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行为方面论文范文参考文献,与基层央行法律风险防范相关毕业设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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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停止执行”,即取消了对商业银行的行政处罚委托.表现二:抽象行政行为违法设定义务的法律风险.合法行政是依法行政的首要原则.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某中心支行在其有关加强银行业开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金融机构上级行负责人到当地,相关金融机构应当在事前以便函或其他恰当的方式知会当地人民银行.
该中心支行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抽象行政行为)为相对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设定了相关报告义务,但这一规定并无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因此,这一抽象行政行为是不符合合法行政的基本要求的.具有较大的法律风险.
2.具体行政行为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所作的行政行为.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是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同样要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这里的“规定”既包括实体性规定,也包括程序性规定.违反相关规定.必然具有较大的法律风险.
表现一: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而执法的法律风险.行为主体合法是行政行为合法的要件之一.行政主体合法指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也即只有具备法定资格的行政主体所作的行政行为才是合法的行政行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及行政法原理,分支机构是法律赋予的行政执法主体,而其内设机构则不能作为行政执法主体,换言之,内设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如2006年,某支行对某药业有限公司“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该药业公司不服某支行行政处罚决定,向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查,该药业公司确实存在“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的行为.并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某支行并没有以本行的名义对该药业公司实施行政处罚,而是以其业务股的名义向某药业公司发出“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该支行业务股室属于其内部职能部门,不具有对外行政处罚权,即不具备行政执法的合法资格,该中心支行撤销了某支行业务股对该药业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表现二:违法行为证据不足而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实施处罚的,则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行政相对人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而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如2007年8月13日,某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对某房地产公司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07年8月15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该房地产公司.该房地产公司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人民银行总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查,该营业管理部收到商业银行的举报后,未做“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相对人违法的相关证据,最终导致行政处罚由于欠缺相关证据被总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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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现三:未遵守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行政处罚无效.实践中曾发生基层央行对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未向相对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而是委托商业银行送达.相对人认为基层央行未履行告知义务,而要求撤销行政处罚行为.
表现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法律风险.合理行政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的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实践中,基层央行执法中存在同一违法行为,对不同的主体处罚不同情况;受非法律因素影响,行政处罚畸轻畸重、随意性较大的情况也不同程度存在.以上情况,均一定程度违反了“合理行政”的原则,存在行政处罚决定被变更乃至撤销的风险.
表现五:行政不作为的法律风险.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因不履行法定义务而构成行政违法.如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商业银行违反该规定,未准确、完整、及时报送个人信用信息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如果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有充足的证据(如法院已判定商业银行提供的个人信用信息不真实)而不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则属于典型的不作为违法行为.
表现六:超越职权行为的法律风险.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其法定权限,超越职权实施行政行为,则行政行为无效.如1992年,某基层央行越权任命某信用社高管人员,后被信用社诉诸法院.法院最终以该行行政行为超越法定权限为由撤销其行政行为.
(二)基层央行民事行为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民事行为是指基层央行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实施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为.近年来,随着基层央行集中采购、基本建设、劳动用工等事项的增多,基层央行在民事领域也面临着一定的法律风险,
表现一:合同领域的法律风险.基层央行在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进行的产品采购、基本建设等行为均要通过合同的形式予以体现.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约定.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否则,要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加强合同管理,尤其是合同签订前的法律审查,对于防范合同法律风险、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如2006年,人民银行某学院与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某公司承包其办公楼内外装修工程及广场绿化工程.由于工程招标时未设定标底.工程采用了“固定合同价加变更签证”的方式,合同履行中双方就工程价格发生争议,诉诸法院.法院最终支持了工程公司的主张,一定程度上给建设单位造成了损失.
表现二:劳动合同中的法律风险.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是全面调整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基层央行在编制外用工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其中相关制度安排,值得作为用人单位的基层央行关注,否则将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如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合同.”基层央行实践中大量存在着编外用工人员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如发生争议,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用人单位则面临着“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中许多刚性条款,如劳动合同法定条款、劳动合同的订立、解除、终止等条款对于劳动用工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重大影响,因此,基层央行在劳动用工中一定要正视其中的法律风险.
三、防范基层央行法律风险的政策建议和措施
(一)构建全方位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法律风险的客观存在性及分布的广泛性,决定了基层央行应建立全方位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风险防范机制要涵盖基层央行各领域、全过程,要将防范法律风险融于依法履职、日常管理、重大决策等各项活动之中,构建全员参与的、全方位防范、动态化监控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二)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组织体系
基层央行法律事务部门是具体实施法律事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基层央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基层央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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