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方面有关论文范例,与国际贸易反洗钱相关论文格式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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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40;培训以加深对贸易洗钱方法的理解.另外,超过一半的海关认为在利用新技术,例如X光扫描仪、电子集装箱封口机和射频鉴定数据方面还有很大的空间.总的来说,三分之二国际贸易方面有关论文范例
(二)执法机构对国际贸易反洗钱的实践
三分之二的执法机构反馈他们在分析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时会用到贸易信息.虽然大量的贸易信息主要从金融情报机构、海关和金融机构获得,但从银行监管机构和税务部门也能得到一些重要信息.几乎所有使用贸易信息的执法机构都表示曾通过这些信息进行调查,并且三分之二的调查最后会成功引起起诉.
只有三分之一的执法机构反馈能够获取贸易数据,他们认为海关与执法机构开展合作的空间非常大.有一半的执法机构利用“危险信号指标”,他们也普遍认为进一步运用上述技巧的空间很大.
执法机构认为共享海关、金融情报机构和税务部门的信息几乎不存在问题,尽管这种共享是建立在自愿基础上或特定条件下.多数执法机构表示共享银行监管机构的信息比较复杂,且经常被禁止,与国外职能机构间的信息共享需要双方签署谅解备忘录或司法互助协议.不过,个别执法机构表示它们可以通过互惠的方式与国外职能机构进行信息交流.
所有的执法机构都认为加强培训和更好地了解贸易洗钱方法非常必要,总的来说,三分之二的执法机构认为利用国际贸易体系洗钱是本国面临的重要风险.
(三)金融情报机构对国际贸易反洗钱的实践
有一半的金融情报机构接收过怀疑与贸易洗钱相关的可疑交易报告.除金融机构外,金融情报机构还收到来自海关、执法机构以及税务部门和银行监管机构的可疑交易报告.约三分之一的金融情报机构认为贸易信息对调查分析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起到了积极作用.
金融情报机构表示他们广泛使用“危险信号指标”.大多数被调查者相信,更好地使用危险信号指标体系或其他分析技巧,以提高风险为本的方法来侦查贸易洗钱活动,还有很大的改善空间.只有四分之一的金融情报机构反映他们会利用贸易数据库作为分析工作的一部分.
当然,金融情报机构能与执法机构、海关、税务部门和银行监管机构共享信息.但也有一些金融情报机构指出,对这些信息仍有严格的商业保密要求,从而限制了这些信息的使用.还有一些金融情报机构反映,贸易信息共享仅限于正在进行的犯罪调查.所有回答了问卷的金融情报机构都表示,能与外国金融情报机构交换情报,但通常需要双方签署备忘录或对等互惠.
近一半的金融情报机构表示其员工中有贸易专家,但只有四分之一的金融情报机构提供培训,以加深员工对贸易洗钱的理解.所有金融情报机构都认同加强培训和提高对贸易洗钱的了解会使他们受益.总之,三分之二的金融情报机构确信本国存在滥用贸易体系进行犯罪活动的风险.
(四)税务部门对国际贸易反洗钱的实践
三分之二的税务部门表示他们能从海关、执法机构以及金融情报机构接收到与贸易洗钱直接相关的信息,但他们似乎在调查起诉时很少利用这些信息.三分之一的税务部门表示它们会进行对识别贸易洗钱活动有用的分析,且能按规定向金融情报机构报送可疑交易报告.
一半的税务部门有调查权,但只有三分之一的税务部门具有对贸易洗钱进行调查的职责.如果在审计时发现可疑交易线索,只有一半的税务部门被要求向主管机关报告.多数税务部门在一定条件下自愿与海关、执法机构和金融情报机构共享信息,比如在需要进一步对案件进行调查时,多数税务部门表示与银行监管机构共享信息异常困难(且常被禁止).如果签有谅解备忘录或双边司法协助协议,国内税务部门则能与外国税务部门共享从税务审计中得到的贸易洗钱信息.
少数税务部门拥有贸易专家或开展培训,帮助员工加深对贸易洗钱的理解.所有税务部门一致认为有必要加强培训以加深对贸易洗钱的理解.总之,三分之二的税务部门确信本国存在滥用贸易体系进行犯罪活动的风险.
