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益类论文范文素材,与环境公益诉讼费用承担问题相关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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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在我国频繁发生,面对这一问题,传统的私益诉讼的缺陷日渐明显.环境公益诉讼费用承担问题引起学界的广泛关注,由原告完全承担举证方面的支出以及败诉的诉讼费用无疑不利于公众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积极性.因此,有必要在诉讼费用上作出合情合理且有利于保护原告的规定.
[关 键 词]公益诉讼 环境 费用
一、我国环境公益诉讼费用问题现状分析
环境公益诉讼是公益诉讼中的一种,是指由于行政机关或其他公共权力机构、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及个人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益遭受侵害或有遭受侵害的危险之时,公民或团体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这种诉讼并非一种独立的诉讼类型与领域,而只是一种与原告资格认定相关的诉讼方式和手段,既可在行政诉讼中采用,也可适用于民事诉讼程序.本文所讨论的就是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诉讼费用的承担问题.
1 我国传统诉讼形式的诉讼费用范围.依据现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诉讼费用包括:1)案件受理费;2)申请费;(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依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的启动还是同样需要由原告先行支付这些相关的费用,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导致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由于种种顾虑而放弃起诉.
2 传统诉讼形式下的诉讼费用制度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局限.由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案情往往较为复杂,甚至在一定情况下导致原告方无法正确和专业地判断案情,从而无法对相关实体法和程序法事实作出准确预计.这类情况的广泛存在往往对原告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造成三方面影响:首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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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国关子环境公益诉讼费用承担的规定
1 英美法系国家环境公益诉讼费用制度.在美国,很大一部分的环境公益诉讼时以集团诉讼的形式提起的.集团诉讼中的“风险收费制”(contngencyfee)是一种很具代表性的诉讼费用制度,在这种制度中,包括通知费用在内的诉讼费用由律师预先垫付,如果案件败诉律师不能要求当事人支付其垫付的费用,但如果案件胜诉了,律师除垫付的费用之外还能从当事人获得的损害赔偿金额中获得一定比例的报酬.
而在英国的诉讼制度中,皇家检察署的检察长是依法唯一有权在法庭上代表公众的人,基于检察署的司法机关的性质,检察长提起的诉讼案件的诉讼费用由国家承担.所以,在英国,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可以得到国家财政的有力保障.另外英国设有专门的全国性诉讼援助制度,由政府出资建立诉讼费用援助基金专职诉费援助事务.只要起诉人申请,经基金会审查,认为起诉人确无能力支付诉讼费用,则就可以启动基金.
2 大陆法系国家环境公益诉讼费用制度
虽然大陆法系国家环境公益诉讼的起步晚于英美国家,但公益诉讼的两项重要制度却发源于此,对于我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费用制度十分有借鉴意义.
第一,检察机关被赋予原告资格从而作为公益诉讼的一方主体参与诉讼的制度最早发源于法国.法国1806年民事诉讼法典第421条至425条规定了检察机关代表公共利益参与诉讼.由此,包括环境公益诉讼在内的由检察官履行职责提起诉讼的案件,其所需的经费则由国家财政统一拨付.
第二,德国的团体诉讼制度中对手公益诉讼费用的承担做了明确规定.团体诉讼制度起源于德国1908年的《防止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可以提起团体诉讼的团体必须是为了某种公共利益目的而成立的团体,且该团体必须有一定的资金,具有权利能力,其提起诉讼所花费的诉讼费用由该团体先行承担.具体到环境公益诉讼,环保团体具备原告资格,可以用团体资金来支付环境公益诉讼费用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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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环境公益诉讼费用专门制度的构想
为了保护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合法利益并且鼓励有关主体通过公益诉讼维护环境公益,构建更为合理的环境公益诉讼费用制度是十分重要的.
1 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时的诉讼费用承担.由检察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提起诉讼时,其所应缴纳的诉讼费用应由国家财政支出,即建立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专项资金,以国家财政作为后盾,为维护公共利益提供物质支持.
2 其他主体作为原告时的诉讼费用承担.为了鼓励各种适格主体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应考虑实行较有利于原告的诉讼费用制度,鼓励其对保护环境公益所做的贡献.
1)设立环境公益诉讼专项基金,从而转嫁原告的诉讼费用.从每件胜诉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被告所交纳的罚款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基金,同时还可以接纳社会捐款作为基金来源.具备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公民和其他组织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时可先向该基金申请资金,经过基金会审查同意后,其诉讼费用可通过环境公益诉讼基金承担.2)建立环境公益诉讼保险制度也是原告诉讼费用的转嫁方式之一.公益诉讼保险可以纳入财产保险,公益诉讼保险人可以以公益诉讼为保险标的,在提起公益诉讼时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支付部分或全部诉讼费用,从而使保险人可以抽身于诉讼费用.(3)规定诉讼费用由当事人各自负担的环境公益诉讼费用交纳方式.在我国当前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尚不具备由国家承担绝大部分的公益诉讼费用的条件,因此可以尝试由当事人各自承担其诉讼费用.具体可以规定为,在环境公益诉讼中,除非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法院一般不判决败诉方补偿胜诉方的律师费.但在例外的情况下可判决胜诉方获得诉讼费用赔偿.由此,即使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败诉,也不会产生赔偿被告诉讼费用的问题.甚至,在原告胜诉的情况下还可能得到被告对于原告所支出的诉讼费用赔偿,从而保障环境公益维护者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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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江劲:中国环境公益诉讼何时才能浮出水面LA],别涛,主编环境公益诉讼[].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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