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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银行不仅应与产权交易所等知识产权交易机构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及时借助产权交易平台进行转让,同时应积极探索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资产重组的各种有效方式,尽量避免以质押标的出售的方式收回贷款.(二)为知识产权退出变现创造有利的外部条件
1.加强资产评估制度建设,指导和规范知识产权评估工作.有关部门应在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的基础上,针对知识产权的特征,分别制定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专门的评估指导意见或准则,更有针对性地规范和指导各类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工作,增强评估的公允性和准确性.
2.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交易的发展,完善知识产权交易机制.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完善知识产权交易机制,增强交易的公平性、透明度和交易效率,可引入和发展风险投资基金收购知识产权,增强知识产权的变现能力,鼓励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的发展,规范服务行为,提高专业化水平.
3.规范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手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设立统一的知识产权登记机关,统一登记程序,以降低担保成本.此外,还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降低由于知识产权被侵权所导致的风险,维护银行债权安全.
注:
1.关于知识产权质押的说法值得商榷,根据民法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的区别以及占有的相关理论,准占有(民法上将对可成为占有客体的某些财产权利的占有称为准占有,而占有的客体一般以有体物为限.)制度不适用于依赖国家机关登记才能产生的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商号权,此类知识产权不存在占有交付的问题,也就不能作为质押标的,只能作为抵押标的.著作权虽不依赖国家登记即可产生,但著作权之准占有(署名)却不宜转移给担保权人,所以著作权也只能作为抵押标的而不能作为质押标的.不依赖国家登记即可产生的商业秘密权,由于其准占有(采取保密措施)可以转移给担保权人,因此,商业秘密权既可作为质押标的,也可作为抵押标的.但考虑到知识产权质押已成约定俗成的用语,并且我国新通过的《物权法》仍将知识产权“一刀切”地纳入“权利质押部分”,本文暂且使用知识产权质押的说法.
2.InternationalChamberofCommerceTheworldbusinessanization,Currentandemergingintellectualpropertyissuesforbusiness,Aroadmapforbusinessandpolicymakers.(ninthedition)2008.
参考文献:
1.杨延超:知识产权资本化,法律出版社,2008年8月.
2.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商标知识产权评估、质押和交易问题的调研报告,工商行政管理2009.1
3.常晓明: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创新与发展,中国科技投资2008.02
4.王清丽:知识产权的评估和变现,知识产权(双月刊)2003年第4期
5.刘伍堂:银行质押贷款前提下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探讨,中国发明与专利2006年第11期
6.曾云:知识产权变现与融资,苏州工业园区知识产权服务中心承办的知识产权评估与投融资论坛演讲论文2009年4月10日
7.张鑫:搭建专业合作平台携手控制信贷风险――关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操作与风险控制模式探讨,中国发明与专利2006年第11期
作者简介:
仇书勇法学博士北京大学经济学院中国银监会博士后工作站
龚明华经济学博士中国银监会研究局副局长
陈璐金融学博士中国银监会研究局副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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