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方面有关论文例文,与注册会计师的管理舞弊审计责任相关论文摘要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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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Care)”这样一个概念,并指出这一概念包括两部分:第一,要确立谨慎的实务家的观念;第二,要指明注册会计师在不同情况下进行审计工作时有哪些应有的关注.”[3]171莫茨和夏拉夫最后指出,如果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时,没有给予应有的关注,那么,它就没有达到职业标准等如果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时保持了应有的关注等他就达到了职业标准,因而在这方面就不会有更多的责任可究.[3]179这一概念对于解决注册会计师发现舞弊和差错的责任问题,确立注册会计师的责任问题具有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事实上,这一概念也成了法庭判定注册会计师对错弊应负何等责任以及界定注册会计师行为适当与否的标准.例如在麦克逊罗宾斯案件中,法官坚持认为注册会计师没有对存货进行检查,未对应收账款余额进行函证,是一种没有保持应有职业谨慎的表现.前文所述之河南华为公司也是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未能勤勉尽责”而受惩罚的.{2}在美国的其他类似案例中法官也认为,如果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疑点未进行扩大范围的审查,就是没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4]218-229现在的疑问是“应有的职业谨慎”或“勤勉尽责”的标准是什么?是不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没有发现被审单位的所有舞弊行为都意味着“没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或“未勤勉尽责”?河南华为也正因对此有不同的理解才对中国证监会提起行政诉讼的.事往矣,但河南华为所提出的疑问“勤勉尽责”或者说“应有的职业谨慎”的客观标准究竟是什么?却始终值得我们反思和研究.
莫茨和夏拉夫引进“谨慎人”概念时也说到,这一概念并未给出特定的行为规范,因为假如可以给出特定行为规范的话,也就无需引入这样一个概念了.它虽然确实为注册会计师和那些必须评判注册会计师工作质量的人提供了有用准则,但却不能为我们解决任何情形下的审计责任问题提供客观的、先进的方法.尤其是对管理舞弊审计责任这样一个特殊问题.考虑到管理舞弊是一种蓄意行为,SAS№99首次明确指出了了解环境及特征对舞弊审计的重要性,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整个审计过程中对蓄意隐瞒的舞弊保持职业怀疑态度.鉴于此,我们认为应该就注册会计师的管理舞弊审计责任特别确立一个标准:排除合理怀疑,就是要求注册会计师要对异常事项和不熟悉情况作出积极反应,设法排除对重要的舞弊和错误所持的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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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合理怀疑”,并不排除轻微可能的或者想象的怀疑,而是排除每一个合理的、有依据的怀疑.这种标准要求的内心确信是一种达到道德上确定性的内心确信,是符合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的内心确信.作为一个谨慎人,注册会计师在根据有关证据进行推理时,是如此的确信,以至于他们不可能得出其他合理推论.{3}所谓“合理怀疑”,它不仅表示一种可能怀疑,而且还表示了注册会计师的一种内心状态,这种内心状态是,针对具体对象,注册会计师在对所有证据进行总体比较和考虑后,本着道义或良知,对于既定对象的事实不能信以为真的内心认识状态.
这一标准可以理解为,一是注册会计师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二是审查具体认定时产生的怀疑是实在的、诚实的、为良心所驱使的怀疑;三是这种怀疑必须建立在证据表明的事实基础上的、而非故意挑剔、妄想或臆测的怀疑等.依据这个标准进行专业判断时,从提出证据、综合证据和论证推理所要达到的客观状态来看,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以下因素:(1)即使既定对象的某些部分或细节尚未弄清,只要这些部分的疑问不至于影响既定对象本身已达到的证明度,则这种疑问就不属于“合理怀疑”;反之,如果局部或细节的不清楚足以动摇既定对象本身的证明度,则存在“合理怀疑”.(2)合理怀疑或反证的余地应该是具体的、有一定根据的,抽象的、纯理论上的怀疑或缺乏一定事实根据的怀疑不能称为合理怀疑.
由上述对“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解释中,我们可以看到,这一标准与审计准则中倡导的合理保证理念在本质上是有一定渊源与联系的.注册会计师要对被审单位的财务报表不存在重大错报取得合理保证的内心确信,事实上就必须排除合理的怀疑;也只有排除了合理怀疑,才能形成一定程度合理保证的内心确信.
四、履行注册会计师管理舞弊审计责任标准的审计模式的转变
注册会计师管理舞弊审计责任的履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注册会计师所采用的审计模式.制度基础审计的内在缺陷使得其在审计和侦查管理舞弊时,对管理层逾越内部控制的各种舞弊无所适从,加上这种模式对侦查管理舞弊目标的规避就更加注定它对管理舞弊的侦查是无所作为的.所以,在这种模式下,注册会计师就注定无法令社会公众满意其对管理舞弊审计责任的履行.为更好地让注册会计师履行其应有职责,理论界与实务界在制度基础审计模式的基础上发展创新了风险导向审计模式.这种模式的基本过程是通过对被审单位的了解,初步确定计划控制风险水平,然后执行控制测试,确定控制风险水平,进而确定检查风险,并据之执行实质性测试,或在了解被审单位后直接执行实质性测试,将所有审计业务的审计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风险水平内.可见,这种审计模式只能算是一种观念上的审计程式,与制度基础审计相比,它并没有使审计过程和审计方法在审计实务方面带来人们想象中的那种变化.更甚的是,这种理念的发展有可能使得注册会计师审计沦为“准保险”行业,就是说,只要注册会计师认为他自己愿意承担风险,那么,就是知晓被审单位存在某种重大错报,也可能对被审报表发表无保留意见,就不用说如何查错揭弊了.
要使得注册会计师更好地履行管理舞弊审计责任就必须创新审计模式,尤其是在以“排除合理怀疑”标准衡量其舞弊审计责任情况下.SAS№99的核心就是要增强注册会计师侦查管理舞弊的可能性,为此该准则突出强调了“职业怀疑精神”.其要旨就是要使注册会计师在每一项目的审计中都要保持高度的职业怀疑精神,不能随意推测或认可被审单位管理层的正直性,相反,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首先要考虑的是是否存在舞弊嫌疑.根据该准则的精髓,我们认为有必要在原有的风险导向审计的基础上,发展一种新的审计模式:管理舞弊导向审计.
管理舞弊导向审计的审计思路是,以注册会计师履行管理舞弊审计责任作为一个必要和重要的审计目标为出发点,以识别评价管理舞弊风险为审计切入点,并据其轻重,有的放矢地确定高风险审计领域,科学分配审计资源,高效优质地履行其审计责任.这就要求注册会计师站在公司治理层面的高度上识别公司管理舞弊风险,从舞弊行为的成因、生成以及结果表现全方位分析管理舞弊风险.在识别与分析管理舞弊风险的过程中,兼顾其他舞弊与错报.建立针对不同复杂程度的风险领域,确定不同审计方法的一种多维审计技术方法体系.
这种审计模式的审计程序大致为:以管理舞弊审计为审计切入点,首先寻找识别被审单位是否存在管理舞弊的征兆,对被审单位管理层的正直性作出合理评价而不是某种推测与假设,据此结果判断管理舞弊风险与其他舞弊风险;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进一步的审计程序,是执行控制测试,然后根据控制测试结果,执行实质性测试,还是仅执行实质性测试,以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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