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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类有关论文范文数据库,与煤矿安全规制的委托―代理模型相关论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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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中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究其原因,在很大程度上与政府煤矿安全规制的不当密切相关,从理论层面分析,可以归结为没有正确认识和处理好煤矿安全规制中的委托―代理关系.在中国煤矿安全规制中,不仅存在着中央政府与煤矿企业关于安全生产的委托―代理关系,同时还存在着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于安全监管的委托―代理关系.在这样一种特殊的委托―代理关系下,地方政府就可能与煤矿企业合谋,从而可能对安全规制政策的制定及规制的效果产生很大的影响.

关 键 词:煤矿企业;安全规制;委托―代理;合谋行为

中图分类号:F40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6260(2009)03-0080-08

中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一直令人堪忧,全国煤矿事故死亡总人数和每百万吨原煤死亡人数高居不下,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目标任重而道远.由于煤矿安全生产存在外部性、信息不对称等市场运行的基础性缺陷,政府介入煤矿生产进行安全规制成为必然.煤矿安全规制的效果即煤矿安全事故死亡率的高低,直接反映了政府煤矿安全规制措施的适当程度.因此,政府对煤矿安全的规制不当应当是中国煤矿安全事故多发的最重要原因之一.基于上述认识,本文从中国煤矿安全规制体系入手,建立中央政府(委托人)、地方政府(监管者)和煤矿企业(代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模型,也即建立中央政府角度的激励相容约束条件,并重点分析了地方政府与煤矿企业存在合谋时对中央政府安全生产规制的影响.

一、煤矿安全规制中的委托―代理关系

委托―代理理论是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在一些经济学家深入研究企业内部信息不对称和激励问题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研究在利益相冲突和信息不对称的客观条件下,委托人如何设计最优契约激励代理人.在煤矿安全规制中,同样存在着利益冲突和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那么,煤矿安全规制中的委托―代理关系是怎样的呢

一般认为,煤矿安全投入的高低是决定煤矿生产安全程度的直接因素.煤矿企业作为安全投入的主体,被视为安全的提供者;而矿工则是安全的直接消费者,委托煤矿企业提供可接受的安全水平.如果矿工掌握有关生产安全的完全信息,其他条件不变时,他们将会为煤矿危险程度的提高要求等量的安全补偿,补偿额度等于由此造成伤亡的预期成本.如果煤矿企业提供的安全水平与安全补偿的组合达不到矿工可接受的水平,那么矿工可以选择解除该委托,也即离开煤矿企业.这种安全委托―代理契约的实现是在双方均完全竞争的情况下,且矿工是安全的惟一受益者时才发生.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一方面,煤矿安全关乎中国煤炭工业的生产和形象,影响着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及社会和谐稳定.对政府来讲了更重要的是,煤矿安全会影响到政府威信及其政治支持度.也就是说煤矿安全具有外部性效应.另一方面,这一安全市场在中国并不是完全竞争的,而是处于委托人垄断的“卖方市场”.煤矿安全的“卖方垄断”是由中国矿工劳动力市场的“买方垄断”导致的.在中国,劳动力特别是生活状况不好的低层次劳动力严重过剩,为了生存,他们只能到高危险、技能要求较低的煤矿企业挖煤谋生.这种完全可替代性的劳动,以及大量此类劳动力的存在,使得矿工失去了安全的委托权利,几乎是被动地接受煤矿企业提供的安全与安全补偿组合值,甚至包括签订生死合同(肖兴志等,2006).

由于特殊的矿工劳动力市场,矿工无法行使安全生产中委托人的权利,再加上煤矿安全的外部性效应的影响,政府取得了安全生产委托人的身份(不管是政府直接代表矿工利益还是政府购买作为公共品的安全然后提供给矿工),并与代理人煤矿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契约,也即各种煤矿安全生产的规制政策,本文将其简化为对安全投入水平的要求以及各项处罚措施.假设政府非常在意安全事故对其威信的影响,那么从政府角度来看,为了实现较高的安全程度,总是希望安全投入标准设计得越高越好,当然是以煤矿企业不退出煤炭行业为限.也就是说,如果安全投入标准过高,煤矿企业无利可图的话,矿主就会退出煤炭行业,从而影响到整个经济的运转,这当然是政府不愿意的.因此政府制定安全投入标准要受到煤矿企业效用函数的影响.

受政府层级结构的影响,在煤矿安全生产中,委托―代理关系并不是通常所分析的只由一个委托人和一个代理人构成的那种简单的委托―代理关系.假设政府为两级结构,即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并且中央政府继承了前面关于政府的假设.在煤矿安全生产规制中,地方政府往往可以获得比中央政府更多的信息,所以中央政府要利用地方政府的信息优势,委托地方政府监督代理人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如果地方政府只是简单的信息传输工具,那么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再到煤矿企业的规制链条也就等同于简单的两级委托―代理关系.然而地方政府作为“理性人”,也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并非只是简单的信息传输工具,为了自身利益,地方政府可能会选择不传递信息、扭曲信息,甚至与煤矿企业合谋,从而使得中央政府制定的规制政策无效.因此,中央政府也必须与地方政府签订契约,这一契约关系是建立在中央政府委托地方政府监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基础之上的.至此,中央政府已分别与煤矿企业签订了安全生产契约、与地方政府签订了委托监管契约.但是从中央政府的角度来看,这同属于煤矿安全生产委托―代理关系下制定的契约组合.

因此,本文认为在煤矿安全生产规制中,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煤矿企业之间并不是链条式三级委托―代理关系,而应是存在合谋倾向的“三角形”委托―代理关系.目前中国实行的“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规制体系,可以用图1所示的安全生产委托―代理关系表示.

在图1中,煤矿企业所提供的安全水平,中央政府不可观测,因而用虚线表示;而这一安全水平却可以被地方政府观测到,中央政府知悉煤矿企业的安全状况必须通过地方政府的中转.但地方政府却不一定会将其得知的安全信息传递给中央政府,因此从地方政府到中央政府的安全信息传递直线也为虚线.地方政府与煤矿企业存在合谋的可能,用虚线表示二者之间的合谋.

二、煤矿安全规制的委托―代理模型

1.模型基本假设

基于上述规制委托―代理关系的分析,本文建立了中国煤矿安全规制的委托―代理基本模型.该模型中的参与主体包括一个委托人(中央政府)、一个监管人(地方政府)和一个代理人(煤矿企业).

煤矿企业提供安全,假定其安全水平仅取决于煤矿企业的安全投入.这里将安全投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可见的安全投入,主要指煤矿企业的各种安全设施投入,定义为θ;另一部分是不可见的安全投入,主要指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努力程度,为了简化讨论,定义安全管理努力程度e∈{ZZ(ZeZZ),

,用货币表示的这一努力水平为g(e).e可以提高煤矿企业生产的安全水平,但是却不会改变煤矿企业的收入.同时假设安全设施投入θ可被观测到,但中央政府由于空间和成本的限制无法观测到这一变量,而地方政府则可以无成本地获得θ的信息.中央政府为了得到一定的安全水平,通常会设定安全设施投入标准(如中国颁布的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等),表示为AKθ^.日常由地方政府观测煤矿企业是否执行了安全设施投入标准(即θ≥AKθ^),并将观测结果报告中央政府.如果煤矿企业的安全设施投入未达到设定的标准,即θ<AKθ^,则政府会对煤矿企业处以Fm的罚款.


当发生煤矿事故时,对中央政府而言,会遭受到民众支持降低、威信降低等直接损失.同时假定一旦发生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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