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方面论文范文资料,与公司章程的效力相关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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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追究股东出资违约责任的诉讼依据根据新《公司法》第28条、第31条和第94条的规定,在公司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时和以非货币财产出资不足额时,在有限责任公司是继续履行和违约责任;在股份有限公司是继续履行,其他的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此处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违约责任,但我们认为此处的违约责任还是存在的.此时就会出现公司成立前后对发起人违约责任追究的诉讼依据问题.对此问题的解决施天涛先生提出了“发起人协议的存活”(Survivabilityofagreement)理论.我们对施先生的观点深以为是,并以其为基础提出更为细化的观点:追究股东出资违约责任的诉讼依据应该以公司章程的生效为分界点,公司章程生效前,如果有发起人协议就适用发起人协议的规定,如果没有发起人协议,就等到公司章程生效后适用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章程生效后适用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果公司章程与发起人协议对于同一问题规定有冲突的以公司章程为准.其法理基础是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章性文件,效力层次高于发起人协议,并且根据合同变更理论,公司章程与发起人协议对于同一问题规定有冲突的可以理解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公司章程对发起人协议的变更.另外,对于发起人协议中的内容在公司章程中没有涉及,这些内容原则上无效,但是发起人协议中涉及的处理发起人权利义务的内容在公司章程中没有规定,比如在追究股东出资违约责任时,就可以适用发起人协议.理由是发起人之间关于出资违约责任的规定是发起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必须注意的是:新《公司法》第25条和第82条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记载事项的规定把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一项修改为非必要记载事项,此时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规定,也不适用发起人协议的相关规定,在追究股东出资责任时就没有适用依据.
三、公司章程的对人的效力和空间效力
1.对人的效力
我国新《公司法》第11条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217条第一款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合法有效的公司章程在公司内部具有最高的效力,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应当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认为:对公司章程时间效力的讨论从纵向上明确了公司章程效力的时段,对公司章程对人效力的探讨可以在章程生效的时段内进一步明确公司章程效力的对象,这样从纵横两方面使公司章程的效力得到了具体的落实.新公司法明确了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使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更加细化和明确.如此,对于明确公司效力对象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建立权责明确,运营高效的公司法人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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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章程的空间效力
通说认为,公司章程的空间效力及于公司内部.按照法人的一般理论,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法人的一个组成部分,不能作为独立的民事权利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据此,我们认为,公司内部可以具体理解为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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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语
公司章程是公司存在和活动的基本依据,是公司行为的根本准则.虽然它有如此重要的作用,但对其效力的探讨却鲜有论及.我们认为,公司立法应对章程做出更明确、更具体的规定.限于水平,本文在此也是作一简单尝试,惟望能起抛砖引玉之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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