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类论文例文,与2016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全球生效相关毕业论文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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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Incoterms2010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但并意味新法完全取代旧法.
2010年9月27日,国际商会(ICC)在法国首都巴黎召开“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简称Incoterms2010)全球发布会,正式推出其于近期刚刚完成修订的Incoterms2010,并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这是继1936年首先出台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第七次修改更新,同时这也标志着被经贸界使用了近十年的Incoterms2000版本的第一次修订更新.Incoterms2010的出台引起了全球远洋承运人、托运人、出口商、进口商、代理人、船东、保险公司和银行等行业的高度关注.
据了解,其实早在2007年国际商会(ICC)就开始筹划修订Incoterms2000,连续举行10次国际性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专业性会议,直至2010年9月下旬才由八位专家和一位调解人组成的小组征求来自全球1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国际贸易当局专家的意见,经过三次草案拟定和修改,最后敲定修正Incoterms2000的新的方案,其内容更加精炼明确,新生效的国际贸Incoterms2010有一些新的变化,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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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四个D组贸易术语
外贸术语的数量从原本的13项缩减为11项;删除INCOTERMS2000中的四个D组贸易术语,即“未完税交货”、“边境交货”、“目的港船上交货”、“目的港码头交货(DEQ)”,只保留了INCOTERMS2000D组中的“目的地完税后交货(DDP)”.国际贸易术语分类由原来的EFCD四组调整为两组,即甲组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的术语七种:EXW、FCA、CPT、CIP、DAT、DAP、DDP,和乙组适用于水运方式术语四种:FAS、FOB、CFR、CIF.新增加两种D组贸易术语,即“集装箱码头交货”DAT与在“适当地点交货”DAP,但是E组、F组、C组的贸易术语基本没有变化.
取消离岸价(FOB)
原本国际商业条款装运港船上交货(FOB)术语中的“船舷栏杆”(ship’srail)术语也被正式取消,不再列入国际商业条款中.FOB也称“离岸价”,按原来国际商业条款规定,FOB买卖成交后,由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舷栏杆(ship’srail),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现在的国际商业条款中的FOB发生变化了,似乎不需要“船舷栏杆”这个风险界限概念.
更加强化货运安全与责任
达成国际贸易合同的买卖双方都必须依照相关安全法规严格实施货物安全规划和货物保险事项,重点落实于远洋运输、多式联运和集装箱转运等模式,而“国际贸易术语解通则”在实际操作上更加精确地反映有关国际贸易买家、卖家、承运人、托运人等各方的货运安全责任,充分反映2001年9月11日美国纽约和华盛顿遭遇国际恐怖分子袭击后的国际贸易市场环境风险的严峻.
强化国际贸易经营人和参与人的安全货运责任是Incoterms2010的独特创新和最大亮点.但是Incoterms2010仅仅说的是安全原则,其中包括提醒国际贸易买方双方必须在其交易合同条款中明确CIF和CIP.CIF就是“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Cost,InsuranceAndFreight).CIP(CarriageandInsurancePaidTo)就是“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按照CIP术语成交的合同,卖方要负责办理货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但是货物在从交货地运往目的地运输途中的风险却由买方承担.所以,卖方的投保仍属代办性质.
根据《通则》的解释,一般情况下,卖方应按双方约定的险别投保.如果未约定险别,则由卖方按惯例投保最低的险别.保险金额一般是在合同价格的基础上加成10%办理.并应采用合同中的货币投保.卖方一般无义务加保战争、罢工、暴乱及民变险.但是在买方的要求下,并由买方承担额外费用的情况下,卖方也可以办理.卖方除了必须承担在CPT(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交至承运人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自货物已交付给承运人照管之时起,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合同项下同样的义务外,还须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的买方风险取得货物保险,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如买卖双方事先未在合同中规定保险险别和保险金额,卖方只需按最低责任的保险险别取得保险,最低保险金额为合同价款加10%,即CIP合同价款的110%,并以合同货币投保.由此增加了卖方办理运输途中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卖方与保险公司订约并支付保险费.因此必须高度关注,CIP术语中国际贸易买卖双方的风险与保险容易出现分离,是国际贸易当事人在签署交易合同过程中使用这一价格术语时应特别注意的问题.但是INCOTERMS2010仍然没有提供包括货运保险等在内的具体执行细则.这是因为国际贸易环境瞬息万变,各地市场安全态势大相径庭,通常是每隔十年左右才修正一次的Incoterms只能制订原则,而国际贸易货运安全的实施细则由国际组织和世界各国或地区当局制订更加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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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不完全取代旧法
Incoterms2010将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但是Incoterms2010实施之后并非Incoterms2000就自动作废.因为国际贸易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对国际贸易当事人不产生必然的强制性约束力.国际贸易惯例在适用的时间效力上并不存在“新法取代旧法”的说法,即2010实施之后并非2000就自动废止,当事人在订立贸易合同时仍然可以选择适用Incoterms2000甚至Incoterms1990.世界各国外贸人员应该学习掌握Incoterms2010新的规则.未来的两三年内Incoterms2000仍然会是贸易合同的主角,Incoterms2010纠纷两三年之后才会大量出现.
但是也有国际贸易专家指出,就在Incoterms2010将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之前,已经有不同声音出现,例如亚洲托运人协会(简称ASC)要求ICC在其Incoterms2010版本中进一步深化“装运港船上交货”FOB术语解释内容,因为FOB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很大漏洞,没有明确在货物抵达目的地后以及在指定场合不应该再产生违反常理的费用,因此往往被远洋承运人和相关物流服务经营人利用,其中包括在交付集装箱货物的时候,再收取名目繁多的需要由托运人或货主缴付的附加费,如集装箱码头拥塞附加费、泊位装卸附加费、港口清晰空气附加费、高峰期附加费等等.
亚洲托运人协会目前大部分买家坚持使用FOB合同条款十分不利于卖家,原因就是FOB似乎是在纵容远洋承运人和其它物流服务经营人巧立名目,收取形形色色不合常理的附加费.如果在ICC的鼓励下国际贸易买卖双方广泛采用FCA合同条款,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卖家的合法利益.因为FCA贸易术语与装运港交货(FOB)的贸易术语不同,风险转移不是以船舷为界,而是以货交承运人为界,这不仅是在海运以外的其他运输方式下如此,即使在海洋运输方式下,卖方也是在将货物交给海运承运人时即算完成交货,风险就此转移.此FCA术语是指卖方在指定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而言.当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照管,并办理了出口结关手续,就算履行了其交货义务.FCA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按照国际商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FCA只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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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INCOTERMS,“通则”)是总部设立在法国首都巴黎的国际商会(theInternationalChamberofCommerce简称“I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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