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类有关论文范文数据库,与煤矿安全规制的委托―代理模型相关论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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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9;得的收益必定大于煤矿企业遵守安全标准时所获得的收益.因此,不管是煤矿企业还是地方政府都希望彼此进行合谋以获取更大效用.此时煤矿企业与地方政府效用之和的效用曲线类似于图3中煤矿企业效用曲线(θ0点相同).
用Tr表示煤矿企业对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只要当煤矿企业违反安全投入标准,煤矿企业和地方政府的收益之和大于煤矿企业遵守安全投入标准时二者的收益之和,则二者就有合谋的倾向,并通过Tr调整彼此的收益分配.二者的合谋将降低安全水平,从而降低中央政府的效用.因此,为了避免二者之间的合谋,此时的激励相容问题可简化表述为:
通过上述对存在和不存在合谋模型的比较分析可知,合谋的存在一方面降低了规制政策中设定的安全设施投入标准,另一方面使得中央政府对煤矿企业违规惩罚措施的有效性大大降低.这两点都使得中央政府的效用降低(目标函数中负效用增大).
三、扩展问题的讨论
上文通过模型分析了合谋的存在导致中央政府安全效用的降低.这一模型是建立在一系列的假设基础上的,然而在现实中,这些假设条件多是不能成立的.如果这些假设条件不成立,那将会对安全规制产生很大影响.
1.煤矿企业规模对规制政策的影响
在前面的模型中,我们假定安全生产的代理人煤矿企业的生产规模一定,不考虑安全设施投入和煤矿事故赔偿时其收入为固定值.然而现实中,煤矿企业的规模是有大有小的,当煤矿企业的规模发生变化时,也就是收入变化时,安全规制政策会发生什么变化呢
图3中,实线表示煤矿企业生产规模较大时,煤矿企业与地方政府的总效用曲线;虚线表示煤矿企业生产规模较小时,煤矿企业与地方政府的总效用曲线.两组曲线中外边的曲线表示煤矿企业安全设施投入不低于安全设施投入标准时,煤矿企业和地方政府的总效用;里边的曲线表示煤矿企业的安全设施投入低于设定的标准,并被中央政府发现时(发生煤矿安全事故),煤矿企业和地方政府必须接受处罚后的总效用.则由图3可知,对于规模较大的煤矿企业,当AKθ^∈(ZZ(ZθZZ)0,θ2)时,煤矿企业会选择遵守中央政府设定的标准,煤矿企业不与地方政府合谋;对于规模较小的煤矿企业,当AKθ^∈(ZZ(ZθZZ)0,θ1)时,煤矿企业才不与地方政府合谋.在AKθ^∈(θ1,θ2)时,小规模煤矿企业倾向于与地方政府合谋,而大规模煤矿企业则不会.
现实中存在着不同规模的煤矿企业,为了保证煤矿生产一定程度的安全水平,安全设施投入标准的设定必然使得一些小规模煤矿企业与地方政府合谋.二者的合谋提高了煤矿事故发生的概率,降低了中央政府和社会的效用.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长期以来产量占煤炭总产量40%左右的小煤矿,死亡人数的比例却占到全部死亡人数的70%左右.而在每一次事故的背后,都少不了煤矿企业与地方政府官员的勾结.2006、2007两年煤矿事故死亡人数连续两年每年下降两成tp://.省略/coal/ml/coal-0709070955154672.ml.),很大一部分功劳应该归功于安监局累计关闭了全国45%的小煤矿.
2.中央政府抽查对规制政策的影响
在上文的分析中,我们假定中央政府只有在煤矿企业发生安全事故后才通过调查获知煤矿企业是否遵守安全设施投入标准.如果发生煤矿事故给中央政府带来的损失非常巨大,或是安全标准的提高会大大降低煤矿事故发生的概率,那么中央政府就有会动力在日常的生产活动中,以一定的概率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抽查.此时,违反安全设施投入标准的企业及合谋的地方政府受到惩罚的概率将提高,从而使得安全设施投入标准可以设置得更高一些.抽查的概率越高,则安全设施标准就可以制定得越高,只要安全设施标准提高所带来的损失减少大于中央政府进行抽查所付出的成本增加,那么抽查行为就是有效的.但是如果安全设施的标准较高,而抽查的概率较低,那么煤矿企业就会与地方政府进行合谋,因为这样二者所获得的效用会更大一些.中央政府提高抽查的频率,则无疑提高了处罚的概率,从而也就降低了煤矿企业与地方政府合谋的倾向.
3.合谋行为被发现的可能性对规制政策影响
在前面的模型中,我们假定一旦发生煤矿事故,中央政府就会知道,并进行调查,从而发现煤矿企业是否遵守安全设施投入标准.但是现实的情况是,发生煤矿事故后,中央政府并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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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知道安全事故后,进行事故调查是否就一定可以查出煤矿企业与地方政府的合谋行为呢答案是否定的.一方面,中央政府并不对所有的煤矿事故进行调查,只对重大、特大事故才进行调查处理.小煤矿企业矿工本来就少,即便发生事故,可能也处于不归中央政府调查的范围,那么无论煤矿事故发生的频率有多高,中央政府都无从知道其间是否存在煤矿企业与地方政府的合谋,更不用说进行治理.殊不知,正是这些看似没那么震撼的事故才使人们“谈煤色变”.另一方面,安全事故发生后,部分安全设施会损坏甚至灭失,如果煤矿企业咬定自己的安全投入符合标准,地方政府也出来作证,那么中央政府就只能默认了煤矿事故确实不是煤矿企业和地方政府的失职之过.
由此可见,不管是煤矿企业和地方政府主观上瞒报煤矿事故,还是中央政府客观上无法证实煤矿企业是否遵守规制标准,都将使中央政府对煤矿企业和地方政府惩罚的威慑力降低,从而降低了规制政策的有效性.
4.监管者级次增加对安全规制的影响
在模型中我们假定在中央政府和煤矿企业之间只存在一级地方政府,并且该级地方政府具有除了煤矿企业安全管理努力程度之外的所有信息.显而易见,该级地方政府一般应为县、乡级政府(基层政府).现实中,地方政府除了县乡级政府之外,还有与煤矿企业利益并不十分相关的、更高级的省市级地方政府(高层政府),他们拥有信息的程度高于中央政府但低于基层政府.同时,中央政府信息的主要来源是高层政府.
当增加高层政府后,中央政府获取信息的路径变长.如果高层政府把获知的信息告知中央政府,则中央政府拥有的信息程度就高于不存在高层政府时的信息程度;但是如果高层政府不把获知的信息告知中央政府,则中央政府拥有的信息程度就会低于不存在高层政府时的信息程度.因此中央政府为了激励高层政府把获知的信息传递给中央政府,或者通过对高层政府支付一定的信息租金,或者通过改变自己的抽查频率来提高自己的信息程度.然而不管选择哪种方式,都使中央政府的负效用提高.因此监管者级次越多,中央政府需要弥补的级次间信息差的损失也就越多,其效用也就越低.
参考文献:
肖兴志,孙阳.2006.煤矿安全规制的理论动因、标准设计与制度补充[J].产业经济研究(4):62-67.
肖兴志,曾芸.2007.工作场所安全规制的经济学分析[J].产业经济研究(4):10-18.ZK)
AnalysisonPrincipalAgentRelationship
inChina'sCoalMineSafetyRegulation
XIAOXingzhiZHAOYang
(DongbeiUniversityofFinanceandEconomics,Dalian116025)
Abstract:Thesecuritysituatio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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