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经济学类有关论文范文集,与法经济学的辨析局限相关论文参考文献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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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理性人与最大化原则舍弃了人的复杂性和社会化的特征法经济学研究通过使用货币作为测量杠杆的成本――收益分析来解释人们的行为及其动机,实际上人类行为存在着多元化的动机,追求效用最大化不能成为人类行为的唯一动机,理性经济人的假设不是总能成立的.正如马科斯韦伯把社会行为区分为4种:一是工具理性行为,二是价值理性行为,三是情感行动.四是传统行为.其中法经济学指的理性只是前两种.法律是人们行为规范的综合,法律除了考虑经济因素外.政治、文化、历史、伦理等方面的因素对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变迁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比如,一个人在非常饥饿的情况下向一个富人乞讨一块面包,在后者拒绝的情况下如果这个人抢了这个面包,那他就犯了抢劫罪而不能提出紧急避险的抗辩,原因是由于交易成本是低的,所以,我不能就成功购买面包而进行商议,表明面包对美食家确实是有价值.这个推论.将财富最大化推向了极端,而完全没有顾及人道主义和人最起码的生存条件等因素.同时.理性经济人及法律经济学分析研究对象的基本单位是个人,而由此推断通过个人理性实现集体理性.但是K.J.AR-ROW和AMRTYASEN的研究表明,人们不可能从个人理性达到集体理性.博弈论的研究也表明.个人的理性和社会的理性往往是不一致的,法律作为社会制度的一部分,法律不仅规范个人之间的行为,而且还涉及到个人与国家、个人与其所在群体、不同群体间、群体与国家间、国家与国家间的冲突与协调,因此,建立在个人主义基础上的理性经济人与最大化假设在分析法律时.尤其是宪政法律领域时.会有很大局限性.
(二)法经济学的“形式化”或“模式化”.有时将使法律问题复杂化、绝对化
法经济学的学者认为,经济学之所以能扩散到包括法学在内的其它社会领域,所凭借的正是其研究方法上的“技术优势”,而这一点已被大量的事实经验所证实.罗伯特考特和托马斯尤伦曾自豪的指出:“40年前,理论经济学家尚能运用普通的语言与数学抗衡,可是过去的40年表明,经济知识的发展主要靠的是统计分析.而不是精心描述的案例研究,靠的是微积分的运用,而不是解释概念.今天.许多经济学家都深信.法律研究将重蹈经济学近年来的这段历史.”然而.正如美国法学家霍尔批评的那样,在法学研究中“以单一因素去阐明复杂现象的谬误”,因为法律就像“一个带有许多大厅、房间、凹角、拐角的大厦,在同一时间里想用一盏探照灯照亮每一间房间、凹角、拐角是及其困难的,尤其当技术知识和经验受到局限的情况下.”这段话描述鼓吹“经济学帝国主义”的学者正为合适.毕竟人的理性是有限的.以此基础上用严格的模型进行分析,自然不可能穷尽法律现象中所出现的因素.同时过分地使用“经济模型”,不但不能使问题更加明了,反而会使法律问题更加复杂.
(三)法经济学研究由于方法的高度理论化.无益于现实法律问题的解决
法学是研究社会活动规则和行为规范的学科,并非逻辑推理哲学思辨的纯粹理论体系.当一门学科发展到一定阶段,纯粹形而上的研究使其理论体系逐渐完备的同时,离现实就会越来越远.但是法学研究的根基必须紧紧扎根于现实生活的规范调整,着眼于社会的秩序和人们在现实中对正义和公正的期待.在《芝加哥大学法律评论》杂志编辑部1997年召开的圆桌研讨会上.学者们比较一致地认为.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可能“过于理论化”了,人们对真实世界提出的问题研究的不够.
对法律进行数学描述.尽管可以得出复杂的公式.但是如何计算、如何统计,依然是个问题.如果数学公式脱离了现实的数据,如何进行运算,运算的结果如何使得人们信服,是法经济学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如刑法中“情节特别严重”、民法中“显失公平”等等,均无法运用数学计量.也无法进行运算,因此,无法给出一个精确的答案.
结语
虽然如上文中介绍.法经济学的理论基础、研究方向、研究范围和研究方法都存在着问题与争议,但是不能否认的是其新生的生命力.法经济学的发展可以认为是与法律交叉学科中发展最快的一支力量,与法社会学、法宗教学、法文学等学科相比,经济学在法律中的应用无疑将客观性、科学性融入到了法学中,给法学研究带来了一股清新的空气,使法学理论研究呈现了新的领域.法经济学研究的进一步发展需要紧紧扎根于现实,并充分考虑到人的复杂性与社会化,以及法律问题的复杂性与多样性.
该文来源 http://www.sxsky.net/guanli/00424356.html
(责任编辑:凡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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