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有关论文范文检索,与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制相关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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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知识产权滥用对我国科技创新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造成了严重障碍.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行规制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具有内在价值的一致性.我国应以相关国际条约为依据,对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
[关 键 词]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规制
一、中国面临的知识产权滥用实证分析
1.德先公司诉索尼公司案
2004年11月2日,四川德先科技有限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索尼株式会社(下文简称索尼)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通过在产品上设置智能识别技术(infolithium)来实现捆绑销售,直接限制了其他经营者参与公平竞争,并获取了超越完全竞争水平以上的巨额垄断利润.经查infolithium技术是索尼公司拥有的一项发明专利,用于所产的摄像机、照相机和配用电池.按照专利说明,infolithium技术的功能是计算电源消耗并显示电池的剩余可用时间.但是,该专利技术实际上还存在另一种功能,就是识别索尼电池和非索尼电池,甚至可以分辨不同型号的索尼电池.在该种智能识别功能的作用下,索尼摄像机、照相机只有用相匹配的索尼产电池才能正常工作,从而在同属于索尼生产的摄像机、照相机和锂电池之间形成了排它性依附关系,直接导致同行业其他品牌的电池在未解码的情况下,无法应用到索尼数码摄像机、照相机上.
索尼公司的行为涉嫌直接地限制和排除了其他电池生产商的合法竞争.同时索尼品牌的数码摄像机、照相机和电池构成排他性的捆绑销售关系,涉嫌构成反垄断意义上的搭售行为.
这是国内第一起以涉嫌垄断行为为诉由的案件,是一起以专利权滥用为特征的知识经济时代的典型垄断案件,也是国内企业以反垄断制度为武器对跨国巨头发起的一次法律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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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际DVD专利联盟联合许可案
据有关统计,到2001年,我国的DVD产量为1994.5万台,是世界基于MPEG2标准的DVD设备最大生产国.但是.我国DVD企业几乎没有掌握任何专利技术.DVD的核心技术和标准全都被国外企业掌握.近年来,外国专利拥有者组成若干同盟,包括6C、3C、1C等几个专利收费组织.6C由东芝、三菱、日立、松下、JVC、时代华纳六公司组成;3C由飞利浦、索尼、先锋三公司组成;1C为汤姆逊公司.当DVD市场和我国DVD企业的实力都在迅速增长时,这些专利联盟开始主张“行使知识产权”,除了要求我国企业支付专利费外,还提出了追索的要求.
早在1999年6月,6C便面向全球发表了关于“DVD联合许可”的联合声明:6C拥有DVD核心技术的专利所有权,世界上所有从事生产DVD专利产品的厂商,必须向6C购买专利许可才能从事生产,而且允许生产厂家一次性取得6C专利许可证.2000年11月,6C在北京宣布了“DVD专利许可激励计划”,向中国DVD生产企业发出了“最后通牒”.
2002年4月19日,中国电子音响工业协会受DVD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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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思科公司诉华为公司专利侵权案
美国时间2003年1月22日,思科系统公司和思科技术公司(以下统称“思科”)在美国得克萨斯州的Mashall联邦地方法院向我国的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及其在美国的两家子公司提起诉讼,指控华为侵犯其知识产权,在多款路由器和交换机中盗用了其IOS(互联网操作系统)源代码,使得源代码中的文字符、文件名,以及程序瑕疵都存在雷同现象.
事实上,思科公司的专利却设计产业标准中的事实标准问题.所谓事实标准是指在国际标准组织为实现通信网络的互联互通而建立相关标准和规范协议之前,某公司由于先期进入市场,而自己形成的一套标准.即企业在市场中通过大量使用而形成的公认的企业标准或行业标准.由于思科在互联网设备上的垄断地位,其私有协议事实上已逐渐演化为行业标准和国际标准.尽管国际标准组织国家电信联盟及各国政府在近几年间,就标准的制定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体系.但由于此前思科的产品已无处不在,原有网络在扩容、升级的同时,新进的设备必须要与原有网络相兼容,因而造成思科的私有协议已凌驾于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之上,成为事实性的标准.对后来加入这一领域的厂商来说,使用思科公司的“私有协议”是一种不得已行为.
二、反知识产权滥用的制度基础分析
1.法理分析
禁止权利滥用既是现代社会一种普遍的、基本的法律观念,也是现代各国法律乃至宪法所普遍规定的基本法律原则.而“权利滥用”的实质在于权利人以不公平、不适当的方式行使其权利,不适当地扩张了其所享有的权利.
知识产权的滥用也是如此.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权利人的合法垄断权,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竞争,但这种对竞争的限制是法律经过充分的利益衡量而允许,即法律为了追求更大的利益而在一定程度上对知识产权的垄断效应采取了消极容忍的态度.但是必须注意的是知识产权的获得与知识产权的行使是两个截然不同的问题,知识产权获得的合法性并不能延伸到知识产权的使用上.也就是说,法律所容忍的仅仅是这种垄断地位的获得而不包括如何利用这种垄断地位.所以,权利人如果滥用了这种垄断权,那么即使这种权利的获得具有合法性,也不能因此就证明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合法性.知识产权的行使只要违反了竞争规则,形成了垄断,就应成为法律规制的对象.此点已为其他国家的法律规范所确认,如欧盟竞争法确立了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中“存在权”与“使用权”相区别的原则,即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只是知识产权所有权的“存在”,而对所有权的“使用”,则应受到条约有关禁止性规范的约束.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控制之间是存在内在一致性的.首先,它们统一于与竞争的联系和对竞争的促进,从而推动创新和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和功能上.知识产权本身虽然具有垄断性,但是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智力成果,常常是初始权利人为竞争目的或在竞争过程中的创造.对这种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使经营者能够事先根据法律将会赋予的独占程度,比较确定地预期其技术开发和创新投资的经济回报,从而鼓励其通过技术创新增强市场竞争力,更好地释放其竞争潜能.其次,其一致性还体现于对消费者的保护中.知识产权一方面通过授予知识产品生产者一定程度的垄断权来刺激创新活动持续进行,促进经济发展、社会繁荣,从而在总体上增加了消费者福利;另一方面,通过对于具体市场上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制止、制裁使消费者免受损害,从而达到保护消费者的目的.而反滥用控制的目标也在于通过禁止有可能使消费者减少了选择机会,支付高额费用等垄断行为,推动创新和增进消费者福利.所以从本质上讲,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对其滥用的限制二者之间是殊途同归的.
2.国际法基础
《WTO协定》前言部分明确各成员方期望消除国际贸易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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