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经济学类有关论文范文集,与法经济学的几个热点问题述评相关论文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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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的法律经济学研究.再以2004年中国法经济学论坛和制度经济学研讨会所提交的会议论文为例,在提交会议的29篇论文中,甚至只是以文章是否提出了比较具体的立法、执法或者司法上的建议为标准,能够归入法律实务类型的文章仍然不超过5篇.大量的论文更多地属于两种类型:要么是对相关领域国内外理论文献的综述和整理;要么是对某种社会现象的一些演绎式的解读,类似于传统法学研究中所谓的“以案说法”,只不过,这里的“案”变成了一些并非法学意义上的社会现象,这里的“法”变成了经济学的一些定律.从反对法律经济学“膨胀”趋势的批评者的声音来看,我国法律经济学发展受到的主流法学的压力也主要来自其自身过于关注法理学或法哲学理论问题的特点.“虽然看起来很美,但是不能或者不适合解决实际问题”是主流法学界对法律经济学批评的一个重要论据.这种批评虽然有其偏颇之处,但是,我国法律经济学研究到目前为止在解决法律(主要是部门法)实务问题上所做的贡献乏善可陈,这的确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二)法学经济学的方法论意义与学科整合问题
就法经济学的方法论意义来说,蒋兆康有精彩的阐述:“30多年法律经济学的历史表明,它既是对现代法律分析本身所固有思维弱点的一次无情冲击,又无疑是对传统经济思想核心的回归和重整.正当我们的同胞纷纷陷入法学研究的意识形态和传统方法论困惑的时候,法学理论30年来却在另一个社会发生了异常于我们的翻天覆地的革新.这场革新对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西方民主社会赖以生存的经济、政治、法律方面大部分信条和清规戒律提出了挑战,我们也许能从中得到某种启迪.正是这场思想、理论和技术的革新,为法律实施、法律效果、法律效率、宪政理论(包括在政府行为控制,民主决策或制度选择)等问题提出了一系列使我们为之一新的假设、理论和方法.”(波斯纳,1997)法经济学对于中国法学研究的意义重大,对部门法的研究尤其重要,应飞虎(2003)对于法经济学之于经济法研究的方法论意义也是强调有加:“经济法的功能是对市场失灵的矫正.这就必须对市场进行研究,重点研究市场失灵的成因表现等.也只有了解市场的运行机制及其缺陷,才能更好地理解经济法的功能价值,才能在更高的层次上理解经济法.经济法学的研究史表明,以法律研究法律,只能是死路一条.而只有用交易成本理论、信息不足及信息不对称理论、经济周期理论、不完全竞争理论、外部性等经济周期理论,才能使经济法的本源、功能、价值等得到很好的解释.”
关于法经济学的学科整合问题,钱弘道(2003)认为:“经济分析法学十分引人入胜,但也不是人人都能潇洒地进入这个领域的.一个人为探究经济分析法学需要具备的主要知识结构是:微观经济学,法理学功底,法学各部门法的必备知识,分析案例的基本经验.”但由于法学与经济学研究的不同范式,因此二者的整合也不是轻易就能够完成的.White(1987)认为法学和经济学的分离主要由于两个学科使用的不同的文化:“不同的措辞、不同的知识、不同的风格,以及他们各自不同的表达方式”.Katz等(1996)则认为“法学和经济学很大程度上是文化的冲突,一个很大的原因是经济学更多地关注实证分析,而法学更多的是规范的分析.经济学家不遗余力地进行实证分析,而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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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与经济学的研究范式的区别必然导致法经济学的学科整合并不容易,再加上前面苏力所说的“法学与经济学的学科划分”而导致的学科隔阂,法经济学的学科整合难度就更大了.
针对法经济学研究中的法学、经济学两张皮的现象,周林彬等(2006)提出了“幼稚的法律经济学”与“庸俗的法律经济学”所谓的“幼稚的法律经济学”是指在进行法律经济学分析时,仅限于对所分析的问题加入经济学注解,经济学理论与法学理论是两张皮;所谓“庸俗”的法律经济学指的是在对经济学理论一知半解的基础上进行法律的经济分析,在应用经济学理论时却没把握经济学理论的前提条件及缺陷所在,出现“张冠李戴”、“病急乱投医”等现象..周林彬(2006)69-70同时强调法律经济学实务应破除注释法学传统、普及法律经济学知识、促进法学专业人士与经济学专业人士合作研究,将研究的重点由法理学转向部门法问题的研究诸方面,并提出了加强我国法律经济学实务研究的基本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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