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方面有关论文例文,与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比较相关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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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会计是以所得税法规为依据,运用财务会计的一般原则和方法,核算和调整企业的收支盈亏,处理会计利润和应纳所得额之间的差异,计算企业纳税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并定期编制和提供所得税报表的一种专门会计.其研究的核心问题就是计算会计收益和应税收益之间的差异及其对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发展和演变,从中外所得税会计准则和有关规定来看,经历了从应付税款法到递延法或利润表债务法(统称纳税影响会计法),到利润表债务法,再到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四个阶段.2006年2月,我国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准则(以下简称新所得税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新所得税准则规定,企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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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付税款法与递延法的比较分析
应付税款法,是指企业不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产生的差异(包括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均在当期确认所得税费用,按照当期确认的应交所得税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的方法.
递延法,是纳税影响会计法中的一种,是指企业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并将其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即将本期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采用跨期分摊的方法.在采用递延法进行核算时,在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时,不需要对原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进行调整,但是,在转回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时,应当按照原所得税率计算转回.
【例1】某企业2007年12月25日购入一台设备,原价58000元,预计净残值200元.按照税法规定,该设备可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2年;会计上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4年.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假如该企业利润表上反映的每年税前会计利润为15000元,所得税率为33%.该企业每年度支付了税收罚款5000元,列入营业外支出(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各年税率未发生变化).分别采用应付税款法和递延法对所得税核算如表1所示.
通过表1,两种方法对所得税核算的过程可知:
1.两种方法的共同点是:对于按会计制度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产生的永久性差异(如上例中的罚款支出),均在产生的当期确认为所得税费用或抵减所得税费用.
2.应付税款法未考虑递延所得税问题,将当期确认的应交所得税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不符合会计核算的权责发生制和收入、费用相配比的原则.如上例,2008年企业根据权责发生制和收入、费用相配比的原则,应确认所得税费用6600元,而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则少确认了所得税费用4768.50元.递延法则考虑了递延所得税问题,弥补了应付税款法的不足.
3.当时间性差异发生转回时,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会导致企业在各年税前会计利润相同的情况下,净利润发生较大的波动(如上例中,2009年与2010年的税前会计利润相同,但净利润却相差9537元),不利于企业投资者对企业进行投资决策分析.递延法由于考虑了递延所得税问题,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只要企业各年税前利润相同(其他条件不变),那么企业各年的净利润就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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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递延法与利润表债务法的比较分析
利润表债务法,是指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产生的影响所得税的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并同时结转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在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时,需要调整递延税款的账面余额.该方法虽与递延法同为纳税影响会计法的一种,但却存在较大的差别.他们的主要区别在于,利润表债务法在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时,需要调整递延税款的账面余额;而递延法则不需要调整.现举例说明如下.
【例2】某企业2007年12月25日购入一台设备,原价58000元,预计净残值200元.按照税法规定,该设备可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2年;会计上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4年.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假如该企业利润表上反映的每年税前会计利润为20000元(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所得税率为33%.2009年所得税率改为30%.分别采用递延法和利润表债务法对所得税核算如表2所示.
通过表2,两种方法对所得税核算的过程可知:
1.两种方法在税率不变动或不开征新税的情况下,其实就是一种方法.
2.两种方法均考虑了递延所得税问题,符合会计核算的权责发生制和收入、费用相配比的原则.
3.由于两种方法均考虑了递延所得税问题,所以,它们都能起到调节企业净利润的作用,使企业在各年税前利润相同(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各年净利润基本保持平衡,有利于投资者对企业进行决策分析.
4.采用递延法核算时,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递延税款余额,不代表收款的权利或付款的义务.即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递延税款借项不代表一项资产,递延税款贷项也不是一项负债.因为采用递延法核算时,递延税款的账面余额是按照产生时间性差异的时期所适用的所得税率计算确认,而不是用现行税率计算的.在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时,对递延税款的账面余额没做调整.如例2中,2008年递延税款贷方金额为4768.50元(时间性差异14450×税率33%),2009年递延税款贷方金额又发生了4335元(时间性差异14450×税率30%),则,到2009年末递延税款的累计贷方余额为9103.50元(4768.50+4335).如果未来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率保持30%,那么,企业2008年和2009年所发生的应纳税时间性差异所导致的未来应交的所得税应为这两年发生的应纳税时间性差异之和28900元(14450+14450)乘以未来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率30%,即8670元.也就是说,2009年末递延税款的累计贷方余额9103.50元不完全是企业未来应交的所得税.因此,采用递延法核算时,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递延税款的账面余额不符合资产和负债的定义,不能完全反映为企业的一项资产或负债.
而利润表债务法则不同.采用利润表债务法核算时,递延税款的账面余额按照现行所得税率计算,而不是按照产生时间性差异的时期所适用的税率计算.因此,在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时,递延税款的账面余额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如例2中,2008年产生的应纳税时间性差异14450元,当时的所得税率为33%,则产生递延税款贷方发生额4768.50元.2009年又产生14450元的应纳税时间性差异,但2009年的税率改为30%,2009年应纳税时间性差异所形成的递延税款贷方发生额4335元;同时,由于2008年发生的应纳税时间性差异所形成的递延税款贷方余额,是按照原33%的所得税率计算的结果,如果以后年度所得税率均为30%,则2009年末累计应纳税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应为8670元(28900×30%),即递延税款账面余额在2009年末应为8670元.但是,由于企业2008年应纳税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是按照33%计算的,至2009年末时,递延税款账面余额实为9103.5元(4768.50+4335).因此,在采用利润表债务法核算时,应将原多计的433.5元(14450×(33%-30%))调整本期所得税费用,即冲减本期所得税费用433.50元,以使递延税款的账面余额等于累计的时间性差异与现行所得税税率的乘积.
因此,采用利润表债务法核算时,递延税款的账面余额能真正反映企业未来应付的所得税或未来可抵减的所得税,即按照利润表债务法计算的递延税款账面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为一项资产或一项负债.
5.递延法的目的是使所得税费用与在计算税前会计利润时确认的所得相配比.它更注重利润表,即利润表上的所得税费用与其相关期间税前会计利润的配比.利润表债务法的目的是将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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