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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识产权相关论文范本,与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相结合的趋势\法律问题与解决途径相关论文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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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指南》就知识产权许可行为可能引起的反垄断法问题,系统地说明了其在执法中将采取的一般态度和法律适用原则.

欧盟注重协调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之间的关系.反对垄断、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的反垄断法在欧洲各国通常称为竞争法.欧盟的竞争规范主要源自1957年《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8l条至第9O条,特别是第81条和第82条适用于企业间限制竞争以及其他联合行为.1984年7月欧盟委员会发布了《专利许可协议集体豁免条例》,1988年11月又发布了《技术秘密协议许可协议集体豁免条例》,1996年1月欧盟通过了将上述两条例合而为一的《技术许可协议集体适用欧共体条约第85条第3款的第240/96号条例》.2003年底至2004年初,欧盟更是出台了一系列反垄断方面的最新政策,其中包含新修订的《欧共体技术许可协议集体豁免条例》,并同时公布配套的具体实施指南,即《在技术许可协议中适用欧共体条约第8l条的指南》.新《欧共体技术许可协议集体豁免条例》已从2004年5月1日起生效,成为欧盟确定技术许可协议合法性的最新标准.

根据日本的《禁止垄断法》,如果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行使权利超出了正当的范围,滥用了权利,不正当地限制了市场竞争,就要受到禁止垄断法的约束.1968年5月24日,日本公平贸易委员会发布了《国际许可协定的反垄断指导方针》.这一指导方针是根据《禁止垄断法》第6条的规定颁布的.该条规定,事业者团体不得签订内容含有不正当交易限制和不公平贸易方法事项的国际协定或国际合同.1989年2月15日,日本公平贸易委员会颁布了《关于管制专利和技术秘密许可协定中的不公平贸易方法的指导方针》.该指导方针提出了公平贸易委员会分析许可协定时的适用标准.在某些方面,其明显借鉴了美国法和欧盟法.1999年7月30日,日本公平贸易委员会又颁布了《专利和技术秘密许可协定中的反垄断法指导方针》(以下简称新方针).新方针根据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日本国内和国际的新情况,尤其是前述的经济全球化和日本国内放松政府管制的新情况,对在知识产权领域适用禁止垄断法的问题提出了全面、系统的指导意见.

各国反垄断机构起初主要从知识产权许可,包括专利联营的限制竞争行为的角度,考察标准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所适用的法律也是一般意义上的知识产权许可反垄断指南.但反垄断机构很快就发现,标准化条件下知识产权许可不同于一般情况下的知识产权许可,并开始专门就标准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的反垄断进行研究.美国司法部与联邦贸易委员会在经历5年多时间,广泛听取各界意见,并总结丰富的司法与行政实践基础上于2007年4月发布了一份题为《反托拉斯法实施与知识产权:促进创新与竞争》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关于合作制定标准中采用专利时的竞争考虑问题”,“关于组合交叉许可协议与专利池的反托拉斯分析问题”.欧盟2004年颁布的《技术转让狭义指南》明确涉及了标准化中的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池问题.日本公平贸易委员会则已于2007年专门发布了《标准化与专利联营安排指南》[6].

3.WTO框架下的国际协调

无论标准化机构的知识产权政策还是有关国家的反垄断立法,在解决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相结合而产生的法律问题时都存在着不足.从标准化机构的知识产权政策来看,为了平衡专利权人和标准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国际标准化机构在标准产生过程中恪守“中立”地位,对标准产生和适用过程中专利权人是否履行事前披露和合理无歧视许可两项义务,国际标准化机构并不承担任何责任,这就造成了标准化实践中很多问题的产生.例如,标准化机构声称它们不对成为必要专利的相关信息负责,那么谁应当对必要专利的审查负责呢专利权人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惟一救济方案是取消标准,使专利技术无法搭乘标准便车,但这样一来,最适宜公众需要的标准也就无法达成.再如,由于标准化机构没有对“合理”、“非歧视”等作出明确、可操作的界定,且标准化机构明确声明自己不会介入专利许可谈判,因此专利权人在专利许可中有没有滥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是否真正给予全球申请人“合理”和“非歧视”的许可都很难确定[7].

尽管发达国家在国内对技术标准中的知识产权人的行为进行了限制和约束,在大量的司法实践中,专利的信息披露义务、专利应用中的RAND原则以及专利拥有者的反垄断义务逐渐在发达国家被人们接受和采纳.然而,该问题一旦进入国际层面,发达国家就改变了做法,使得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标准应用上的收益严重的不对等.由于大量的国际标准及其背后的知识产权均属于发达国家,而标准及其专利的使用者往往都是后进的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或对损害发展中国家生产效率的行为视而不见、或亲自出面要求发展中国家接受自己制定的国际标准,或者全力迫使国际社会接受单方面的知识产权规则却不提如何限制知识产权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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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存在的问题是没有足够的规则来规范在国际社会中存在的标准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包括世界贸易组织的框架.没有明确的规定,便会产生无效的纷争,从而损害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持有人和使用者的利益.保护知识产权持有人的权利和利益很重要,但尽可能推广新国际标准和先进的知识产权技术也很重要,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提高生产力、促进世界贸易、给消费者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如果有明确的规则可以依从,新国际标准和先进的知识产权技术的运用便会顺利进行,无论是知识产权持有人还是使用者都将从中受益.

也正是基于上述原因,2005年6月,中国在世贸组织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TBT委员会)会议上正式提交了一个名为“标准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的提案.这是中国第一次在国际会议上提出自己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主张,该提案引起了广泛的国际反响,也一度受到发达国家的阻挠,反对将提案纳入报告.但中国通过据理力争,“标准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最终在WTO历史上第一次被写入WTO文件.这份提案触及到了一个内在于WTO法律体系的关键症结:TBT协定要求采用国际标准,而TRIPS则给与知识产权高水平的保护.在WTO规则体系内部,标准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体现了标准化(TBT)与知识产权(TRIPS)内在的冲突,这个冲突,在国际层面,起源于WTO,也应该在WTO内解决[8].

WTO框架下标准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是一个涉及所有成员利益的普遍问题.事实上,无论WTO发达国家或地区成员,还是发展中或最不发展成员,已经、或迟早将碰到标准化中的知识产权这一棘手问题.在WTO框架下共同探讨解决问题的方案,符合WTO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注释]

①所谓私有协议(Privatecontract)是指一种用于连接不同设备实现

这些设备之间信息顺利传输信息的规则.私有协议实际上是一系

列不对外公开的企业标准,具有封闭性、垄断性和排他性的特点,

能帮助企业实现对技术细节和关键内容的控制.据不完全统计,

已经发现的思科的私有协议即有13项之多.

②RAND许可指专利权人承诺愿意在合理和非歧视状况下对愿意

获得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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