(五)银行监管机构对国际贸易反洗钱的实践
在多数国家,银行监管机构很少涉及对贸易洗钱活动的监管.有三分之一的银行监管机构表示他们经常从金融机构处接收到与贸易相关的可疑活动信息.有三分之一的机构表示他们会进行贸易洗钱分析,并按规定向金融情报机构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只有一小半银行监管机构采用“危险信号指标”和其他分析技巧来识别高风险交易,他们表示仍有利用这些技巧的空间.三分之一的银行监管机构曾运用与贸易相关的可疑信息开展调查,但只有10%的案例能够成功起诉.
银行监管机构在主动与海关、执法机构、金融情报机构以及税务部门共享信息上有很大的改进空间.只有少数银行监管机构拥有了解贸易洗钱方法的专家,多数银行监管机构在这个领域很少提供或没有培训.约有一半的银行机构相信本国存在滥用贸易体系进行犯罪活动的风险.
四、结论与建议
利用国际贸易体系洗钱是一个重要的犯罪活动渠道,考虑到国际贸易量的不断增长,国际贸易洗钱日益成为洗钱和恐怖融资手段.国际贸易洗钱方法十分复杂,但基本方法是进行贸易欺诈,更常见的是将这些贸易欺诈方法融合到一系列的复杂交易中,包括价值在金融体系内的转移以及钞票的实物运输,这些复杂交易的运用使得追踪和侦查资金的走向更为困难.对国际贸易数据的分析和共享是识别贸易犯罪的有效手段,并且有助于国际贸易洗钱案件的调查和起诉.
虽然海关、执法机构、金融情报机构、税务部门和银行监管机构之间能够共享与贸易相关的信息,但这种信息共享限于特定的案例或在自愿而非强制的基础上.大多数金融情报机构没有持续地接收与贸易相关的可疑报告.大多数机构识别和打击国际贸易洗钱的能力要弱于识别和打击其他形式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的能力.这部分反映了这些机构对贸易洗钱活动的有关方法理解有限.大多数机构能认识到加强对员工培训的紧迫性,这样才能保证员工有充分知识去识别国际贸易洗钱活动.大多数机构十分关注本国面临国际贸易洗钱风险,并认为本国对付国际贸易洗钱活动的手段十分有限.
目前,海关、执法机构、金融情报机构、税务部门和银行监管机构在理解国际贸易洗钱方法以及如何侦查这些活动上面临挑战.展望未来,笔者建议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改进应对国际贸易洗钱的能力.
(一)加深了解
总结对FATF问卷进行反馈的国家的现行做法,各国几乎一致同意加强对职能机构(例如海关、执法机构、金融情报机构、税务部门和银行监管机构)的培训,以便更好地识别国际贸易洗钱的方法.加强培训还能增加向国际金融机构报送的可疑交易报告数量.此外,将培训扩大到私人部门也可能是非常有用的一种补充措施.
(二)加强对利用国际贸易进行非法活动的识别能力
各职能机构要借助关联分析、基于案例的学习和“危险信号指标”等方法,加强对国际贸易洗钱可疑行为模式的识别,预测国际贸易洗钱的发展趋势.具体地说,要了解货物正常的价格范围和习惯的包装及重量规定,加大进出口报关单审核和现场查验力度,提高银行、海关、税务、检务人员对本行业各种洗钱伎俩的洞察力,加强跨行业、跨领域打击洗钱、恐怖融资和其他金融犯罪行为的合作.
(三)加强国际合作
各国需要共同努力来识别和打击国际贸易洗钱活动.与FATF建议一致,各国可建立清晰而有效的途径,促使信息迅速地、有建设性地进行交换.在实际操作中,可能需要通过更广泛地签订谅解备忘录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促进特定信息交易的共享.这也意味着各国海关之间更加需要签订双边互助协议,促进进出口数据的交换,识别潜在的国际贸易洗钱风险.
主要参考文献:
[1]FATF:“TradeBasedMoneyLaundering”,.省略.
[2]唐旭等编译.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年度报告及洗钱类型报告(2006-2007),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版.
[3]高增安.国际贸易洗钱行为透析.财经科学,2007年第3期.
责编:筱惠
*注解:主要包括以下指标:提单与发票上的商品描述存在显著不同;提单(或发票)上描述的货物与实际运输货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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