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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影响,评估机构的专业能力、视角、方法、经验直接影响估值,(5)权利人的道德风险.如有的企业通过造假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6)强制许可风险.强制许可,或称强制授权,是指政府强制专利、版权或其它具有排他性权利的持有人,允许政府或他人使用.通常而言,权利人根据法律或通过仲裁,可以得到一定的特许费补偿.实践中,我国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版权等可以采取强制许可,而不对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权采用强制许可.强制许可可能会导致质押的知识产权迅速贬值.


该文出处 http://www.sxsky.net/guanli/00428169.html

我国目前知识产权的评估尚未形成系统化、规范化的体系,价值评估的随意性较大.2001年我国财政部颁布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规定主要包括重置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三种.三种方法依据不同,各有利弊,评估结果的差异性也较大.2006年4月,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对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进行规范.财政部于2007年1月1日起修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和《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于2009年7月1日起施行,可为无形资产的评估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但相对于无形资产评估的复杂性来讲,这些规定仍显不够,缺少具体的评估实施细则和量化标准.而由于由借款企业支付评估费用,导致评估机构受制于借款企业,易做出有利于借款企业的估值,侵害银行利益.

在国际层面,美国最早制定了规范无形资产评估的准则性文件,但全球尚无标准的知识产权估价方法,现有的评估方法只适用于重要专利和驰名商标.2007年,德国标准协会(DIN)出版了《正确评价专利的基本原则》,以评估估价报告和专家鉴定的质量为标准.德国标准协会成立了一个委员会,在国际标准组织(ISO)启动了有关专利评估的国际标准化项目.如果所有相关的团体通过其国内的标准化机构向ISO表示希望制定标准,ISO将指定一个委员会制定ISO的专利评估标准.

(二)处置变现风险

知识产权的变现前景难以预测、变现困难也是商业银行开展此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与不动产抵押相比,知识产权质押物的流动性相对较差,并受到产权交易活跃度的限制,拍卖、转让、诉讼及执行的交易成本较高.银行难以像处理有形资产一样,迅速通过拍卖、转让等方式收回资金.

知识产权依附于专业知识和团队,且必须与一定的生产条件如生产设备、销售渠道及售后服务相结合才能产生稳定的现金流,其本身不会独立地带来收益.知识产权在脱离特定研发(生产)团队后价值容易迅速降低.这种需要与其它资产相结合才能实现现金流的特点,决定了若出现拍卖知识产权的情况,可能会出现该知识产权与企业原有生产工艺或设施不适应的问题而难以出售.

(三)法律风险

由于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尚不健全,而且受产权特征的影响,知识产权本身存在较大的权利不稳定性,易导致权属争议.主要的法律风险有:(1)权属争议风险,如专利发明人不一定是权利人,在职务发明创造中,专利权人为单位而非发明创造人,(2)国家授权风险,如专利因未交年费而失效或授权期限届满、超过保护期而失效,(3)侵权风险,如被仿冒,(4)授权和转让争议风险,如商标、专利权授权使用形式的约定可能会影响其价值,在评估时忽略该因素可能导致过高估值,(5)质押登记风险,如商标专用权质押时,存在相同与相似商标必须同时质押、却又难以实现的困境.

2007年,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出台了《担保交易法律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草案,其中涵盖了知识产权资产,草案将为各国国内法律如何与国际接轨,取消对低成本融资和信贷的法律限制提供借鉴意义.但目前的《指引》中没能充分区分知识产权和其它财产权利(如有形资产),不利于现有的知识产权融资.UNCITRAL已委托其第六工作组为《指引》起草《知识产权附件》,以明确《指引》中某些规定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应用,这也是对《指引》上述不足的补充2.

四、商业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外部障碍

(一)中介合作机构的资质尚需加强

如何寻找到能够与银行达成风险共识、评估经验丰富的评估合作机构是困扰贷款银行的一个重要问题.目前担保机构的数量相对较少,经营管理规范并有意愿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更少,难以保证担保机构的资质.一些法律机构知识产权方面的专业经验和工作能力与实际操作需要还存在较大差距,难以为银行提供有效的专业协作.

(二)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不够活跃,交易需求有待提升

尽管我国知识产权交易的物理平台已初步搭建,但目前市场交易规模较小,交易发展也不够成熟.特别是知识产权意识较薄弱,转让程序复杂严格,且交易信息不透明,也影响了知识产权的变现能力.2008年4月,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必需有专利,对企业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提升知识产权的交易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这并非基于实体经济生产经营需要而产生的真实市场需求的变化,要提高知识产权质押物的变现能力,还要进一步增强市场活跃度,并推进市场交易条件的改善和市场需求的提升.

(三)知识产权质押登记不规范

我国在知识产权质权登记方面规定了不同的登记机关,如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出质的登记机关分别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国务院农林业行政部门等.如果出质人将两项以上的知识产权共同出质,其登记机关更为复杂.各登记机关所发布的登记程序、内容不一致,其登记期限和费用也各不相同.这种登记体系抬高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成本,降低了退出变现的效率.

此外,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并不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差,给知识产权领域的权利保护及相关权利的合法行使造成了障碍,增加了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风险.

五、有关建议

(一)健全和完善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

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对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银行可本着“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但目前在风险控制、变现退出以及外部环境方面还面临诸多困难,为了积极稳妥地推动银行开展该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提出以下建议:

1.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管理制度.国外银行大都没有专门针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信贷政策,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遵循银行关于抵押担保贷款管理的全球政策.但从长期稳健发展的角度考虑,我国商业银行应制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操作规程,可结合中小企业贷款“六项机制”,建立专门的风险管理制度.

2.增强知识产权评估的准确性和公允性.鉴于目前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占银行贷款总量的比例较小,银行培养自己内部专业的评估专家成本较高,可考虑由银行业协会建立专门的专家库或委员会,就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制定专门的操作流程和方法.再由银行组成由专家、资产评估师、会计师、律师及相关管理部门参加的评估组进行评估,并建立严格的评估人员责任制度,因评估人员过错产生的风险问题应由其承担相应责任.

3.充分利用内部法律事务部门的专业力量控制法律风险.商业银行要认真研究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和担保法律制度,增强法律事务部门的专业能力.在贷前审查、贷中以及贷后管理阶段,法律事务部门要做到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全程跟踪,动态关注所质押知识产权的权利状态,避免由于权属不明、权利状态变更等引发法律风险.

4.加强对贷款企业信用状况的了解,提高知识产权变现能力和风险处置能力.商业银行应加强对贷款企业的经营活动、信用状况等方面的了解,真正做到“了解你的客户”,并拓展到了解客户的关联方、了解客户的交易商等.当客户发生违约情形时,能够协助客户采用多种风险处置的方式来化解风险.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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