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方面有关论文例文,与注册会计师的管理舞弊审计责任相关论文摘要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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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注册会计师是否应该对管理舞弊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应负何等程度的责任等问题一直是审计界争论的问题.河南华为事务所诉讼案使得这一问题在国内成为现实,注册会计师应该就其未尽勤勉尽责负责.就注册会计师的管理舞弊审计责任来说,“排除合理怀疑”是对“勤勉尽责”标准的另一种解说,通过对现有审计模式的改进,形成管理舞弊导向审计新模式可以更好地促使注册会计师履行其管理舞弊审计责任.
关 键 词:注册会计师;管理舞弊审计责任;排除合理怀疑
中图分类号:F239.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892(2007)03-0108-05
一、楔子
河南华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00年负责对上市公司宇通客车公司的1999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此后有关部门在对上市公司进行巡查时,发现郑州宇通客车1999年的财务报表存在多处虚假内容,但是河南华为注册会计师在当时的审计中并没有发现宇通公司虚减资产、负债各1.35亿元的会计记录.2002年10月,中国证监会以河南华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及签字会计师在审计中“未勤勉尽责”为由作出没收非法所得30万元、对签字会计师处以警告的处罚决定.
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未能勤勉尽责”,并被处以人民币30万元罚款的河南华为会计咨询有限公司(原河南华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将中国证监会告上法庭.2003年11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宣判,维持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1}
上述案例虽然已经过去三年多了,但它是就注册会计师的管理舞弊审计责任问题,事务所与具体监管部门之间的第一次对话.勿论结果如何,却亦激起了人们对注册会计师管理舞弊审计责任问题的新一轮思考.注册会计师审计是否需要对管理舞弊负责?如何负责?界定注册会计师管理舞弊审计责任的标准是什么?注册会计师应该怎样履行这一责任?等等.本文拟对这些问题发表我们的管孔之见,以期起到一个抛砖引玉的作用.
二、注册会计师的管理舞弊审计责任
对于注册会计师是否应该对管理舞弊负责,社会公众、审计理论界和审计实务界的态度一直以来都存在一些分歧.作为信息使用者的社会公众,在这个特殊交易的过程中,始终处于信息劣势方,所以,他们一直都希望注册会计师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不仅能够就被审财务报表的公允表达他们的专业意见,也希望他们在查错揭弊方面有所作为,遏制被审单位管理层的机会主义行为,降低信息使用者为管理层承担的信息不对称性所带来的成本.
审计职业界对管理舞弊审计责任的态度特征明显:一直以来都是被动地应对来自社会公众以及监管部门要求其对舞弊审计承担的责任.从AICPA的舞弊审计准则的发展演变中可探视出其欲罢不能、想为又恐其难的微妙感觉.1972年SAS№1对注册会计师舞弊审计责任的规定是:(1)揭露舞弊行为不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目的,(2)不能依据常规的财务报表审计来确保揭露舞弊行为,可见,这是明确推卸舞弊审计责任.1977年的SAS№16明确规定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负有审计责任,但其措辞含糊,只是一般要求计划审计,以发现对财务报表有重大影响错误和舞弊,并没有为注册会计师提供令人满意的审计舞弊的详细指南.1988的年SAS№53明显扩大了注册会计师检查和报告错误和舞弊的责任,要求注册会计师“所设计的审计工作”应能够为检查出财务报表的重大错误和舞弊提供“合理保证”.1997年SAS№82进一步明确注册会计师对舞弊应负的审计责任,为注册会计师提供更多的履行审计责任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和具体程序,要求注册会计师将所做的、与舞弊审计有关的工作形成书面记录,促使审计效果有所提高.2002年SAS№99与SAS№82相比,SAS№99更加着力提高舞弊审计&
注册会计师方面有关论文例文
尽管美国SEC早在1940年就在发表的报告中声明:“注册会计师有责任发现由于串通舞弊或其他形式而造成的资产和利润高估”.莫茨和夏拉夫在1961年就已经指出注册会计师“应以积极进取的态度承担恰当的责任”.但审计职业界却还是如此“犹抱琵琶半遮面”地应对社会公众的呼唤,“挤牙膏”式的被动面对各监管机构的压力.加里约翰普雷兹和巴巴拉德比斯梅里诺在《美国会计史:会计的文化特征》中的一段话尽管说的是20世纪30年代美国注册会计师的态度,某种意义上,职业界的这种态度至今犹存.会计师事务所主要关心的似乎就是立法所造成的潜在的法律诉讼.他们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会员花费了大量的时间讨论词汇学的问题.比如‘检查’是否比‘审计’好,或者‘报告’是否优于‘证明’,这些在规定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的时侯是否有所帮助?”[2]23
注册会计师管理舞弊审计责任的确立,从经济学视角来看,是一个利益各方的复杂博弈过程,作为经济人的博弈参与各方采取各种策略谋取自身利益最大化是其根本目标.审计职业界所表现出来的态度若从这个角度来看也是可以理解的,正如加里约翰普雷兹和巴巴拉德比斯梅里诺所言,他们关心的似乎是潜在的法律诉讼.比如,在SAS№53中尽管为注册会计师提供了更广泛的舞弊审计指南,也强调了检查舞弊时应警觉的五大环境特征.但它也规定了一些保护注册会计师的条款,指出因审计技术的固有局限性和舞弊的复杂性,不能担保财务报表无重大错误和舞弊,只能获得相应的审计证据,“合理保证”被审财务报表不存在因错误和舞弊等导致的重大错报.并强调注册会计师不能绝对保证发现由“欺诈或串谋”导致的重大舞弊行为,以避免因舞弊审计责任扩大而可能给整个职业带来的毁灭性影响和灾难性后果.
但是,另一博弈参与者政府相关部门对此也有他们的观点与立场.比如,美国政府就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一直重申和强调注册会计师对管理舞弊的审计责任.审计理论界也对推卸舞弊审计责任的做法提出了批评,莫茨和夏拉夫早在1961年就说过职业界这种推卸责任的做法是不妥当的,并进一步指出这种做法别无益处,只会损害审计职业的长远发展.SAS№99的颁布以及《萨班斯法案》404条款所提出的要求表明职业界已经接受了这早该承担的责任.
至此,利益各方之间的博弈重新取得一个均衡点.接下来的一个难点或者说争论点是注册会计师的舞弊审计责任的标准是什么?注册会计师应该如何履行管理舞弊审计责任?
三、注册会计师的管理舞弊审计责任标准
莫茨和夏拉夫认为注册会计师发现舞弊和差错的责任属于不宜采用精确规则的领域,也就是说此等问题只能采用原则导向型而不是规则导向型的规范.就这一问题的解决,他们首先主张形成一个职业关注的概念(AConceptofProfessionalCare),根据这一概念,注册会计师被要求进行合理的检查来发现错弊,为委托人和经济社会提供重要的服务和有效的保护,而不会被要求进行不合理的超负荷检查.[3]170然后他们又提出了“谨慎人”(ThePrudentMan)这一概念,认为谨慎人应具有“能做出相当于社会水平的判断;能理智地运用他所拥有的知识;在其日常职业活动中能拥有并运用合理的技能;了解自己的经验并给予应有的考虑”[3]172-173等四个特征.在此基础上,他们认为要解决注册会计师对错弊的责任问题就应形成一个谨慎的实务家(AprudentPractitioner)概念,以此代表职业界的一般水准.[3]172-181接着他们提出了“应有审计关注(DueA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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