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方面论文范文资料,与公司章程的效力相关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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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公司章程具有时间、空间和对人三重效力,对这三重效力特别是时间效力的准确把握对公司实务如如何寻求追究股东出资违约责任的诉讼依据具有重大意义.而在分析章程效力时,离不开对章程性质的认定,这是探讨效力的逻辑前提.
[关 键 词]性质时间效力实务对人效力空间效力
公司作为企业法人的高级形式,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推动了投资的增长和资本的积累.公司章程是公司存在和活动的基本依据,是公司行为的根本准则.本文研究的是公司章程的基本问题:公司章程的性质,公司章程的时间效力;公司章程的对人效力和空间效力.其中,公司章程的性质是前提,这个问题搞清了,其他问题的研究才有了基础.限于篇幅的关系,本文着重分析章程的时间效力,对对人效力和空间效力则点到即止.
一、公司章程的性质
关于公司章程的性质主要有两种学说:一是契约说,公司章程是基于发起人或创立大会中占资本多数的投资人的意思制定的,以调整股东之间及股东与公司之间关系为内容的契约,以后投资人加入或者退出公司是其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公司章程约束的结果.二是自治法规说,公司章程不仅约束章程的制定者或者公司的发起人,而且也当然约束公司机关及新加入公司的股东,具有自治法规性质.也有人持双重属性说,公司章程具有双重属性,就公司设立者和其他股东而言,公司章程具有契约性;对公司组成者而言,具有自治性,从公司章程变更的角度,具有双重性.此说是在前两种学说基础上,对公司章程进行的细化分析,有其合理性.
我国通说采自治法规说,对契约说的批驳主要集中在与一般契约的区别上,有学者从效力范围、制定和修改程序、生效时间、内容、公开性五个方面作了比较.我们认为其比较大都是以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为立论基础,公司章程的确不同于一般契约,但是这只能是公司章程是特殊契约的原因而不能是否认契约说的理由.采自治法规说者还认为,公司章程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公司法的有益补充.我们认为,自治法规说只是学者把它解释为了法规,其实并没有上位法明确把它界定为法规.契约说也并不否认公司细则在处理公司内部事务时具有最高的效力,只是没有用法规来表征而已.
因此,我们认为契约说更合理,这种契约的特殊之处在于它的开放性,契约的制定者永远不能预设契约的参加者,但却可以帮助投资人创设一个法律主体,并且预设新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此外,诚如反对者所言,公司章程在执行时发生争议,可以参照契约的原理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对此,我们在后文也有类似的尝试.
二、公司章程的时间效力
1.生效时间
理论上关于公司章程的生效时间的四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公司章程自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签名、盖章时生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公司章程应该从公司获得注册登记时起生效,
第三种观点认为在公司成立之前,公司章程只是具有个人法上的效力,在公司章程上签字或盖章的出资者、公司成立之前选任的董事等机关都要受其约束.但是此时的公司章程并不能全面生效,尤其是公司章程中需要进行登记的事项更是不能生效.只有在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后,公司章程作为团体法上的公司章程才能整体生效.公司修改章程需要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的,自审批后生效;无需审批的,自股东会经法定多数通过后即生效.
第四种观点认为公司章程的生效时间因公司的性质和设立的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具体而言,在有限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应当自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签名、盖章时生效;在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则应当在创立大会上通过时生效.
对于前两种观点,我们认为太过于绝对,“一刀切”无法解释一些具体问题.第一种观点无法解释新《公司法》第91条规定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大会行使通过公司章程的权力.第二种观点忽视了章程内容的复杂性,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在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协议是非必备文件,如果公司章程从公司获得注册登记时起生效,那么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股东之间的关系就不受章程的约束,设立过程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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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首先应该严格区别契约的成立与契约的生效.契约成立完全是个人之间的事情,是每个缔结契约的当事人对自己利益和义务的衡量和肯定.契约生效是国家或者法律以一个管理者和统治者的身份,以国家和社会利益为尺度,对缔结契约的当事人之间已经成立的契约进行评价,决定是否让其产生缔结契约的当事人希望发生的效果.前者的要件应当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后者的要件之一就是契约的形式应符合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如公证、登记、核准等.
其次,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法定代表人姓名,(四)注册资本,五)实收资本,(六)公司类型,(七)经营范围,(八)营业期限,(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第10条规定,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公司章程中涉及公司的登记事项的内容都是一些涉及公司对外关系的重要内容,对维护社会交易安全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方便相关人员的查询和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因此必须登记.据此,我们得出结论:
(1)对于公司章程中非涉及公司的登记事项的内容,在有限公司和以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内容应当自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签名、盖章时起生效;在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则应当在创立大会上通过时生效.
(2)对于公司章程中涉及公司的登记事项的内容,在有限公司和以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内容应当自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签名、盖章时起成立,自公司注册登记后生效;在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则应当在创立大会上通过时成立,自公司注册登记后生效.
(3)公司修改章程需要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的,自审批后生效;无需审批的,自股东会经法定多数通过后即生效.
2.失效时间
公司章程的失效包括全部失效和部分失效,对前者,具体包括公司不能成立章程自然失效和完成清算公司终止后章程失效两种情形;对后者,主要是公司章程部分内容和条款的修改或者废除的情形,此时,上述内容自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做出修改或者废除决定时失效,如果修改或者废除的内容系属强制登记事项,则应该自完成变更登记时失效.
3.讨论公司章程时间效力对实务的增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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