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方面论文范文资料,与我国保险企业所得税问题相关论文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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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从我国保险企业所得税现状出发,结合新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分析探讨我国保险企业所得税制度中的税负、准备金扣除、税收优惠、汇总纳税等几个主要问题及完善思路,兼论新税法对我国保险企业的影响.
[关 键 词]企业所得税法;准备金;税收优惠;汇总纳税
[中图分类号]F84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461(2008)09-0093-05
一直以来我国保险业皆因起步晚、基础薄弱、覆盖面不宽致使保险功能和作用发挥不充分,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以及保险业融入全球化,我国保险市场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加快保险业的发展,既要坚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又要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保险税收制度作为金融税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国家调节经济的杠杆,其优化程度对保险业的发展具有相当大的影响.我国保险税制是1983年国家实行利改税的财税体制改革后逐步建立,并在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后逐步完善起来的,随着新会计准则和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原来的一些税收政策已经不适应新形势新变化的需要.而作为影响保险业市场竞争力的一个重要因素,企业所得税税制合理与否对我国保险市场竞争力以及保险业的健康发展都至为重要.新企业所得税法是我国税制改革中的重要成就,也为国内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机遇.本文即结合我国保险业税制现状和新企业所得税法分析我国保险企业所得税面临的主要问题并探讨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我
国保险企业的影响.
一、保险企业所得税税负问题
企业所得税属于直接税,税负轻重直接影响到企业利润和行业发展.总体来看我国保险企业所得税税负偏重.这可以从税率和税前扣除标准两方面来衡量.
1.税率问题
从税率水平上看,长期以来国家对保险业一直实行的是高税负政策.1993年《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所得税税率为33%,后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若干家国有银行和保险公司按照55%的税率征税.1997年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将金融保险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由55%降至33%.与国外保险业所得税税率比较,我国保险企业的所得税税率明显偏高.“全世界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地区)平均税率为28.6%,我国周边18个国家(地区)的平均税率为26.7%.”[1]“1980年代中期开始的世界性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公司(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下调,2005年全球43个国家的综合税率为29.49%.而周边国家如日本、韩国、越南、印尼、马来西亚则为30%、27.5%、28%、30%、28%.”[2]所得税高税率,削弱了保险公司的积累能力和竞争力,不利于保险市场主体的培育和保险市场的稳定,对中国保险业的整体健康发展产生制约作用.由于我国实行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所得税之外,保险企业营业税5%也很高,即使是和国外同样的所得税税率也会给企业带来更高的综合税收负担.从国际范围来看,因为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保险公司的行为具有极强的外部性,“许多国家对保险业往往执行较其他行业轻的税率,如在法国、英国、德国以及荷兰等国家,除征收所得税外,另一重要税种为增值税,但这些国家无一例外地对保险企业实行免税的优惠政策.”[3]新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将税率确定为25%,国内保险企业的整体所得税税率会降低8个百分点,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保险企业税负,税改评价一致认为保险业是《企业所得税法》最大的受益行业.另外25%的税率在国际上是适中偏低的水平,兼顾了公平和效率的要求,有利于提高我国保险企业竞争力和吸引外资保险公司.
2.费用扣除问题
保险企业和其他行业相比较,影响较大的费用扣除项目主要是员工工资薪金以及营销手续费用.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保险企业实行计税工资,超过计税工资总额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几家上市保险公司可以采取工效挂钩方式确定可在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标准.而保险行业的特点就是员工的工资薪金收入费用占比比较高,这一部分不能全额扣除,使保险企业税负明显高于其他行业,既加重了企业的负担,还存在重复征税问题,有违税收公平原则.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原内资企业实行的计税工资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意味着保险企业今后税前扣除相对加大,应纳税额减少,税后利润相应增加.
手续费在保险公司展业成本中占据很大比重,其税前扣除政策对保险企业的盈利水平有重要影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第169号)规定“保险企业当年支付的代理手续费可在不超过代理业务实收保费8%的范围内凭合法凭证据实扣除,保险企业当年支付的佣金可在不超过缴费期内营销业务实收保费5%的范围内凭合法凭证据实扣除.”这一扣除标准与保险公司实际情况差距较大.由于保险市场快速发展变化,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各保险公司手续费支付水平不断提高,大多数保险公司手续费支付比例都在8%以上,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需要对超比例部分进行纳税调增,加重了保险公司的税收负担和纳税成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为解决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税前扣除不足的问题,根据保险市场的发展情况在2003年出台了《关于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5号),对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范围进行了调整:“保险企业开展业务支付的代理手续费,可在不超过当年本企业全部实收保费收入8%的范围内据实扣除.”该规定扩大了代理手续费的扣除基数,扣除额相应加大,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保险公司手续费税前扣除问题.从实质上而言,手续费一方面是保险人的一项实际成本支出,另一方面也反映为代理机构/代理人的收入.由于手续费已在代理机构/代理人那里作为收入全额征收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如果在保险公司对超额手续费进行纳税,是重复征税行为,不符合税收原则.同时,随着手续费支付水平的不断提高,手续费扣除比例限制使保险公司承担越来越高的税收成本,为了应对超额手续费所带来的税收成本,一些保险分支机构可能出现不规范的财务列支行为,这也不利于整个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国外对手续费等保险展业成本并无所得税前扣除比例的限制,一般都可最终在所得税前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费用准予扣除,保险企业具体如何适用该条款,还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保监会等相关机关作出具体规定.
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不同于一般的金融企业,税收政策应当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一个宽松的环境.从世界各国的做法来看,一般都将保险业同其他行业区别对待,采取较为倾斜的政策,扶持其发展.考虑保险行业的特殊性以及国际保险业的平均税负水平,应切实解决我国保险企业的各项费用扣除问题,降低保险业的税负水平以体现国家对保险业的扶持,进而促进保险业的发展.
二、保险企业各项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
准备金税前扣除标准是保险企业所得税的核心问题,《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大部分国家允许准备金全额扣除,但也有的只允许按比例扣除如泰国.”[4]
1.我国保险公司计提准备金的种类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文件规定:保险公司寿险业务准备金包括寿险责任准备、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它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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