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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方面有关论文范文集,与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新政与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相关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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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上取得的,却与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购买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一样享受个人所得税免税待遇,加剧了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

界定股票转让所得免税政策适用范围是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的职责,2009年12月31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税总局、证监会发布财税[2009]167号《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实行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以确保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二)对2010年限售股税收新政的评述

上述规定虽是在媒体已经曝出紫金富豪避税门事件数月后才推出,但在较大程度上堵塞了原有的漏洞,对于遏阻今后发生类似避税行为有重要作用.如图1、图2所示,预计2010年全年沪深两

关于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新政与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的函授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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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共有688家上市公司合计3830亿股的限售股解禁,按照2009年末收盘价计算的2010年解禁市值为58429亿元,较上年的52419亿元增加11%,为2005-2014年10年中的最大解禁规模.

但是,财税[2009]167号通知仍然存在问题:第一,对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发生的企业向个人转让限售股避税的行为是否合法及应如何处理并无规定,税务机关也无法根据本通知精神对其进行追溯调整.紫金富豪们策划的避税安排不知是否已经达到了预期效果.第二,没有规定以限售股换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xchangeTradedFund,ETF)是否需要纳税,这给了个人限售股股东一个规避167号通知全额避税的机会.在ETF申购中,投资者用的是一揽子股票去换购ETF份额,并没有直接获得股份转让收入.个人限售股股东可以买足其他ETF成分股后和自己持有的限售股一起去换成ETF份额,该限售股转让只获得基金份额,没有获得收入,按现有法规规定是不需要纳税的.换得ETF份额后,个人股东可在二级市场卖出ETF份额,该股东相当于按市价间接减持股份,而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该避税方式涉及7只ETF的成分股近100家上市公司,紫金矿业就属于上证50ETF和超大盘ETF的成分股.建议国税总局制定167号文件的补充规定,设置相应条款堵住漏洞.第三,该通知仅明确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似乎默认了法人发起人以成本价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的转移定价行为.当前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明显高于个人所得税适用的20%,这给关联方利用税率差异进行税收套利避税提供了可能.也就是说,在限售股转让明确要缴个税的情况下,法人发起人将限售股转让所得的利润操纵转移到税负更低的关联方个人仍是有利可图的.本文通过对陈发树、柯希平避税具体金额的计算过程较好地印证了这一点.若未进行这样的避税安排,则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要大于个人所得税,且法人股东实现限售股转让所得利润后再向投资者个人分配时,须再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税目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很明显,该避税安排既可减轻税负,又可规避上述双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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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紫金富豪避税门”事件的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应用分析

167号文对发生在2009年之前的“紫金富豪避税门”事件无追溯力,然而,紫金矿业股份转让行为涉及到法人和自然人,陈发树、柯希平、陈景河等自然人虽已从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中全身而退,但相对应的新华都工程等法人在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上却存在可纳入特别纳税调整一般反避税条款调节范围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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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紫金富豪避税门违背企业所得税关联交易计价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即构成关联关系,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新华都百货、新华都工程和金山贸易等法人以0.1元/股的成本价转让公司股份的关联交易行为,明显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作为参照的可比非受控价格,2004年7月12日新华都百货协议转让给陈景河的成交价格是按上年末的每股净资产值6.4633元计算的,2009年6月12日陈景河将所持股份转让给公司其他高管的成交价格为9.15元/股,远高于其成本价而接近市价.因此,可以认定上述行为属于转移定价避税行为.

(二)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的一般反避税条款分析

《企业所得税法》第6章“特别纳税调整”一般反避税条款作为反避税的兜底条款,目的在于打击和遏制以避税为主要目的,其他反避税措施又无法涉及的避税行为.《企业所得税法》第47条及其《实施条例》第123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实施条例》第120条规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实施条例》的阐释并未正面列举也无法列举哪些行为才是合理的商业目的,但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通常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必须存在一个安排,即人为规划的一个或一系列行动或交易;二是企业必须从该安排中获取“税收利益”,即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三是企业获取税收利益是其安排的唯一或主要目的.满足以上三个特征即可推断该安排已经构成了避税事实.

(三)紫金矿业限售股转让行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紫金矿业《招股意向书》记载,其于2007年3月26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决议在国内A股上市.《公司法》第103条规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由此可以合理推断,在向紫金矿业派驻有董事的情况下,新华都百货、新华都工程和金山贸易等法人发起人及陈发树等实际控制人在2007年2月5日、23日协议转让股份时,理应知道紫金矿业即将在国内A股上市的信息及新股限售股上市后将产生的巨额溢价,此时新华都工程等以成本价转让股份,完全符合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三个特征,其所宣称的各种商业上的理由都难以成立.税务机关对存在滥用税收优惠避税安排的新华都工程等企业,可以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比照独立交易定价原则,以可比非受控价格或再销售价格法确定新华都工程等企业应取得的应税所得,按2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虽然上述股份转让行为发生在新企业所得税法正式生效的2008年1月1日之前,但是,不仅一般反避税条款有10年的追溯期,即便按照国税发[2004]1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第三十七条“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转让定价的审计调查和调整等,向前追溯调整一般为三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年”的相关规定,新华都百货、新华都工程、金山贸易等企业也在调整范围之内,应予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相关地区国税部门应当积极行动起来,启动特别纳税调整一般反避税调查.

总之,避税与反避税相生相依,是一个永恒的课题.随着外部经济形势的变化,新的避税手段会层出不穷,而原有的税收法律法规会出现一些空白和漏洞,这就要求理论和实务界都对此做出积极地反应,不断完善我国税收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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