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知识产权相关论文范本,与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相结合的趋势\法律问题与解决途径相关论文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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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世界经济向区域化、全球化方向的发展以及现代科学技术在生产、贸易中作用的日益凸现,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相结合已经成为一种不可阻挡的趋势.一方面,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相结合是技术发展和标准形成的必然结果,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又存在本质上的差异,二者的结合难免会产生冲突,从而产生一系列法律问题.文章分析了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相结合的趋势,列举了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相结合所产生法律问题的种种表现,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一个解决这些法律问题的简易模型,并对该模型中的三条解决途径进行了实证分析.
[关 键 词]知识产权,技术标准,趋势,成因,问题,解决途径
[中图分类号]F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461(2010)10-0077-06
一、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相结合的趋势
(一)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相互关系的演变
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所谓技术标准,是指一种或一系列具有一定强制性要求或指导性功能,内容含有细节性技术要求和有关技术方案的文件,其目的是让相关的产品或服务达到一定的安全要求或进入市场的要求.在标准制度开始之初,标准中的技术含量并不大,因为当时只考虑产品的通用性,只规定产品规格即可,因此,当时标准与知识产权之间几乎没有什么关联,因为标准追求的是开放性、普遍适用性和公益性,以使标准能够以最小成本被推广使用,而标准的这些特点与知识产权本身特征之间是相互排斥的,因为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法律上的私有产权,具有很强的排他性和绝对性,知识产权持有人追求的是利用知识产权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不允许未经授权的推广使用.正是基于这种原因,标准化组织在早期总是避免将知识产权引入标准.传统产业领域中标准与知识产权(以专利为例)的关系如图1所示.
随着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发展,原始创新所形成的高新技术产业在制定技术标准时没有现有的公用技术可以采用或借鉴,而高新技术的发明者和改进者都有着极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其技术成果几乎被专利技术所完全覆盖.在此背景下,标准化组织必然要同专利权人谈判,将专利技术作为标准技术使用.在某些技术领域,专利权人具有足够的垄断能力,通过占领市场后形成“事实标准”或作为“企业标准”来实现专利的最大实施率.在国际市场竞争中,还出现了一种新动向,那就是把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保护相结合,形成新的技术垄断联盟,借助于技术标准的特殊地位,强化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借助于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又称垄断性)去实现对某些技术标准事实上的垄断,以追求最大经济利益.由此可见,随着技术的发展,使得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结合成为了必然.
世界贸易组织在其《2005年世界贸易报告-探索贸易、标准与世界贸易组织之间的关系》中提到了这样一项研究.该研究“发现在专利申请和新技术规定,尤其在创新领域中的专利申请和新技术规定之间存在着积极的关系.”根据对各个国家进行的分析,该研究还发现“容易产生标准化活动的部门一般来讲都有着专利集中化和出口集中化的特点.”据此可以很容易地预测出专利技术纳入标准的趋势很明显.图2形象的表示了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相融合的情形.
(二)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相结合的趋势
随着世界经济向区域化、全球化方向的发展以及现代科学技术在生产、贸易中作用的日益凸现,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相结合已经成为一种不可阻挡的趋势,其重要表现就是技术标准中正在采用越来越多的专利技术.2005年,国际电工委员会收到的国际电工委员会专利声明表上有27个与专利相关的信息发布消息,在这些消息中,往往一个消息就包括许多专利.例如,在注明日期为2005年11月14日发布的消息中,Zebra技术公司宣布在ISO/IEC18000-6标准中有98专利属于本公司专利.2006年2月8日,ITU-T专利声明和专利权转让声明数据库中有1,494个专利声明,其中有137个专利声明是在标准获得批准后收到.截止到1998年,欧洲电信标准协会总共发布了涉及16个标准化领域的72个专利发布消息.直至上世纪90年代末期,约有20多家公司声称他们持有的140项专利对GSM标准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专利.
事实证明技术标准和专利权的结合是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以三大国际标准化组织ISO、IEC和ITU制定的国际标准为例,其中纳入知识产权(这里仅指专利)的情况如图3~5所示.可见,尽管三大国际标准化组织遵循了尽量避免纳入专利的原则,但由于技术的发展,特别是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拥有知识产权的主体开始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利用标准纳入自己的知识产权占领市场取得利益已经成为了不可避免的趋势.而且这种标准中纳入知识产权的趋势还将持续.
由图可知,截至2007年ISO涉及专利的标准数量已经达到207项,占当年ISO累计标准总数的1.21%,IEC涉及专利的标准数量为202项,占当年IEC累计标准总数3.49%,而ITU涉及专利的标准数量为799项,占当年累计标准总数的20%左右.最近10年中,IEC涉及到专利的标准数量是三大国际标准中增长速度最快的,由1998年的21项增长为2007年的202项,增长了10倍以上.ITU涉及到专利的标准数量尽管增长速度不快,但其增长的绝对数却是三大国际标准中最高的.由此可见,标准中纳入专利还是较多地出现在信息技术和高新技术领域中[1].
二、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相结合的法律问题
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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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必要专利被纳入
为避免知识产权被滥用,标准制定机构一般都规定,只有是被确定为必要专利的技术,才可以在技术标准中并入技术方案.所谓“必要专利”,是指经技术标准体系认定是该技术标准体系所必不可少的一项技术,而又因为该技术是一项专利技术而被专利权人所独占[2].从理论上来讲,构成一项产品的技术标准必须是一系列必要技术的集合,如果不可避免地需要采集专利技术也一定是“必要”专利的集合.实践中,无论是国际标准化机构的国际标准,还是像DVB标准、第三代移动通信(3G)标准等企业联盟的标准,在标准制定文件中都有对必要专利的定义和对必要专利认定程序的规定.对于法定标准来讲,由于作为标准制定者的国际或国家标准化机构在标准制定以及标准适用过程中始终处于“中立”地位,因此在确定“必要专利集合体”时通常能起到一定的公正把关作用,但是,事实标准因为是在企业联合许可的基础上自发形成的,企业联盟既是标准制定者又是标准使用者或推行者,因此在确立“必要专利集合体”时,为了追求个别垄断性企业或整个企业联盟的经济利益,“非必要专利”就存在被人为引入“必要专利集合体”的动机和可能.此时,人为地将“非必要专利”纳入“必要专利集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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