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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奖理由
加强和完善包括会计、法律在内的中介服务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一项重要的基础设施工程,也是中国经济全面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浪潮的客观要求.因此,研究国际前沿会计、法律等相关领域的最新理论与实践成果是我国当前的迫切任务.法务会计是从西方兴起的一门新兴边缘学科,国际注册法务会计职业资格认证中心自从2006年2月开始在中国推广IFAC资格认证以来,对加快法务会计在我国的普及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受到了有关政府部门、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进一步深化,所有制结构的深刻变革和资本市场的迅猛发展给包括财务管理在内的传统企业管理提出了一系列全新的课题.现代会计的发展要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法制化的要求,不仅要求会计能随时解决计量和核算等常规问题,而且还能有效地解决破产企业财产清算、保险理赔、海损事故损失分割、侵占集体财产等特殊问题.显然,现有会计理论和实践无法满足这一社会需求,这就迫切要求引入一种全新的理论体系和方法.
一、IFAC在中国:首届法务会计研讨会
法务会计是法律与会计相结合的产物,实质是根据法律的特殊规定运用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对经济管理和经济运行过程中各种法定经济标准和经济界限规范过程和报告结果,进行计算、检验、分析、认定的应用型学科.法务会计研究在我国作为一门学科近年来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对其理论和实践方面的深层次探讨还很欠缺.
国际注册法务会计职业资格认证中心(IFAC)由国际认证与认证协会InternationalAccreditationandRegistrationInstitute(简称IARI)设立,并于2006年2月开始面向中国内地推广国际注册法务会计师(IFAC)资格认证,在推动法务会计在我国的研究和推广,建立法务会计知识体系和认证标准,培养从事法务会计工作的高级专业人才等方面都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努力和探索.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2006年8月19日,由国际注册法务会计职业资格认证中心主办的“首届法务会计研讨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成功召开,来自国务院国资委、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各省市人民检察院以及高等院校的领导和专家和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银行、保险、证券等相关行业近百名代表就法务会计的基本概念、基本准则、工作程序与方法、执业规范与职业道德等相关理论以及我国发展法务会计的紧迫性和必要性进行了详细的研究及探讨,对于法务会计在中国的蓬勃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王卫国院长在给大会的贺词中指出:“法务会计在我国的发展相对滞后,目前我国还没有法务会计的职业团体与学术研究组织.有关法务会计的法律规范制度也是一片空白,但是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日益增多,特别是随着业界对我国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所引发的民事责任的探讨,促使了法务会计的研究与教育在我们国家得到了初步的发展.”
关于法务会计或司法会计的研究问题,司法部霍宪丹司长在研讨会上谈了三点:第一要做司法会计职业分类的规范化、标准化,第二要做的是司法会计建立技术标准规范,第三个就是司法会计职业规则.此外,国务院国资委监事会王克勤主任、全国检察技术业务指导小组司法会计指导组于朝组长、最高人民检察院连佩海先生等领导和专家都就做了专题发言.
研讨会还针对法务会计的学科性质和地位、高等院校如何开设法务会计专业以及我国发展法务会计的紧迫性和必要性进行了详细的研究及探讨.
研讨会结束后,首届法务会计研讨会组委会宣布:国际注册法务会计师资格认证专家委员会正式成立.
此次研讨会得到了新华社、中新社、经济日报、中国证券报、新浪网等几十家权威媒体的报道,反响强烈,为“法务会计”在国内的推广与发展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二、我国推广法务会计的紧迫性和必然性
目前,我国法务会计的基本理论、工作程序、方法、原则都是亟待研究的紧迫课题,我国在法务会计发展过程中还突出存在以下方面问题:
(一)理论教育方面
我国在法学本科专业中进行法务会计选修课教育主要集中于少数政法院校和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尚未建立正规的法务会计或法务会计方向的本科教育体系,博士研究生教育仍为空白,仅西南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有几位法务会计方向的硕士研究生.高校目前培养出来的会计学方向的学生,在会计专业知识方面一般较强,而在相关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较弱,这导致了法务会计专门人才的严重匮乏.
(二)法务会计实践方面
我国法务会计某种程度上已在实务工作中得到了一定的开展,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着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务会计服务内容较少.目前,我国的法务会计实践主要集中与司法会计、保险赔偿、海损事故理算等较为典型的业务上;
2.从事法务会计业务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相关会计人员或法律工作者往往不具有相应的专门知识和经验,在法务会计应用较多的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取证难或不会应用法务会计技术查处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的业务事实.由于大多数刑事警官、检查官、法官和律师都缺乏必要的法务会计知识,握通过法务会计检查来收集书证的基本工作技能,也不清楚通过法务会计鉴定应当和可能解决哪些财务会计问题.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就不能准确地弄清案件的事实,因而就不能对案件作出正确的判决;
3.法务会计制度建设方面.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法务会计的需求日益增加.不管是法官还是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其所能获得服务质量的高低取决于法务会计制度及其完善程度,而我国目前尚没有一套完备的法务会计的诉讼支持制度、见证制度以及从事法务会计人员资格认定规范和法务会计业务规范体系,这必然会严重阻碍我国法务会计的发展.
三、法务会计亟待解决的几个理论问题
法务会计作为一个新型的职业或学科,人们对其还缺乏一个清醒的认识,而这已经严重制约了其在我国的发展.国际注册法务会计职业资格认证中心致力于法务会计在中国的普及和推广,针对这个问题,国际注册法务会计职业资格认证中心(IFAC)主任康小俊先生认为:
(一)法务会计的产生及其含义
法务会计的产生来源于司法实践的需要,在具体的案件处理中,必须同时处理事实与法律两方面的问题,法官受其专业限制只能处理法律问题和简单的事实问题,而一些较为复杂的专门性事实问题(如财务会计问题)则只能交由相关行业的专家处理,这既是社会分工协作制度的本义,也是克服社会分工基础上形成的个体或行业能力限制的现实之举.因此,法务会计是在社会专业化分工基础上形成的会计界对法律界的专业支持,是会计专业人员为解决或处理法律事项或问题提供的专业服务.
法务会计的目的、对象法务会计的目的是为法律事项承办人、当事人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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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会计的对象与法律事项相联系,它是法律事项所涉及的能够用货币表现的经济活动或者其所涉及的资金运动或状态.从法律的视野来看,法务会计的对象就是法律事项所涉及的待证会计事实.
(三)法务会计的立场和业务标准
法务会计的作用主要是站在法律的角度为法庭、律师、当事人等提供反映该财务会计事实的专家意见,作为其认定事实的证据.法务会计的这一特性,决定了其业务必须遵守法律标准,从而与财务会计的业务标准相区别.
(四)法务会计假设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财务会计有会计实体、会计期间、持续经营与货币计量四项假设,而法务会计有法律事项与货币计量两项假设.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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