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律方面有关论文范文素材,与基于法理视角的会计法规体系协调相关发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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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机构的建立为了有效地促进会计法规体系的协调性,需要将会计法规体系的协调机制建立起来.将法律规范文本、法律职业与会计职业、会计主管机关与司法机关以及立法机关等因素纳入其中,形成一项系统化工程.(1)会计法规体系协调机制的建立.会计法规体系协调具有专业性特点,因此需要以财务部门为核心建立,协调的主要内容是各项会计职业规范内容,包括会计准则、审计准则等,并将其作为协调会计法律体系的基础,促进会计职业界与社会的交流以及与法律界建立起有效沟通.
(2)以立法和司法机关为主体的协调机制建立.与会计相关的各项法律,由于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因此由专业主管部门起草,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如《注册会计师法》和《会计法》,都属于是“部门立法”,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就会出现法理角度审视会计问题有所欠缺,这主要源于法律基础与会计专业问题综合考虑不足而造成的.以立法和司法机关为主体的协调机制的建立,可以将会计法规体系纳入到立法机关的统一体系中,制定立法程序,通过合理地协调,在维持会计法律规范权威性的同时,还实现了其连续性.
(3)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会计法律体系的建立.建立会计法律体系,可以提高会计法律的社会认同度,使得公众能够运用公共平台对会计法律关系进行有效处理.建立会计法律体系,要以“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为原则,其中所涉及到的法律责任主要为民事责任,还包括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要根据其所承担的责任不同,依据相关的法律范围进行调整.如,《会计法》和《证券法》,按照会计法律规范,所追究的是行政责任,而其中所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则需要由刑法调整.
我国在建立会计法规体系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基于法理学的法律规定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协调性,导致一些会计行为严重干扰了会计秩序,但在法律条文上存在空白.基于此,会计法规体系协调问题成为了重点研究课题,值得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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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熊年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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