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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银商之争,形成了不可思议的产业资本倒逼金融资本的奇特现象.笔者试图从法学角度作出探讨.

一、商家抵制刷卡和实行差别消费对待行为的性质是什么

据报道,在谈判较量中,部分商家曾采取了集体拒绝持卡消费者刷卡消费的做法,后又尝试“双重价格制”方案,即部分商家推出现金购物送现金券(优惠折扣),刷卡购物则不赠或少赠现金券的运营方式.对商家这些行为,社会各界特别是一些专业人士持三种观点:一是认为上述行为属于银商博弈,如果因此损害了消费者,则双方都有错;二是认为这属于商家在银行垄断经营而又拒绝让步、让利情况下的无奈之举;三是认为设“刷卡价”和停止刷卡购物都属正常,因为法律无规定不可设“刷卡价”.可见,焦点不再是当事者最初争论的费率高低,而是已经悄悄异化为纷争的性质.但这些观点恰恰在这一问题上给出了模糊甚至可以说是危险的错误信号.

首先,上述观点传导了市场博弈不需要遵守游戏规则的错误信号.无论是什么样的银行卡,只要发卡银行与特约商家达成了受理银行卡消费结算业务的协议,那么特约商家就必须保证持卡人不受消费歧视,这种承诺是发卡银行与特约商家之间合同关系的必备条款.特约商家无论是拒绝刷卡,还是玩弄区别对待刷卡消费与现金消费的各种把戏,都是在首先撕毁自己的承诺.实际上是在摧毁银行卡存在和发展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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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上述观点模糊了市场诚信的清晰法律秩序.据笔者所知,无论是按照VISA、MasterCard、JCB、American Express等银行卡的条款,还是根据Walmart、Jusco等外资商家在国内的实际操作情况,在POS终端机下消费的交易费用都不由消费者而由特约商家承担.罔顾交易惯例而另辟蹊径,搞所谓“明码实价”的差别价格、差别优惠,蓄意违反合同,以消费者相要挟迫使谈判对手就范的行为反而被称为“无奈的选择”,这是对市场诚信秩序极大的模糊.

二、深圳银联的经营模式是否属于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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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深圳银联的经营模式是否垄断,实际上是质疑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模式.

首先,从中国人民银行批复的《中国银联入网机构银行跨行交易收益分配办法》规定的内容看,对银行卡特约商家的手续费的构成是“发卡行收益+银联网络服务费+收单服务费”.其主要部分(前两项)属于我国《价格法》规定的国家定价,只有体现收单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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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58;身经营成本和应得收益的“收单服务费”属于企业自主定价.试想,一个公司在价格管制之下如何利用垄断地位攫取垄断利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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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企业自主定价部分是允许讨价还价的,但尚需考虑两个因素:一是成员银行的意愿;二是服务成本,低于成本以掠夺性价格进行竞争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范畴.综合而言,既然深圳银联统一代表成员银行向特约商家收费,那么可以推论各成员行已经协商以统一的价格委托深圳银联代为收取属于自己的收费部分.这从形式上可以认定为一定范围的价格联盟,但鉴于各成员行之间客观上还存在着竞争,这种价格联盟显然不属于反垄断法禁止的价格联盟.(摘自2004年6月14日《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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