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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紫金富豪避税门事件显示,上市公司限售股股东避税的灰色通道在于将法人股以成本价转让给关联自然人后再在二级市场套现.国税总局规定,自2010年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的所得应征收个人所得税.该规定部分堵塞了原有的避税漏洞,但无法追溯既往的限售股转让行为.对以限售股申购ETF行为是否纳税也未予以明确,且可能导致税收套利.税务机关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特别纳税调整的一般反避税条款,对无合理商业目的低价转让法人股权的关联企业进行纳税调整,迭到反避税目的.

关 键 词:紫金矿业;紫金富豪;限售股;ETF;特别纳税调整

中图分类号:F810.4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217(2010)05-0082-05

2009年9月18日,《华夏时报》以《紫金富豪借灰色通道减持避税超10亿》为题,报道了国内H股、A股上市公司福建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18995H/2899HK,以下简称紫金矿业)的几大自然人股东利用税收监管盲区,通过灰色通道避税的事件.“紫金富豪避税门”事件在媒体上公开后,立刻在国内掀起了轩然大波.本文旨在分析该事件背后的操作手法,评析税务机关的应对措施,提出对税务当局的监管建议.

一、“紫金富豪避税门”事件过程简介

“紫金富豪避税门”事件的主角是紫金矿业第一大自然人股东陈发树,记者调查发现,他拥有的股份大都协议转让自“新华都百货”和“新华都工程”发起认购的紫金矿业限售股.2007年2月5日,上述两家企业按每股0.1元的面值协议分别转让给陈发树8756万股和2.7132亿股.紫金矿业于2009年7月26日、7月3日分别发布股东减持公告,披露陈发树于2009年4月27日至7月1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累计减持公司解禁流通股2945.38967万股.记者认为这件“紫金富豪避税门”背后的神秘灰色通道就是将法人股个人化,即把股份从应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法人名下转让给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自然人.发起人法人股东与其关联方个人以成本价结算,待限售期满后再由个人股东在二级市场套现,从而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紫金矿业两大自然人股东陈发树和柯希平以成本价6100万元将市值约55亿元的6.1亿股紫金矿业股票从新华都百货和新华都工程转移到自己名下,这些利润如果体现在新华都百货、新华都工程的利润表上,按照25%的税率应缴企业所得税超过13亿元.而转让给陈发树和柯希平等人后,按照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避税金额超过1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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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09年前转让公司股份的税收政策回顾总结

(一)2009年12月31日前转让公司股份的税收政策

个人或者企业转让公司股份,分别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个人转让公司股份的纳税义务与该股份是否属上市公司而不同.1994年起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明确对转让公司股份按“财产转让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发育还不成熟,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所得一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1991年实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4年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2008年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均规定,企业应税收入总额包括转让所持有的其他公司股份等财产转让收入.因此,2009年12月31日前我国股票转让的所得税政策为:个人转让上市公司的股票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公司转让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所得,均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按33%(2008年前)或25%(2008年后)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税收差别待遇政策为避税行为提供转移定价和转换纳税主体的空间

很明显,如表1所示,紫金矿业的各大自然人股东发现并充分利用了上述税收政策存在的避税空间和监管真空地带,进行了发起人法人股东向个人关联方转让股份的避税安排.

表1显示,两家发起人法人股东均在2007年2月以前,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以每股0.1元的成本价将所持紫金矿业股份的全部转让给陈发树、柯希平等个人.成本价转让使得这两家法人股东一无所获,在明知紫金矿业A股上市必然产生大幅溢价收益的背景下,新华都工程等为何如此慷慨呢紫金矿业《首次公开发行A股招股意向书》清楚地表明,他们之间存在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构成关联方交易.其中,陈发树持有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75.87%的股份,而新华都实业持有新华都工程51%的股权;柯希平持有厦门恒兴集团有限公司95.40%的股份,厦门恒兴持有新华都工程49%的股权.但是,根据上述《招股意向书》附录3《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记载,2004年7月12日新华都百货协议转让给不存在关联关系的陈景河400万股,其转让价格却是按2003年12月31日的每股净资产值6.4633元计算.紫金矿业另一发起人股东金山贸易与其实际控制之间也有类似的大额股份转让行为.

通过这种“左手换右手”般的关联交易手法,本应纳税的法人发起人股份被以成本价转让给了可以享受免税待遇的自然人股东,法人发起人的财产转让所得收益为零,应纳企业所得税也为零;陈发树、柯希平等取得上述股份后,无论是私下协议转让还是通过大宗交易市场和二级市场转让,按当时政策都未明确要求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样达到了非常显著的避税效果.以陈发树为例,其于2007年2月5日从新华都百货协议受让8756.16万股,从新华都工程协议受让27132万股,均按0.1元的面值成交,共计支付3588.816万元.在紫金矿业三次发布关于陈发树的“股东减持公告”涉及的2009年4月27日至11月24日期间,其股票市价在9.53-10.52元之间,取均值为10.025元.按此计算,上述受让股份的市值为359778.804万元,实现转让所得356189.988万元,若考虑1‰-3‰的交易佣金、每千股1元的过户费及1‰的印花税,上述税费按最低限计算约755.45万元,则转让净所得为355434.54万元.由于新华都百货、新华都工程以成本价转让而未实现利润,规避了25%的该项所得原本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约88858.64万元;而陈发树取得的上述所得,因当时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未明确要求证券机构代扣代缴税款而规避了20%的个人所得税约71086.91万元.另一股东柯希平关联交易取得的26068万股若按上述过程计算,分别规避企业所得税64544.05万元和个人所得税51635.24万元.

三、2010年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新政及其评述

(一)上市公司股权性质演变及2010年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新政

1994年国家出台股票转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时,我国股市正处于典型的股权分置时代,发起人股和募集法人股等(包含其送配股)不能上市流通,实际上只有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流通股才能享受免税政策.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后,A股市场不再有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划分,只有限售流通股与非限售流通股之别,限售流通股在限售期结束后即可上市流通.我国A股市场的限售股主要有:一是“股改限售股”.即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市场俗称“大小非”;二是“新股限售股”.即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新股限售股是为了保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公司法》及交易所上市规则对于IPO公司,于公开发行前要求股东做出对所持股份在一定时期限售的承诺.根据紫金矿业《招股意向书》第2页“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判断,新华都百货、新华都工程及金山贸易等所持股份均属新股限售股.

《华夏时报》刚曝出紫金富豪避税事件时,各界对股票转让所得免税政策是否包括股改限售股和新股限售股有激烈的争论.主流意见认为这些限售股都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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