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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济学类有关论文范文集,与法经济学的几个热点问题述评相关论文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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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40;张力,成为经济学家必须面对的重大课题.经济学如此,社会科学的其他学科也莫不如此.”

梁小民(2002)对于卢锋经济学本土化的努力做了中肯的评价:“卢锋所用全部案例完全是中国的经济事件.大量结合中国经济生活事例演绎现代经济学原理是本书的一个特色,也是作者使经济学本土化的可贵努力.卢锋教授用本土故事演绎经济学理论的意义在于:一是我们通过耳闻目睹的中国事例来理解经济学原理.这样的理解会比用国外的案例更为具体和易于接受,也有利于增加阅读的兴趣;二是通过这些案例,知道如何用经济学理论解释现实问题,用理论解释现实也是运用经济学原理的一个重要内容;三是为我们运用经济学改善世界提供了一些启示.当然,这本书并没有讲如何用经济学原理去指导实践,但它的内容和写法,却是我们在现实中运用经济学的基础.”

王伟辉等(2004)认为:经济学本土化的含义是,要从我们的观察与经验出发来构建理论框架,其含义不单单是以本土问题作为研究对象,同样重要的还有一个方法论问题.对于现代经济学的各种理论与模型,我们需要广泛的学习并从中得益;但从应用的角度看,我们更要看到其理论与模型的经验背景,简单地将其拿来套用中国的本土问题,结果往往会适得其反.

法学界关于法学本土化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如何处理法律现代化与本土法律资源,如何合理地进行法律移植和立法.对此,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有精辟见解:“一般地说,法律,在它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每个国家的政治法规和民事法规应该只是把这种人类理性适应于个别的情况.为某一国人民而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于该国人民的;所以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竟能适合于另外一个国家的话,那只能是非常凑巧的事”(孟德斯鸠,1999).因此,他认为一国法律制度的设计,应该同该国的政体的性质和原则、国家的自然状态、地理因素和人民的生活方式、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有关系.法学家们应该从所有这些观点去考察法律.(孟德斯鸠,1999)苏力(2004)也认为:“如果法律的兴废、修改首先关注并集中关注如何‘现代化’,如何满足未来社会的需要,那么法律就势必不再是经验性的了,而是成为某个理想的社会、经济制度的逻辑需求的延伸,成为一种普适性并且在理论上不容许地方性知识的原则.这样一来,法学家们必然以概念为中心,以理念为中心,以法条为中心,以书本为中心,以对外国法条之知代替对中国社会之知,以逻辑之知替代生活之知,法律所必须回应的社会现实问题势必会为之遮蔽,甚至被有意识地牺牲了.这也势必造成更多的法律制定出来之后,却难以在社会中实际发挥有效的和积极的作用,而只是一种看上去漂亮的间架性结构.”菲尔德曼(2003)则指出,成功的法律移植是外来法律与当地的社会文化的深度融合,并且会继续成长,而简单地嫁接外来的法律规则并不能与当地社会文化融合,还只是一个真实实践之外的装饰物.

曲振涛(2005)认为,我们应当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实践的基础上,创造性地吸收、借鉴法经济学的研究成果,运用本土丰富的实践与数据,对法经济学的基础理论做出本土化的、具有世界意义的贡献.要创建的是扎根于中国文化土壤、对解释和解决重大经济现实问题有用、而又具有普遍科学意义的法经济学体系.“法经济学本土化”应以促进法经济学科的发展和解释、解决中国现实经济问题为出发点.学科建设不仅要着眼于国内的重大经济社会现象研究,而且要跟踪世界法经济学发展的潮流与趋势;在讲授法经济学理论时,要更多地使用本土化的案例与数据,使理论逻辑和经验事实有机地结合起来.作为一门新兴的经济学科的建设和发展,其理论范式和逻辑体系必须能够解释中国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成为决策的理论依据.

归纳上面关于法经济学的本土化的阐述,其基本主旨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研究对象的本土化,即研究的对象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问题;

无论是对问题的解构还是建构,研究的过程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即在把发源于西方的法经济学思想应用到中国的过程中,必须考虑到中国现实的法律环境和文化环境.这样解构的过程才能贴合中国的现实,建构的对策才能最终发挥其作用.

法经济学的本土化不能仅仅满足于对法经济学的文献的一般的翻译或者介绍,而必须将法经济学的基本理论与中国的具体问题结合起来实现真正的本土化.

但我国法经济学本土化的文献并不是很多:徐昕(2004)的《为什么禁而不止――体罚与规训的法经济学视角》是法经济学本土化的很好尝试.此外,冯玉军(2006)汇编的《中国法经济学应用研究》里面,真正是中国本土化的论文实际上只有两篇:一篇是张建伟的《“变法稳定性”与政治稳定性》,该文详细比较分析了俄罗斯和中国的改革过程,是一篇具有代表性的论文;另一篇是冯玉军的《北京市“禁放”法规的社会经济分析》,该文与张维迎(2004)的《法律与社会规范》的分析逻辑是一样的,也是一篇法经济学本土化的论文,其主旨是“法律在多大程度上有效,取决于社会规范在多大程度上支持它.如果法律偏离了社会规范,执行成本就会提高很多,甚至根本得不到执行”.

就中国法经济学的实务研究来说,苏力(2006)认为:“法律经济学分析在当代中国法学界的进展还不够快,不仅像样的实证研究很稀少,甚至总体上不能跟随国外这一学科的最新发展.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由于学术的传统,也由于学科的划分,在近日中国法学界占主导地位的学者对经济学基本原理缺乏实在的了解和把握.这种状况需要一代人的努力才能够解决.”

尽管麦考罗等(2005)“法经济学运动并不是一场同一的学术运动,而是涵盖了数个有时互为竞争有时又相互补充的学术思想.”法和经济学很难与过去几个不同时期所形成的思想学派的研究领域分开,这些学派包括芝加哥法和经济学派,公共选择学派,法和经济学的制度学派以及新制度学派纽黑文学社、现代公民共和主义、批判法学研究等等(麦考罗等,2005).及其他学者、麦卡伊(1999)对法经济学的流派做了广义的划分.但从最侠义的角度来看,法学界对“法律”的经济分析似乎也不是很感兴趣(从2005―2006年的法经济学会议的参与者与会会议论文来看,参与者主要是经济学界,发表的论文也更多的是经济学(主要是制度经济学方面的内容)),而且法经济学的实务研究尤其是部门法的研究明显不足.

据周林彬(2006)65对中国学术期刊网我国法律经济学界文献所做的不完全统计:搜索的关 键 词或篇名是法律经济学;搜索的栏目是法律政治类,(1994―2005年)关于法律经济学基本理论的论文有265篇,关于部门法的法律经济学研究论文有63篇.可见以实务研究为基本特征的部门法的法律经济学研究,滞后于理论研究为基本特征的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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