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论文管理学— 范文

知识产权类有关论文范文资料,与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毕业论文提纲

本论文是一篇知识产权类有关毕业论文提纲,关于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专科毕业论文范文。免费优秀的关于知识产权及标志及地理方面论文范文资料,适合知识产权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2299;第16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另外,为了履行TRIPs协定关于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特殊保护的要求,《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对这两类产品地理标志的特别保护做了规定.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第一次从国家法律的层次上明确规定将地理标志保护纳入商标法的保护体系,并依法明确我国是通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制度来履行TRIPs协议有关地理标志的保护要求.

(3)专门法规对地理标志的保护.1999年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并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这一部门规章一度与《商标法》并存,形成了地理标志保护的并行保护模式.2001年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原国家出人境检验检疫局合并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颁布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新规定沿袭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的基本框架,原先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基本被沿承下来,因此工商和质检两个部门、两种模式并行的状态仍继续存在.《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及其配套的《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初步建立.

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参考属性评定
有关论文范文主题研究: 关于知识产权的论文范文资料 大学生适用: 电大毕业论文、本科毕业论文
相关参考文献下载数量: 88 写作解决问题: 写作参考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论文任务书、论文结论 职称论文适用: 期刊发表、职称评中级
所属大学生专业类别: 写作参考 论文题目推荐度: 最新题目

(4)另外,我国还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外贸易法》、《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以及个案处理对地理标志予以保护.

2.反思――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存在的问题

如前所述,目前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主要通过两种途径,一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进行的地理标志的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保护,按照我国商标法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多年来一直承担着原产地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工作.另外一个途径是国家质检总局进行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国家质检总局是对原产地域产品实施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申请进行审核、注册、登记及管理工作.采用两种模式、由两个行政部门来对地理标志予以保护在实践中造成许多问题.


为什么要写知识产权论文
播放:37173次 评论:3739人

(1)商标保护与地理标志或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矛盾

权利性质不一.商标权是典型的民事权利;而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由官方机构持有,政府机构不仅负责这些标志的注册登记,而且还对其使用进行审查注册,并对产品的生产、销售以及专用标志的使用进行全面监控,因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带有强烈的公权色彩.

权利归属不一.商标权属于商标注册人,是否准许他人使用商标,由商标注册人决定;而地理标志是基于商品产地的自然条件和生产者的集体智慧而形成的,具有集体性和共有性,是归产地生产者和经营者集体共有的一种权利,地理标志不允许由个人独自注册,若独家注册则势必会剥夺该地域内其他生产经营者的使用权.

权利内容不一.商标权是一种具有独占性、排他性的权利,商标权人有权自己使用、转让或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地理标志是一种集体性的共有权利,它具有不可转让性,该项权利虽具有财产意义,但使用地理标志的任何生产经营者都不得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倘若允许地理标志转让使用,即会造成商品地域来源的混淆,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从而也就丧失了地理标志的本来功能与作用.

(2)两个行政部门管理权限的争执和冲突给地理标志的保护工作带来消极影响

不同行政审批程序造成所有人权利冲突,国家质检总局注册登记的原产地域产品标志大多是与既定注册商标重叠的,如贵州茅台酒、绍兴黄酒等,形成同一产品同一标志但所有人却不一致的局面.此外,已经注册的证明商标是否必须再到质检总局注册登记方为有效,这些问题使企业和行业协会不知所措,陷入迷惘中.

两个行政机关管辖的条块分割,造成了保护标准不统一、不同权利互有冲突等本可以避免发生的矛盾问题,此外也浪费了不少国家的行政资源,使我国在地理标志保护上原本应该统一的体制,被不同的行政主管机关因各自的部门利益所分解,这一状况已给某些地方地理标志的保护造成混乱,造成执法不统一,也不符合TRIPs的要求,不利于在地理标志保护方面与国际接轨.


本篇论文转载于:http://www.sxsky.net/guanli/00340092.html

3.重构――采用专门立法的模式保护地理标志

采用专门立法的模式保护地理标志的理论依据和实践意义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地理标志的保护问题已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地理标志是近年来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议题之一,TRIPs协议明确指出地理标志与商标、专利、著作权一样都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地理标志的保护模式,国际条约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而是由各国根据本国的社会状况、经济发展程度、立法需要和法律传统来自主决定.TRIPs协议第24条第9款规定:“对于在来源国不受保护、中止保护、废止使用的地理标志,依本协议无保护义务.”这意味着在我国无法律对本国地理标志保护的情况下,WTO其他成员可以对我国的地理标志不实行保护,但我国必须无条件地对其他成员的地理标志履行保护义务.这种权利与义务的失衡,无疑会给我国利益带来损害.中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而当前我国保护地理标志的立法情况,远远不能适应入世后地理标志保护的迫切需要,因此我国可以考虑选择专门立法来保护地理标志.

(2)我国是一个地理标志资源大国

地理标志不仅是地方标志,而且也是质量标志、信誉标志,因此地理标志负载的产品蕴涵着巨大的市场潜力和无尽的财富价值.我国是一个文明古国,又是一个农业大国,符合地理标志的商品较多,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提高保护水平,对于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提高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最大限度地实现本土知识产权的潜在经济价值,促进民族精品走向世界,成为我国的法制目标和经济政策所在.

(3)有法国等欧洲国家的立法经验可资借鉴

选择地理标志保护模式,应从本国国情出发,以真正实现对地理标志的有效保护.目前,我国主要通过两种途径对地理标志予以保护,实践证明了有很大的弊端.我们可以参酌对地理标志进行了强有力保护的法国等欧洲国家的立法经验,此外,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制定了地理标志保护立法,并建立了相关机构,这些制度和机构的有效运作及其后所取得的明显效果,也为我们提供了难得的实证素材.基于此,我国可以对这些国家的立法经验予以借鉴,采用专门立法对地理标志进行强有力的保护.

参考文献:

[1]张玉敏: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制度选择[J].知识产权,2005(1):14

[2]李晓秋:后TRIPs时代地理标志保护的合理边界探微[J].青海社会科学,2006(4):121

[3]芦琦:中法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之比较[J].法治论丛,2004(2):27

[4]王莲峰: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5):68

[5]《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12条

[6]王笑冰: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问题及对策[J].电子知识产权,2006(6):25~26

[7]王莲峰: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5):69

[8]李晓秋:对农产品领域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思考[J].电子知识产权,2005(11):22

1 2

知识产权类有关论文范文资料,与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毕业论文提纲参考文献资料:

教育管理本科毕业论文

工商管理硕士有用吗

工商管理硕士生

施工企业质量管理

工商管理的专业能力

行政管理硕士专业

工商企业管理本科科目

工商管理论文范本

建筑施工质量管理体系

财务管理会计论文

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2)WORD版本 下载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