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子商务方面论文范例,与电子商务中网络广告与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相关毕业论文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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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牵头,建立全国统一的网上投诉中心,受理全国范围内的网上购物的消费者的投诉,并根据消费者提供的被投诉企业的有关信息,将受理的消费者投诉案件转交给被投诉企业所在的省、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并对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被投诉企业进行严厉的行政处罚.因此,建立全国联网的“经济户口”数据库也就十分迫切和必要.
另外,鉴于网络的特殊性,在对网上虚假广告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适用上会出现国际间的冲突问题,这就需要世界各国通力合作,在对一些共同的、基本的问题上达成共识后,通过签订双边协议、多边协议甚至国际公约等国际合作的方式予以解决.
三、ISP的法律责任不明确
ISP是InterServiceProvide的简称,即提供网络上相关应用服务,统称网络服务商.根据《广告法》第26条第2款:“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这也就是说网络服务商从事广告业务,是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从而在实践中,造成工商行政机关无法对网络服务商发布广告进行有效监督,更何谈还有无数的个人网络广告发布者.因此也不能通过登记方式,来赋予其一定的法律义务.如果其网站上出现虚假广告,那么责任应由承担?
笔者认为网络服务商与传统媒体广告商经营广告业务,在功能上是相同的,都是收取一定的费用,替商人发布广告,所以,没有理由将ISP排除在广告发布者之外,不受工商行政机关的监督,这时,ISP与传统广告发布者在《广告法》中的地位是同等的,其权利义务也是一致的,对于广告都应负形式审查义务,所以,也只有将其纳入《广告法》,才能赋予其相应的义务,从而免除自己因虚假广告而产生的责任,当然如果ISP违反《广告法》第38条,仍应承担法律责任.目前我国尚未制定有关ISP责任的法律,仅有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21日颁布实施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ISP的侵权责任做出了规定.至于对网络广告中ISP应履行何种义务、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尚不明确.目前“易趣网被控售假案”引起人们的关注.笔者认为,此案易趣网连带承担《产品责任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责任.理由是,消费者在网站上订购物品,首先要注册成为网站成员,然后依照网站发布的商品广告信息选择商品,再利用网站平台完成交易的网上订购手续.在这之前,网站已经取得商品的完全的或部分的经销权,担当起了销售商的角色.网站作为经营者,理应对消费者承担产品责任.本案原告正是基于这种观点,提起诉讼,要求易趣网退回自己所购的假冒产品,赔偿一倍的价款和承担因诉讼所需的公证等费用,这完全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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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交易安全和维护消费者权益不仅涉及立法,而且包括司法、行政管理、民间监督等多方面;不仅需要民法、更需要行政法、刑法等各部门法相互配合.只有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紧密配合,才能较好的解决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从而促进我国信息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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