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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本文中,为了需求中国经济法学主导理念的这一盏明灯,笔者尝试性地提出了经济法学“人”本主义理念的创新观点,并论证其重塑不仅契合了中国社会转型的时代特性,并且可以使经济法学更好地整合自身力量,从而承担起构建整个经济法学体系的世纪重任.
[关 键 词]经济法学社会转型“人”本主义理念
一、主导理念的缺失――当代中国经济法学的终极迷雾
在悠悠漫长的中国历史演进过程中,中华民族的每一次社会进步都是伴随着社会的变迁和转型,并且每一次社会的转型多是在“痛苦”的抉择和整合社会利益中渡过,往往需要耗费大量的成本去置之死地而后生.
1.中国经济法之于中国社会转型的意义
从十一届三中全会至今,我国社会进入了加速发展的转型期.当下的转型期和人们的利益最为密切,其传统的经济和政治体制以及人们的社会生活等都受到巨大的冲击,使整个社会出现一种矛盾重生的态势,这就需要各种手段来加以治理,而法律则是其中必不可少的一种.中国经济法是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最为密切的一个法律部门,其肩负着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保驾护航的重任.中国经济法担负着培育市场经济的任务.学界一般认为,经济法学的产生是遵循“市场缺陷――需要国家干预――经济法产生”这样一种西方范式.但是,我国经济法由于其产生的国情不同,使其肩负的任务亦不同.正如陈云良教授所阐述的:“中国的现实不是市场充分发达后出现的市场失灵,而是没有市场,市场发育不全;政府当下的主要任务不是干预市场,用其有形之手替代市场无形之手发挥作用,而是要充分培育市场,完善市场的自由调控机制.”因此,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而不断向前推进的经济法,必须担负起为培育市场经济的任务而不断完善自身的理论体系的任务.中国经济法是使得“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结合的最佳调整方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最大特征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社会主义是一种公有制的经济,以消灭剥削、消灭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为目标;而市场经济强调是以市场竞争为前提,以市场机制来自发的优化资源配置.
2.中国经济法学之于中国经济法的重要性
根据一般的法理学理论,任何法律部门的出现或者存在皆有法学部门与之相对应,中国经济法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部门概不例外.中国经济法学是中国经济法这个部门法的理论支撑.经济法学若无自我法学理论的构建,将使得中国经济法这个部门法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成为无本之源,无木之林,无根之基.并且,在中国处于这样一个转型期,中国经济法与西方的经济法担负的任务具有不完全相同性,中国经济法学必须构建具有中国特殊国情的本土化法学理论,所以中国经济法学的自我构建之于中国经济法意义非凡.
3.当代中国经济法学发展中的掣肘因素
学界通说认为,作为“部门法意义”上的中国经济法学这个学科是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是伴随着改革开放推进而不断向前发展.2008年的今天,迈入“而立之年”的中国经济法学,在曲折前进的过程中取得了不菲的成绩,但其更存在着许多发展中的问题.
中国目前处于一个社会转型的时代,而转型时期,往往又是百家争鸣的时期.中国经济法学的学术氛围,也一度呈现出百花齐放的局面,但该局面却又很快的偃旗息鼓,犹如昙花一现.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经济法学界的各种观点林立,且许多观点缺乏充分的论证,于是在人为无谓的争论当中,使经济法学理论的力量逐步消耗殆尽,使一些本可以为经济法学理论构建作贡献的一些学者逐步抛弃经济法这个阵地,使一些本可以取得共识的观点在争论中无形地被历史所湮没.
对于一个新兴的部门法,当其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就有必要对其相关的理论进行梳理,从而抽象出共性的东西,才能有利一个新兴事物发展的稳定性.然而,当代的中国经济法学界却是一个群龙无首的局面,其人为的削弱了经济法学自身的力量.就以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为例,原本以非常成熟并可以定论的理论,却出现不同学派的学者有不同的类似主张.
4.主导理念的缺失――当代中国经济法学的终极迷雾
中国经济法处在一个时代的交叉路口,而此时也正是作为其理论支撑的我国经济法学,这个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的现代法大有作为之时.任何有所作为的“世纪伟人”,都必须是天时、地利、人和的有机统一.经过上文的论述,可以探知我国经济法学这位“世纪伟人”,已经占据中国这块“热土”以及中国改革开放进行经济体制改革这样一个大天时.
然而在这样有利的大环境下,中国经济法学为什么还会存在如此多的问题呢?主要原因是我国经济法学缺乏应有的“人和”.所以,此时中国经济法学的主要时代任务,是整合自身力量,克服自身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不失时机地促进“人和”.但是,以什么样的标准去整合中国经济法学的自身力量,则是中国经济法学的一个终极迷雾.
二、经济法学”人”本主义理念解读――中国经济法学迷雾中的明灯
经济法是一门新兴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学人本主义理念的研究更为短暂,学界对于经济法人本主义理念的概念阐述并无定论.笔者认为,经济法学“人”本主义理念要作为一个主导的理念来统领整个经济法学的理论体系,其必须符合以下两点.首先、经济法的“人”本主义必须不能偏离“以人为本̶
关于经济法学方面论文范文参考文献
1.经济人与社会人,经济法学更关爱社会人
西方经济学理论对人性的假设是建立在“经济人”的理论基础上的,其认为每个单个人多是以获得自身利益最大化为最终目标,这与民商法上的个人权利至上存在着某种逻辑的相同性.但若不假思索,对任何法律部门都一味的生搬硬套“经济人”假设则是不合时宜的.人从来多是、永远将是社会的人,正如马克思所说的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个人的利益只是社会关系因素之一,在许多情况下是不占主导地位的.并且,个体是存在差异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的个体存在不同的竞争力,如果纯粹任由自由竞争必然导致社会出现贫贱富贵的鸿沟,当其弊端积蓄到一定程度,便需要一定社会系统工程来加以治理,而立足于社会本位,具有相当时代性的经济法学便要侧重于从社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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