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减值损失类论文范本,与新准则中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对企业财务工作的影响相关论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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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06年我国出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17条明确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的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这个规定和旧企业会计准则存在较大的不同,这项重要的改变会对我国企业财务工作造成怎么样的影响呢是否更加适合我国目前我国企业的财务工作现状这是基于这个考虑,本文在分析了新旧准则计提资产减值损失会计处理的差异的基础上,着重分析了新会计准则中的新规定对企业财务工作的影响.
关 键 词:新准则;资产减值损失;财务工作
一、概述
随着市场经济和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企业利益相关者对会计信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无论从宏观资本市场的发展需要出发,还是从微观企业资产的价值核算考虑,资产减值问题都始终倍受关注.正确处理资产减值问题可以达到客观核算资产价值的目的,充分保证会计信息的有用性.多年来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不失为减少企业风险的有效途径之一,但同时其使用中产生的负面影响也不容否认.我国在2006年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中提到了对资产减值问题的新规定和处理方法.新准则较之旧准则出现了巨大变化,此种变化具备其科学性及合理性,新准则的规定将更有利于我国资产减值会计向更客观、更合理、更稳健的方向发展;同时新准则的规定也存在一些值得我们进一步商讨的地方.本文以下部分将着重分析一下新旧准则计提资产减值损失会计处理的差异和新会计准则中的新规定对企业财务工作的影响.
二、新会计准则中关于计提资产减值损失的规定
1.旧的会计准则中关于计提资产减值损失的规定及其存在的问题
旧的《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企业计算的当期应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如果高于已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应按其差额补提减值准备;如果低于已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应按其差额冲回多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但冲减的资产减值准备,仅限于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冲减已提的减值准备.并且规定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尽管企业已经普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但是由于准则对具体情况界定的不明晰,在计提具体内容上没有明确的计算程序,因此留给企业很大的选择空间.具体而言,旧准则的实施存在以下问题:
(1)旧准则中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难度大
首先是计提方法不统一:各项资产中应收账款采用账龄分析法或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定期按比例计提;而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比较计提;短期投资则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比较计提;其余各项均采用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的比较计提方法.计提方法不统一,涉及到的计算条件过多,增加了计提难度.其次,计提金额难确定例如:旧准则中关于可变现净值估计成分过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也没有具体的计算方法.实务中这些金额的确定远远超出一般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需要多个部门协同认定.这些工作难度大,时间长,往往滞后于会计信息的披露.
(2)旧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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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所述,旧准则实际上采用的是可能性标准来确认资产减值,并且当企业计算的当期应计提减值准备的金额小于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账面金额时,可以按照其差额冲回多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这在实务中被部分企业适时利用,屡试不爽.许多企业为了自身利益而利用资产减值准备操纵利润,成为企业经营者隐瞒利润、逃漏税收的秘密武器.
2.新会计准则中关于计提资产减值损失的新规定
2006年12月发布的新准则中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另外,新准则中又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的范围仅限于该准则适用的资产范围,主要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合营的长期股权投资等.具体而言,新准则规定中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
(1)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必须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应当首先取决于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以确定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
(2)新准则确定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新准则细化了公允价值、未来现金流量的相关规定,具有更强的操作性和约束性.
(3)新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但需要注意的是新准则中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的范围仅限于该准则适用的资产范围,主要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等.
3.新准则下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不允许转回的优点
新准则第17号第四条中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此规定将会在未来时期内从制度上杜绝利用减值准备的计提金额来操纵利润的现象,为企业提供更加客观真实的会计信息提供制度保障.许多企业为了体现公司业绩良好而没有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是在经营不景气时制造前期亏损后期经营业绩持续上升的做法将会被新准则遏制.尤其是由于我国税法与会计准则在很多问题上的处理不一致,最终需要进行纳税调整,新准则的规定可以杜绝企业借减值准备的转回进行所谓的“合理避税”,甚至偷税.
三、新旧准则计提资产减值损失会计处理的差异
1.新旧准则计提资产减值损失会计处理的差异
资产减值转回上新旧准则存在很大的不同,旧准则规定:对八项资产的减值准备都可以进行不限制转回,转回时,贷记当期收益.具体会计处理为: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当期损益(坏账准备等)
如果资产减值损失转回时则作相反的会计处理.
新准则里面又具体规定,如果当存货、应收款项等有确凿证据表明其能够收回的资产减值,则这个时候的资产减值允许转回.当转回时候应该贷记当期收益;当可供出售的权益性工具减值时也允许其会计处理时做转回分录,贷记损益;另外对固定资产、摊销期明确的无形资产、商誉等非流动资产减值则不允许其转回.显然新准则的规定比旧准则规定更多了限制条件,细化了减值损失转回的资产要求.
2.新准则中减值损失不得转回会计处理细化的原因分析
上面的分析我们发现经过新会计准则的修改,目前我国会计工作中碰到的具体问题和与国际会计准则规定的情况更接近了.因而,结合多情况考虑,本人认为新准则中减值损失不得转回会计处理更细化的具体原因有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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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我国会计财务人员的职业需求,比较符合我国国情
《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对资产减值损失转回的规定是:主体必须在每个资产负债日判定是否已有迹象表明以前年度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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