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减值方面有关论文范文集,与中外资产减值会计的比较相关论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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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都使用了账面金额与可收回金额孰低,但对可收回金额的理解却有所不同.IASC的可收回金额,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其使用价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其中,使用价值指预期从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估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销售净价的确定按销售协约中规定的价格加以调整,或以活跃市场中资产的市场价格(即当前投标价格)扣除处置费用后的金额,或考虑同一行业类似资产最近交易结果基础上确定,但不反映强制销售价格.我国制度中可收回金额,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其中,销售净价是指资产的销售价格减去所发生的资产处置费用后的余额.相比之下,我国会计制度和准则中对有关资产减值的计量缺乏统一的标准.现有准则中使用的计量标准包括有:可收回金额、末来现金流量的现值、销售净价、使用价值、现行市价、可收回净值等多个标准,在不同的准则中又各有表述,难以掌握.另外,在如何确定销售净价、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处置费用时,我国只是做了概念上的阐述,未在操作上作出具体、详细的规范,会计人员在确定资产项目可收回金额时需要大量运用估计和判断的程序,主观因素和不确定因素较大,操纵空间也较大.
5.减值的转回.国际会计准则认为,如果一项资产的使用价值高于其账面价值,仅仅是由于正常的时间推移而导致未来现金流入的折现值提高,资产的服务潜力并没有提高,此时不能将资产减值损失冲回.同时规定只有在计算资产的可收回价值中所使用的估计发生改变时,才能冲回以前年度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这些改变包括:(1)可收回价值的计量基础发生变化(如是以销售净价、还是以使用价值为基础),(2)如果可收回价值的计量是以使用价值为基础的,未来估计现金流量在数量或时间上的改变或折现率的改变,(3)如果可收回价值的计量是以销售净价为基础的,销售净价估计的改变.
FASB规定,确认减值之后,应以减少了的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资产的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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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制度规定,“如果有迹象表明以前期间据以计提资产减值的各种因素发生变化,如发生减值的迹象全部消失或部分消失,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使得资产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则以前期间已计提的减值损失应予以全部或部分转回,但转回的金额不应超过原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我国制度与IAS36关于资产减值恢复的处理思路基本上还是一致的,但相比之下,我国会计制度对冲回的迹象确认标准过于抽象和概念化,什么情况才能被认为“发生减值的迹象全部消失或部分消失,”“资产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依照现行会计制度,上市公司在各项准备的计提和转回方面,具有很大的自我调节余地,这就给上市公司机会可以借此大幅地调节损益.
6.资产减值损失的会计处理.关于资产减值损失的会计处理,FASB要求企业在满足条件的或有事项存在时,才对应收账款的减值进行确认与计量,IASC也是要求对是否存在减值予以判断,对发生的减值进行确认,IASC和FASB都是采用的直接转销法,对资产减值损失直接调整资产的账面价值,并将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我国企业会计制度也把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损失在计提当期的损益中确认,我国《企业会计制度》中采用的是备抵法,在资产发生减值时,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作为资产的减项,而非直接调减资产的账面价值.资产的账面价值为资产的账面余额与减值准备账面价值的差额,并且,我国对不同资产项目计入当期损益的会计处理不尽相同.(1)对应收账款、存货两项流动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而计提的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因其主要与企业日常管理水平有关,故将其发生的减值计入“管理费用”科目.(2)对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委托贷款三项投资性资产发生减值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和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由于均属于企业对外投资,且目的均是为了获得投资收益,故将其发生的减值计入“投资收益”科目.(3)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在建工程三项资产发生减值计提的减值准备,因其均属于企业非投资性的长期资产,通常它们的减值与企业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故将其发生的减值计入“营业外支出”.
可见,我国在资产减值的记录方法上要比IASC和FASB的方法复杂,但通过资产减值备抵科目的记录,可以更好地反映资产减值处理的来龙去脉.
7.减值的披露.根据国际会计准则,企业应披露: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减值损失,当期资产减值冲回金额,当期直接抵减权益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当期直接确认为损益的资产减值损失冲回.如果当期确认或冲回的资产减值损失对报告企业的财务报表存在重大影响,企业除应披露相关损失金额外,还应披露导致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或冲回的环境和事件,资产的可收回价值及用以计量销售净价的基础,或用以估计使用价值的折现率.此外,对单个资产或现金产出单元,应对其资产性质、范围及改变作出描述.同时国际会计准则对分部报告中减值准备的披露作出了规范.
SFAS144要求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应该作为持续经营的收益内容在所得税前予以报告,如果企业在收益表中有诸如“经营收益”的小计,则减值损失应该包含在其中.在财务报告附注中,需要披露的资产减值相关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1)对减值资产以及导致资产减值的事实和环境的描述,(2)如果减值损失数额没有在报表中单列,则应将减值损失数额以及包含该损失的收益表项目在附注中披露,(3)确定公允价值或者可收回金额的方法:(4)受影响的分部(如果适用SFAS131《企业分部及相关信息的披露》的规定).
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应在“资产负债表”中以相应资产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应的减值准备后的净值列示,同时,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以“资产负债表”附表的形式,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中单独披露,披露内容包括:各减值准备的年初金额,本期增减变动金额及年末金额.如有与减值准备有关的会计政策变更或会计估计变更,除需要报经批准、备案外,还需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在中期财务报告中,信息使用者只能了解各项资产的净额,而对于各项资产是否计提减值准备并不清楚,报表使用者无法了解企业资产的真正质量水平.
参考文献:
[1]韩琳:资产减值会计确认比较.合作经济与科技[J],2006.7
[2]翟风普张红蕾:资产减值会计相关问题研究.社会科学论坛(学术研究卷),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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