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并购论文范文资料,与企业并购会计与税务处理方法相关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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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是企业资本运作的主要方式,也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实现快速扩展的重要途径.在企业并购中,会计和税务处理方法的选择应用极为重要,因此,企业管理层应认真分析与并购相关的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做好企业并购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工作,选择适合的并购方案,为企业长期可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基础.本文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收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企业并购中同一控制、非同一控制下合并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方法进行了分析探讨,并针对其不足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一、会计准则对企业合并的界定及处理
(一)企业合并的界定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明确提出,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事项,按照合并中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是否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分为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合并,具体又分为新设合并、吸收合并和控股合并.新设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后法人资格均被注销,重新注册成立一家新的企业,即A+B等于C;吸收合并是指合并方(购买方)在企业合并取得被合并方(被购买方)的全部净资产,合并后被合并方(被购买方)注销法人资格,被合并方(被购买方)原持有的资产和负债,在合并后成为合并方(购买方)的资产和负债,即A+B等于A;控股合并指合并方(购买方)在企业合并后取得对被合并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被合并方(被购买方)在合并完成后仍维持其原有的独立法人资格且继续经营,合并方(购买方)确认企业合并形成的对被合并方(被购买方)的投资,即A+B等于A+B.值得注意的是:在企业合并时,合并方取得另一方或多方的控制权时,所合并的企业必须构成业务,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企业合并:(1)购买子公司的少数股权业务,既不涉及控制权的转移,也不形成报告主体的变化,故不属于企业合并;(2)两方或多方形成合营企业的,合营企业的各合营方中,并不存在占主导作用的控制方,也不属于企业合并;(3)仅通过非股权因素如签订委托经营合同而不涉及所有权份额将两个或更多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行为,这样的交易无法明确计量企业合并成本,有时甚至不发生任何成本,因此,即使涉及到控制权的转移,也不属于企业合并;(4)被合并方不构成业务的,不属于合并.
(二)企业合并中会计处理规定我国《企业会计准则20号─企业合并》中规定,按照企业合并中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是否为同一方及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分按同一控制下及非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合并分别考虑,其会计处理的原则及规定归纳如表1:
二、税法对企业合并的定义及其处理规定
(一)税法对企业合并的定义按照合并方式的不同,税法将合并分为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而将会计上的控股合并划分为股权收购,分为股权支付和非股权支付两种形式.股权支付,指合并方(或购买方)将本公司或其控股公司股份(或股权)作为支付对价的方式(即不付款以股票支付);非股权支付,指合并方以本公司的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存货、固定资产、有价证券(不含合并方及其控股公司的股份和股权)或以承担债务等方式支付对价.
(二)企业合并的税务处理相关规定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4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均规定,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按不同条件,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和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股权收购税务处理,当并购方购买的股权高于被并购方全部股权的75%(含),且收购公司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股权支付的金额大于交易总额的85%(含)时,表示该项股权收购已经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并购交易相关各方对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为便于理解及实际操作,归纳如表2:
企业合并税务处理规定,当合并企业在该项企业合并发生时支付的股权的金额大于其交易总金额的85%(含)及同一控制下但不需要支付对价的公司合并时,表示该合并事项满足特殊税务处理规定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合并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特殊的税务处理规定处理.为便于理解及实际操作,归结纳表3:
在处理企业合并税务时:在一般性的税务处理中被合并方的亏损不能在合并的企业结转后继续弥补;在特殊性税务处理中可由合并方弥补的被合并企业的亏损金额等于被合并方净资产公允价值乘以合并业务发生当年末国家发行最长期限的国库券的利率.
三、企业合并中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方法
(一)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会计准则要求按被合并方原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如被合并方在合并前与合并方会计政策不一致时,合并方应当按照本企业的会计政策对被合并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国有企业合并还应当以评估后的账面价值并入合并方,合并不产生损益,差额调整所有者权益.按税法规定,合并符合一般性税务处理条件时,以公允价值作为其计税基础.从上述我们可以看出,这两者的计量基础明显不同: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时,税法要求以被合并方原计税基础作为其计税基础,在原计税基础与原账面价值不相同时,两者仍会产生差异.为便于理解及实际操作,将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会计与税务处理方法归纳如表4:
(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会计准则下合并资产和负债以公允价值入账.按税法规定,合并符合一般性税务处理条件时,其计税基础也以公允价值确认,此时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相同;但合并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时,税法却以原计税基础作为合并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为便于理解及实际操作,将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会计与税务处理方法归纳如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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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合并中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建议
(一)正确选择并购会计处理方法企业并购是一种议价的正常交易.“权益结合法”这个概念虽然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没有使,但就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实际上我国会计所用的处理方法就是“权益结合法”;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合并就是购买法.权益结合法的论据强调与历史成本计价基础一致,因此,按账面价值记量企业购并成本是不当的.此外,由于合并会计方法的选择决定合并企业的价值,也很难区别不同的合并会计方法所产生的会计差异,这样就使权益结合法的使用对经济资源的配置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加之我国资本市场的监管和融资主要是依赖靠以会计利润为基础的监控和财务评价体系,企业能否获得或保住上市资格,以及配股再融资在很大程度上还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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