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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和法律论文范本,与道德效力与法律效力之联系与区别相关论文摘要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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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效力是指作为规范形式的道德基于社会秩序的价值定位,对人们的社会行为所产生的应当执行的影响力.法律效力是指法律在属时、属地、属人、属事四个维度中的国家强制作用力.虽然道德效力和法律效力在载体、规范的制订以及强制的力度等方面泾渭分明,但是道德效力和法律效力都具有内在的同质性――追求正义和社会生活的稳定、和谐有序.它们共同的基础是人类生活于其中的社会生产关系.

一、二者之联系

道德效力和法律效力都有追求

关于道德效力与法律效力之联系与区别的毕业论文范文
关于和法律论文范本
社会生活稳定、和谐有序的目标指向,它们共同的基础是人类生活于其中的社会生产关系,具有共同的正义性、应当和必须的价值追求以及相似的表现形式.

1.共同的正义性

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道德代表或反映人类共有利益的需求决定了道德的内在精神之一就是正义.道德效力所追求的从行为层面讲,就是社会个体对道德规范的遵守;从价值层面看就是正义的实现.一旦失去了正义的理想和崇高性,道德也就失去了它应该有的价值.道德失效也指日可待.正是由于道德的这种内在价值精神,成为了法律规范制度与实践的价值参考.法律的最基本特征就是其正义性,正义性是法律之为法律的标志,也是法律得以实现的基本动力.法律效力所追求的就是正义的实现.那种完全独立于道德标准、道德原则的法律规则、法律制度是不可能有效力的.法哲学研究的先躯――古希腊学者,是正义论研究的先行者.他们中的杰出代表亚里士多德就把正义作为法律的基础.他认为法律只是人们互不侵害对方权利的临时保证而已,而法律的实际意义却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制度.亚里士多德从正义这个前提出发,认为法律是正义的具体表现,法律的好坏是以正义作为评价标准的.人们服从城邦制定的法律,也就是实现了正义.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认为公道和正义是法律的目的,并且是它的准绳.他的“法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的名言,一直成为人们探讨道德和法律关系的基点.罗马法学家西塞罗在论述法的概念时就指出:某种存在物是否是法律,并不是看它是否是出自国家或是否为习俗,而是看它是否正义、与自然相一致.他把法律的基本特征看成是正义,而非国家强制性.与一个社会的道义上的观念或实际要求相抵触的法律,很可能会由于经常受到消极抵制以及在进行监督和约束方面所产生的种种困难而丧失其效力.这样就把法律与道德拉得很近了.可见,正义性是道德效力和法律效力共同追求的目标,也是它们共同的内在本质.道德效力和法律效力的实现也就标志着正义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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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二者都具有强制性和价值性要求

道德效力和法律效力追求的是对人的行为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社会秩序的成功调节.二者有两个基本的要求,一是强制性,即所谓必须如此,它保障的是规则的基本有效性;一是价值性,即所谓应该如此,它赋予规则以价值的内涵.从人类早期开始,就存在两种不同的规则:有些规则主要是靠对不服从的惩罚和威胁来维护;另一些则依赖于人们对规则的尊重、负罪感或者自省来维护.“必须”与“应当”是既存于道德中又存于法律中的两个共同的对秩序的追求.实际上,无论是道德效力还是法律效力,都既需要产生规则效力的“必须”之强制,也需要体现价值合理的“应当”.法律效力并不是人们想象的那样,只需要外在的强制性.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必须顺应该社会流行的道德规范的要求,否则就难以有效地发挥作用.因此,立法者在创制法律时,必须以道德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为指导.可以说价值的合理性是法律精神的基础;而道德效力的实现也不是人们想象的那样,只需要价值的引导,它同样需要一定的社会强制.两者的区别只是在于:在法律效力和道德效力中,“必须”的实现机制和“应当”的运作原理各有特性.虽然从总体上道德效力体现“应当”的要求,法律效力体现的是“必须”的要求,但是从根本上说,道德效力和法律效力都必然追求“必须”与“应当”所体现的秩序目标.道德规则区别于其他社会规则的特点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它能够造成保障它们效力实现的强大的社会压力;二是它在相当程度上需要牺牲个人利益或与之相连的个人偏好.前者为“必须如此”,后者是“应当如此”.道德效力也需要有强制力作为保障.道德效力的实现需要依靠社会舆论对道德的履行施加一定的社会压力,以保证社会生活的基本价值合理性能够得以实现.

3.二者效力的基本表现形式都是赋予力和约束力

道德效力的两种基本的表现形式是赋予力和约束力.道德效力是指作为规范形式的道德基于社会秩序的价值定位,对人们的社会行为所产生的应当执行的作用力.它是以社会舆论、传统习惯、行为个体的理性自制和内在良知为保证的,表现为赋予人们对违反道德规范的有关行为人进行道德评价和谴责的权利和赋予人们对遵守道德规范、品行高洁的有关行为人进行道德赞誉、支持的权利以及约束人们遵守道德规范、履行其义务或责任的作用力.这种作用力包括赋予力和约束力两个方面,而不是仅仅指约束力.同样,法律效力的两种基本的表现形式是赋予力和约束力.法律效力首先是一种“力”,是一种“作用力”,这种“作用力”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的,表现为赋予有关主体行使其权利或权力和约束有关主体履行其义务或责任的作用力.这种作用力包括赋予力和约束力两个方面,而不是仅仅指约束力.二者的表现形式很相似.

二、二者之区别

1.道德载体和法律载体之不同

无论是道德效力还是法律效力都是一种作用力,而这种作用力只有通过某个事物才能传送到各个方面,所运载道德效力和法律效力这种作用力的事物就是道德效力和法律效力的载体.道德效力的载体是道德,而不仅仅是道德规范.道德是人们在社会生产实践中形成的关于善恶和是非的观念、情感和行为习惯,并依靠社会舆论和良心指导的人格完善活动与调节人与人、人与自然关系的规范体系.作为道德效力的载体的道德是作为整体的道德,其中包括道德观念、道德规范和道德秩序三个方面.道德活动既是人们的观念活动,也是人们在实践活动中派生出来的用以调节人的交往行为、保证社会秩序的实践活动.道德自身的要素,如道德观念、道德规范以及道德行为等构成了社会意识形态领域中的一个自组织系统――道德系统.

法律效力的载体只能是法律,而不能是法律派生文件、文书,不能是民事行为.第一,法律的作用力是法律的效力,派生文件的作用力是派生文件、文书的效力.法律的派生文件、文书只能用“效力”来指称,而不能用“法律效力”来指称.通常所说的派生文件、文书的法律效力――在效力两字前加上法律两字只是强化效力的严肃性而已,就实质内容而言,派生文件、文书的效力与派生文件、文书的法律效力两者之间无任何差别.第二,派生文件、文书的效力范围是特指的、具体的.虽然也可以用“时”、“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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