要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低于原预算总支出的5%时,由政府财政部门及时向人大财经委和预算工委通报情况,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预计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3)加强预算调整的审查监督.建议《预算法》进一步明确规定预算调整的概念、界限、范围、程序及其要求:在预算执行中,遇有预算收支变化情况之一的,政府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因特殊情况必须调整预算时,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于当年第三季度提交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在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批前一个月前,将预算调整的初步方案提交人大财经委和预算工委进行初步审查.(4)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为加强对政府预算的审计监督,建议修改《预算法》与《审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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