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子商务相关论文范文检索,与信息视角中国电子商务的信用相关毕业论文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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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从制度和信息经济学的视角出发,全面地考察了互联网对交易信用的影响.通过与西方电子商务信用环境的比较,揭示了当前电子商务建设中法律、政府、第三方认证机构的地位与角色对电子商务信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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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是商业领域的一场根本性的革命,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的兴起对传统商业活动带来了巨大的冲击.这种冲击不仅是技术层面的,更是渗透于社会层面以及心理层面.其中,互联网的信用问题正受到广泛的重视.
一、信用问题与互联网
交易中的信用既涉及企业信用也涉及个人信用,商业信用是一个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诚信和信誉程度的综合性反映.它体现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特征、经营方式、信誉状况、信贷能力和在市场中的公众形象.
所谓信用问题,指的是因缺乏一定的信任关系而导致交易成本上升,社会秩序趋于复杂化、混乱化.
互联网的出现,导致时间和空间分离程度大大加剧,匿名性、虚拟社会大量出现,由此加速了从“熟人社会”转变到“陌生人社会”的进程,在此过程中,出现了很多独特的网络信用问题.信用问题的产生不单是一个道德操守问题,归根到底,信用问题就是信息的问题.
1.互联网对信息不对称的影响
互联网对信息不对称性最大的影响是网络交易的虚拟平台使交易双方无法直接见面,这种空间上的分离使得虚假身份很难识别,网络欺诈、欺骗行为(Fraud)很容易滋生.最常见的是由卖方制造虚假身份欺骗处于信息不对称劣势的买方.在中国,互联网的开放性加上传统立法方面的滞后性,使得这方面的问题更加突出.网下的虚假身份迫使中国银行不得不推行实名制,至于网上的虚假身份和虚假信息,目前还没有有效的法律机制.
互联网与信用的关系好比一把双刃剑.网络虚拟平台虽然容易产生虚假身份、虚假交易,但网络技术以电子格式存储与传输交易凭据,不经人手,在服务器上容易保存不易销毁,这显然有助于信用的追查与举证.
2.互联网对交易方式的影响
以互联网为媒介的交易手段是电子商务的最基本特征.在此之前,面对面的交易方式一直在传统商务中占绝对的主导地位.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的主要区别有两点:第一,商品识别上的差异.电子商务中在决定购买某一商品时,买家所能获取的商品信息只能来自网上的文字描述和照片,而无法亲眼查看和亲手触摸,使得买方很容易怀疑他拿到手的商品会不会不是他真正想要的商品,因而对电子商务交易产生不信任心理.第二,支付手段上的差异.电子交易不可能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一定存在一个时间差.第三,互联网的出现使得交易中的搜寻成本、比较成本大大下降.一个网络上的客户可以在几秒钟内搜索上百个网站,消费者此时面临的是远比网下广阔的选择,获得产品信息非常容易,转移成本也非常之低,这对产品的信任度、忠诚度都是不利的.
二、电子商务信用
电子商务信用,指的是电子商务交易中由买方(vendee)、卖方(vendor)以及电子商务平台提供方(platform)构成的三方间互动的信用关系.电子商务作为一个网络产品,依托于网络而存在,在这样的购物社区中,买卖双方之间的最大特点就是“信息不对称”,要完成交易诚实守信是关键.信用和市场、支付、搜索构成电子商务的四大基础,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的信用状况非常复杂,很难一概而论.不同的交易模式(比如B2C、B2B、C2C)会反映出不同的电子商务信用问题.
1.B2B电子商务
B2B电子商务是提供一个信息平台.B2B平台本身并不介入具体交易,是作为一个“生意撮合者”的身份出现的.它的产品就是信息,买方企业的信息,卖方企业的信息,汇集拢来供交易双方各取所需.从本质上来说,B2B就是提供信用服务的一种商业模式,是典型意义的信用经济.从理论上来看,B2B的企业用户应该比B2C更倾向于守信用.因为一个组织的生命是无限的,个体则是有限的;另外,企业不守信用的惩罚执行机制会比个人更为有效,所以企业相对于个人来说应该是倾向于讲信用.但是,由于我国目前产权制度不健全,企业中个人的利益并不完全与企业相关,加上信用管理机制不完善,B2B交易中的欺骗、不讲信用的现象不容乐观.
2.C2C电子商务
C2C网站也是一个信息平台,其本身并不介入具体交易.但C2C和B2B不同的是,B2B的主要用户是企业或商家,而C2C的主要用户则是个人消费者.从信用角度来看,C2C和B2B的本质区别在于信用主体不同.个人比企业可能倾向于更加不守信用,C2C的信用问题也会比较严重;特别是,在中国,信贷消费远没有发展成熟,因此对于C2C平台来说,要做好网上信用服务难度更大.
3.B2C电子商务
B2C网站扮演的主要是网上零售商(e-retailing)的角色,它与B2B和C2C的一个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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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电子商务信用建立中的法律、政府与中介
电子商务信用是整体信用环境的一个表现,受到法律、政府行为的制约.信用是一个由政府信用、企业信用、中介组织信用和个人信用组成的综合体系.
1.法律与电子商务中的信用
信用与法律是分离而独立的维持市场运行的两大基本机制.信用要依赖于法律对风险的最后限定与奖惩,虽然奖惩的方式不囿于法律,但法律对很多背信行为树起了一道最后的约束.
美国至今已颁布了多部有关电子商务的法案,同时,欧盟、德国、澳大利亚、新加坡、香港等国家和地区也都颁布了有关法案和条例.2004年,被称为“中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颁布,并于2005年4月1日实施.目前我国关于电子商务信用管理体系和规范的立法建议仍在讨论中.
2.政府、中介与电子商务中的信用
在许多情况下,法律是无能为力的,只有依靠信任机制发挥作用,而信任机制跟法律机制相比,是一种成本更低的机制.[4]这同样适用于电子商务的制度环境.
国际上普遍公认,具备第三方背景的认证公司相对而言具有更高的可信度.一个理想的信用体系应该是一座大厦,最上层是政府,负责信用立法与执法;第二层是行业协会,负责准入、评定、制订游戏规则;第三层是中介机构,负责信用服务;第四层是企业与消费者.在西方国家,社会中间组织,产生于高信任度、自发性的社会交往组织――比如商会、行业协会、工会、俱乐部、民间教育机构以及自愿性组织对建立社会信用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中国电子商务诚信联盟于2004年12月21日正式成立,是由中国电子商务协会联合易趣、淘宝等国内十余家主流电子商务网站发起成立的行业自律组织.诚信联盟成立及授牌被认为是一次建立第三方认证平台、加强电子商务诚信氛围的尝试.目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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