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方面论文范例,与解读知识产权资本化相关发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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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外国投资人是否能以其专有技术使用权向中国的合营企业出资,目前法律法规和规章未作明确的规定.但由于我国对外商投资的行业和领域实行前置审查,商务部门将根据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对外国投资人以专有技术的入资方式进行审查和批准.我们认为,由于法律没有禁止性的规定,同时在实践中有些地区商务主管行政机关也有批准专有技术的使用权作为投资者的出资方式的先例,我们认为该种出资方式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但由于缺乏成文的法律规定,商务主管行政机关将就个案从严进行审查和审批.我们认为投资人以其专有技术使用权向企业出资,需至少满足下列条件:◎投资人必须是专有技术的所有权人,且未在该专有技术上设定任何权利负担.凡是以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出资者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同理,投资者以专有技术使用权出资应提供其享有该权利的证明文件,应当提交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的有关资料,包括专利证书或者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印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特性、实用价值等.
◎该专有技术需具备先进性和显著性的特征.
◎投资人以专有技术使用权作价入股,其许可使用年限应当不少于所投资公司的经营期限.
◎对投资人拟出资的专有技术使用权,需由权威的资产评估公司进行价值评估,并出具公司登记机关认可的评估报告.投资各方应当通过协议方式或共同委托第三方评估该专有技术使用权的价值,确定该使用权的价格.我们认为以专有技术使用权出资最大的挑战就是如何定价,因此找到适当和权威的资产评估公司对其价值进行评估至关重要.
◎投资人以专有技术使用权作价入股,应当给予合营公司排他或独占性的许可使用权.由于专有技术使用权的价值具有不确定性,而我国《公司法》确立了公司资本维持的原则,即公司设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尽量维持不变.为防止专有技术的所有权人许可他人使用该技术,从而贬损合营公司获得的技术使用权的价值,我们认为投资人给予合营公司的许可使用权应当属于排他或独占性的许可使用权,而非普通的许可使用权.
(作者为北京高通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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