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执法方面论文例文,与审计执法制约因素相关论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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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审计工作,加大了国家审计执法力度,使审计的作用日益凸现,得到社会的承认和赞誉.但由于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审计执法力度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制约,同时也影响了审计职能的发挥和审计事业的发展.本文通过对影响审计执法制约因素的分析,提出了加强审计执法力度的建议.
关 键 词:审计执法力度制约因素对策
一、影响审计执法的制约因素
(一)现行审计模式和管理体制影响审计执法力度我国的国家审计是典型的行政型审计模式,与立法型审计模式相比较,我国行政型审计模式独立性不足.国家审计机关作为执行机关的部门,监督执行机关自身是单向独立,其执法力度必然会受到影响.目前审计署履行审计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而我国地方审计机关则实行双重领导制,对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行政上以本级政府为主,业务上以上级审计机关为主.这种领导体制在计划经济时代和经济体制改革初期的确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人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发展,其弊端越来越明显:首先,国家审计的独立性、权威性未能充分体现.目前,国家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处于服从本级政府还是服从上级审计机关的两难境地,容易受局部利益和部门利益的牵制.审计机关受本级政府领导,而审计监督的对象是本级政府及其各单位、部门,这些单位、部门隶属于本级政府,其重大决策由本级政府决定,因此审计工作很大程度上受本级政府的制约,审计执法易受到影响,审计职能难以充分发挥.其次,国家审计机关在行政上以本级政府领导为主,业务上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两个不同主体拥有同一客体,审计机关的利益与本级政府相关,因此,在行使审计职权时,当主体之间的利益或意见不一致时,要追究责任往往难以实现.
(二)审计法律法规不完善给审计执法带来难度首先,审计执法权限的制约.现阶段《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权限还远不能满足实现审计目的的需要.主要表现为:一是审计取证缺乏强制性.当审计人员发现问题需要当事人认定时,并没有明确的法规规定当事人要为其提供的证据负责,因伪证而形成的审计风险只能由审计机关自负.二是审计处罚缺乏直接性.由于在审计执法处理中人权与事权分开,审计机关只是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的财经法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对责任人不能直接处理.因此,致使审计决定落实有一定的难度.由于取消了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银行账户的划拨权和扣缴权,一旦被审计单位拒绝执行,只能依靠有关部门配合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如果在这些部门出现梗阻,审计决定就成为一纸空文,从而影响审计执法力度.其次,审计法规严重滞后.目前我国各级审计机关对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处罚,主要还是依据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但是经济体制和环境已经发生巨大的变化,继续沿用原来的处理处罚规定已经不符合实际情况.因此,审计机关对查出违法违规问题,只能依据相关部门的法律法规来定性和进行处理处罚,这种现行审计处罚依据多元化的问题,给审计执法造成了不良影响和审计风险,使得审计机关在履行监督及处理处罚时处于工作被动,甚至无法操作的窘境.再次,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进行审计监督和专项审计调查”.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使地方审计机关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既不能对属上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单位进行审计监督,又不能对本行政区域内非国有经济进行审计监督,使得在一些审计管辖范围内发现的事项如果审计管辖范围外的单位不配合,审计就难以继续下去.由于没有新的法规赋予审计机关对非国有企业的审计权,审计机关无“法”对非国有企业开展审计监督工作,难以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作用,从而不能从根本上维护企业和广大职工的利益,也不利于从侧面发现其单位隐瞒收入形成“小金库”或“账外账”的情况.由于各级政府加大对部门预算外资金的清理力度,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银行账户,严格“收支两条线”制度,使得一些政府部门将部分收入转移到下属的团体、协会,有些单位几乎每个处室都设有相应的团体、协会,而审计机关在延伸审计时,一些部门往往以团体、协会不属于审计机关审计对象为由,拒绝提供有关财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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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计标准难以把握影响审计执法力度发挥审计的监督作用必须有审计标准,否则,审计人员无法对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衡量和评价.审计标准对审计执法职能的发挥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但是按照现有审计标准判断和评价客观事实时,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地方性法规和行业法规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使审计置于种种复杂的利益关系之中,出现以地方文件代替中央政策、法规成为审计依据的现象;二是由于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确切,使审计定性标准难以把握.如《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在做出“暂停拨付”或“暂停使用”款项处理时,“不能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这个尺度难以把握,增加了审计执法的难度;三是由于法律、法规条文定性的笼统,也影响了审计执法力度.如对于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问题,《审计法》缺乏切实有效的强制措施,仅仅规定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在一定程度上给审计人员依法定性、严肃处理违纪问题带来了不利的影响.
(四)审计经费不足制约审计执法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但面对不断发展的新形势,审计机关经费不足成为制约审计‘监督力度、制约审计效率、效果,制约审计事业发展、审计机关廉政建设的一个重要因素.具体表现在:一是制约了依法审计的力度.财政是审计监督的主要对象,审计机关与财政部门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双方不应当存在部门或个人之间的任何利益关系.但是,一些地方的审计机关认为财政部门是具有编制预算、安排各部门经费的职能部门,审计机关同财政部门的“关系”会影响到经费是否得到较好的解决.由于这种认识上的误区,导致一些地方的审计机关为了能够顺利解决自身经费而不愿因审计而影响与财政部门的关系,因而往往在一些问题的定性、反映和处理方面作出不适当的退让,或者把审计查出的问题作为与财政部门讨价还价的筹码,使审计结果的质量、审计执法的力度和审计监督的效果大为降低.二是制约了审计人员教育培训.大力加强对审计人员的教育培训,实现审计人员知识结构的优化和知识的全面更新,是各级审计机关的当务之急.但因经费的制约,教育培训的深度和广度都受到极大的限制,对于一些培训费用较高的计算机、英语培训和出国培训,无力安排而只得放弃-培训的内容、规模也远不适应审计实践的
审计执法方面论文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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