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管理方面论文范文资料,与转让定价税务审计相关论文目录怎么自动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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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定价税务审计是指税务管理机关根据税法的规定,对关联企业之间销售货物、提供劳务、借贷资金以及租赁和转让有形或无形财产等业务往来的情况以及相关的会计报表和其他资料,进行调查、审计,并在此基础上根据有关法规对企业进行纳税调整的税务行政管理活动.转让定价税务审计在现代税务管理中显得日趋重要,下面笔者就此进行了相关研究,以供大家参考.
一、转让定价现状及转让定价税务审计
近年来,我国税务管理机关加强了在转让定价监管方面的立法和执法工作.2004年6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反避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70号),要求各地税务管理机关强化国内联合检查和国际合作,并在以下方面加强工作力度:(1)加强转让定价税务监管和其他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衔接与协调;(2)完善转让定价税务监管工作机制;(3)充实转让定价税务监管信息资料库;(4)强化对大型跨国公司的联合检查制度;(5)配备足够的转让定价税务监管专职人员.
其中,联合检查制度,对于大型跨国公司而言,可能会有较大的影响.长期以来,转让定价全国联检是我国税务管理机关对大型跨国企业转让定价问题监管的一种特殊方式.全国联检通常是在各地税务管理机关提出建议的基础上,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调查对象,再交由各地税务管理机关在其主管区域内开展对被调查对象(通常是大型跨国公司)所属企业的调查审计工作.这类调查具有规模大、力度强的特点.被调查企业通常需要根据各地税务管理机关的要求披露大量的信息资料,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这可能会对被调查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一定的影响.
二、税务管理机关的审计程序
根据《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修订稿)》(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修订稿)》”)的规定,转让定价税务审计职能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内设立的专职进行国际(涉外)税收管理的机构或其他相关税务管理部门具体办理.在实际操作中,此职能通常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的涉外税收管理分局和稽查局共同行使.
(一)转让定价税务审计程序
我国税务管理机关主要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管理规程(修订稿)》开展转让定价税务审计工作.在转让定价税务审计中,税务管理机关应遵循《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确定的原则、方法和程序进行工作,包括:在稽查开始时,除有特殊情况外,应预先通知企业;如有应当回避的情况,稽查人员应当根据规定回避;实施税务稽查时,依据法定程序进行询问、调阅账簿资料和实地稽查;询问当事人时应当有专人记录;记录应交当事人核对;调取账簿及有关资料应当填写《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并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等.
近年来,我国税务管理机关每年筛选约5000户外商投资企业作为重点审计对象,并将一至两家大型跨国企业确定为全国联检对象.在被确定为重点审计对象后,如果这些企业不能提出足够的证据来解释其定价或经营结果的合理性,那么税务管理机关将正式启动对其的转让定价审计程序.据统计,最近一两年,每年接受实际审计的外商投资企业约1300户左右.
具体的转让定价审计程序一般包括:选案、案头审计、现场审计、分析调整等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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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选案
根据《管理规程(修订稿)》的规定,只要企业与另一企业构成关联企业,其就应当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报送的申报表后两个月内,应结合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交易额的认定情况和对企业当年或历年年度财务报表和会计报表审核情况,评价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一般经营常规.在此基础上,主管税务机关将进行重点审计对象的筛选,其筛选的一般原则是:(1)生产、经营管理决策权受关联企业控制的企业;(2)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数额较大的企业;(3)长期亏损的企业(连续亏损两年以上的);(4)长期微利或微亏并不断扩大经营规模的企业;(5)跳跃性盈利的企业(指隔年盈利或亏损,违反常规获取经营效益的企业);(6)与设在避税港的关联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7)比同行业盈利水平低的企业(与本地区同行业利润水平相比);(8)集团公司内部比较,利润率低的企业(即与关联企业相比,利润率低的企业);(9)巧立名目,向关联企业支付各项不合理费用的企业;(10)利用法定减免税期或减免税期期满,利润陡降进行避税的企业,以及其他有避税嫌疑的企业.
除上述原则外,各省市主管税务局还可能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增加筛选标准.例如,江苏省国税局2004年发布的相关规定中就对选案标准提出了自己的要求,其中包括对企业年度销售额和关联企业分布的要求等.
根据惯例,税务管理机关每年将从被选定的重点审计对象中进一步筛选出不少于30%比例的企业进行实际审查.税务管理机关在选定重点审计对象后,针对其存在的疑点问题,填制《企业转让定价税收审计调查呈报表》(以下简称《呈报表》),在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税务管理机关内部的调查人员就可以开始进行调查.在正式开始对企业进行转让定价调查审计时,税务管理机关会根据规定向企业发出调查通知书,通知书中通常会说明对企业进行调查的目的、法律依据、对企业提交资料的内容和时间要求等.
在税务实践中,企业通常是无从知晓《呈报表》的内容以及其在税务管理机关内部获得批准的时间.即在税务管理机关内部开始进行相关调查时,企业可能是毫不知情的.《管理规程(修订稿)》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税务管理机关在内部批准《呈报表》后,应该在多长时间内向企业下达正式的调查通知书,也没有规定调查审计程序开始的标志.因此,在接到税务管理机关正式调查通知之前,如果税务管理机关以税务检查或其他方式要求企业提供资料,企业往往只能被动地配合,并不清楚税务管理机关的真实目的和税务管理机关内部调查的进度.
2.案头审计
《管理规程(修订稿)》所列举的上述筛选重点审计对象的标准,表明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与税务管理机关所认可的正常经营行为相异的情况.因此,税务管理机关总是带着对企业关联交易存在转让定价问题的假设开始调查的.
在取得企业提供的资料后,税务管理机关就会开始案头审计.案头审计是指税务审计人员在不进入现场的情况下,通过文件审查方式,对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职能或功能进行综合分析,了解被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内容、方式、收入确认、财务核算、定价方法等情况的调查工作.在此过程中,审计人员可能向企业调阅更多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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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现场审计
现场审计一般是在对企业申报资料和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进行案头审计后,如果税务管理机关仍然存在对企业关联交易转让定价问题的疑问,那么其将派人直接深入企业,对企业各管理部门、车间、仓库进行实地察看,审核账册、凭证、合同等有关资料,听取企业有关人员的情况介绍和问题解释、说明等.
4.分析调整
在审计过程中,如果发现被调查企业在关联交易中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管理机关应根据审计结果选用相应的调整方法.根据《管理规程(修订稿)》的规定,具体调整方法包括:(1)可比非受控法;(2)再销售价格法;(3)成本加成法;(4)其他方法,包括利润分割法、净利润法等.
在调整方法和调整金额确定后,税务管理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企业出具调整通知书.在调整通知书中,税务管理机关说明调查确认的事实情况、调查的决定、相应的金额、相应的法律依据以及企业的权利.企业如对转让定价税收调整结果有异议,应根据法律规定先缴纳调整税款和滞纳金;然后在接到调整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管理机关申请复议.申请复议是企业提出行政诉讼的必要前置程序.在复议之后,企业如果对复议决定不服,则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调查的结果显示,税务管理机关没有充分的理由确认企业的关联交易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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