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所得税相关论文范文素材,与我国商业银行企业所得税税负相关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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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论文网址 http://www.sxsky.net/guanli/00437240.html(1)计提范围差异
税法规定:允许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包括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银行卡透支、抵债资产、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担保垫款、进出口押汇、股权投资和债券投资、拆借拆出)、应收利息(不含贷款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保费、应收分保账款、应收租赁款等债权和股权.当实际发生的呆账损失金额超过已经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时,超过部分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因此税法最终是可以全额扣除呆账损失的.
会计规定:金融企业应当按季分析各项债权和股权资产的可收回性,对预计可能发生的贷款损失,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对预计可能产生的长期投资损失,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范围为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贷款(含抵押、质押、无担保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拆出资金、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为存放同业款项、应收债券利息(不含贷款、拆放同业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经营租赁款、其他应收款等各类应收款项.“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计提范围为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不含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或公允价值法确定期末价值的证券投资和购买的国债本息部分的投资).
从内容上看,税法规定的呆账准备包含了会计上的坏账准备、贷款损失准备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从范围上看,税法规定的范围大于会计规定的范围,主要表现在抵债资产、股权债权投资和拆放同业应收利息上.其中税法对抵债资产的规定是“银行收回的以物抵债非货币资产低于债权部分可按呆账或坏账损失的规定核销”,其实质是对债权(贷款或投资)损失进行核销,而非核销抵债资产本身的损失.抵债资产损失应该是抵债资产处置或变现损失,一般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不作为坏账损失.因此,税法中关于抵债资产“呆账准备”提取问题,实质可以分解为“贷款损失准备”和“投资损失准备”提取两部分.对于股权债权投资会计上只提取“投资跌价准备”列入成本,但税法又规定“投资跌价准备”不准税前扣除,而是将其纳入呆账准备的提取范围,因而,对于股权债权投资损失,会计和税法规定最终也是可以税前扣除的,只是扣除的途径不同.现行税法规定拆放同业利息收入计人“金融机构往来收入”,不征营业税而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拆放同业应收利息,在会计上不属于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而税法上却属于呆账准备计提范围.
综上所述,从最终结果来看,除拆放同业应收利息外,银行企业呆账(坏账)准备和损失,税法和会计规定都是可以据实扣除的,只是在扣除时间和途径上不一致,属于暂时性差异.
(2)计提比例差异
税法规定:金融企业可以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按本年允许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余额的1%提取,公式为本年允许扣除的呆账准备=本年末允许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余额×1%-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余额.
会计规定:贷款损失准备和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由金融企业自行确定.中国人民银行2001年12月发布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规定:按风险程度将贷款分为五级计提损失准备:一般贷款1%,关注类贷款2%,次级类贷款25%,可疑类贷款50%,损失类贷款100%.其中,次级类和可疑类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因此,贷款损失准备和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范围可以是1%~100%.
由于税法规定的计提比例较小,而企业是按照资产可能发生损失的程度来确定计提比例的,二者在某一个纳税年度计提的金额差异较大,当金融企业未发生呆账(坏账)损失但高风险资产所占比重较大时,按税法规定只能扣除1%计提的坏账准备,暂时性差异较大,当年应税所得将会增加,企业所得税税负也会增加.
(3)损失认定差异
税法对呆账损失的认定条件规定了13种,而会计上规定了15种,具体存在认定差异的有9种,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
一是会计确认为呆账,但税法上未确认.如会计规定“金融企业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股权后,其出售转让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可认定为呆账”,但税法没有此项规定,即意味着税法不确认此损失.
二是税法和会计都确认为呆账,但税法的确认条件更严格.如会计对符合规定的银行信用卡透支款项可认定为呆账,其规定条件包括持卡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死亡、失踪等6种情形,只要符合其中1条即可,而税法只规定“银行卡被伪造、冒用、骗领而发生的应由银行承担的净损失”认定为呆账,显然税法规定要严格得多.
因此,这种损失确认条件不同导致的差异,属于永久性差异,同样会导致银行所得税负担加重.
四、降低我国商业银行企业所得税税负的途径
商业银行降低企业所得税负担的途径可以概括为两大方面:一是在宏观上政府要转变指导思想,“理顺政府与金融的关系”,在财政实力加强的条件下,逐步摆脱对银行企业的依赖,同时也要采取相关措施,改变国家对商业银行的资金投入方式,使银行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二是从内外两个方面入手,消化和降低所得税负担对银行企业的影响.首先,在金融企业内部要加强成本管理,通过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企业成本核算、改变员工激励机制、注重税务筹划等手段来自我消化企业所得税负担,降低企业经营风险.其次,是为企业创造公平、有序的外部竞争环境,减少各种外来因素对企业经营行为的干扰.所得税政策属于影响银行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国家要在权衡财政承受能力的同时,改革现行商业银行企业所得税制度,合理减轻银行机构所得税负担,促进银行企业的良性发展.
从现实情况来看,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在2008年开始实施,从税率和税收优惠等方面为银行企业创造了公平的竞争环境,但对银行等金融企业应税所得的确认方法和原则仍需进行调整,以减轻银行企业沉重的税收负担.此外,2006年我国出台了新的会计准则,其中专门针对银行等金融企业的准则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转移》、《金融工具列报》等准则,与原准则有较大改变,因此,需要结合新会计准则,改革我国商业银行企业所得税制度.
(一)应税收入确认全面引进收付实现制原则
新会计准则将金融资产分成四类: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将金融负债分为两类: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其他金融负债.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确认,以企业是否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为标准,而不是原来的“交易发生”.金融资产和负债的计量一般是“公允价值+交易成本+后续变动收益”,也不是原来的“当期应收金额”.因此,在调整税法时,首先应该在资产和负债的分类上与会计保持一致,减少由于分类方法不同而带来的对法规理解的差异;其次,在计量上也尽可能与会计保持一致,即采取“公允价”为基本计量标准,减少由于计量标准不同带来的法规认知差异.第三,在收入确认原则上,税法需要给予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同的待遇,引入收付实现制原则.因为对银行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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