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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法务会计是会计学与法学相结合的新兴学科,实务中是会计事务与法律事务交汇的业务领域.法务会计在国外的发展已经历了漫长的时期,在我国起步较晚.随着经济的发展,法务会计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近年来,随着全球公司财务丑闻的不断爆发,越来越多的企业被推上了被告席,这给法务会计带来了发展契机.有媒体预言,法务会计将成为21世纪最热门的职业之一.本文在总结国内外学者关于法务会计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加快发展我国法务会计提出了建议.

关 键 词:法务会计 法务会计理论体系 实施办法

一、法务会计的起源及动因

法务会计最早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它的出现主要与当时的内部股票舞弊案以及储蓄信贷行业的丑闻有关.这些舞弊案件很大程度上是通过会计造假来实现的,不仅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挫伤了社会公众对经济秩序的信心.为了改善这种状况,政府对这些经济丑闻专门进行司法调查和处理,这就是法务会计的兴起.可见,法务会计的产生实际上是市场经济和法制观念强化的必然结果.随着经济活动日益复杂,现代金融工具不断创新,经济犯罪与纠纷的形式也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而且都与会计和审计有关.事实证明,在用法律手段来规范来市场经济行为的过程中,由于法庭因缺乏足够相关的专业知识,面对复杂的财务事项往往不能客观公正的做出裁决,导致经济案件处理的尴尬局面.如我国“渤海集团”证券民事侵权诉讼案件中,原被告双方对于重大遗漏算不算虚假陈述、虚假信息和股民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关于重大性的判断等都存在较大的分歧.由于目前我国仍没有统一的鉴定准则,因此,法院无法认定相关责任人员的民事责任,最后以对渤海集团有关责任人予以警告处分不了了之.可见,法务会计产生与推动有其客观的环境.

二、法务会计的基本理论

(一)法务会计的定义1982年FrancisC.Dykeman在其专著中将法务会计限定为注册会计师使用会计技术和方法,为客户及律师进行诉讼提供专家证词.1998年3月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在香港召开主题为“舞弊与法务会计”的研讨会上,把法务会计定义为“通过对财务技能的运用以及对未解决问题的调查方法,将证据规则与此相结合的一种会计学科”.美国会计学家G.JackBolognaandRobertJ.Lindquist,对法务会计作了简单的解释.认为法务会计是运用相关的会计知识,对财务事项中有关法律问题的关系进行解释与处理,并为法庭提供相关的证据,不管这些法庭是刑事方面的还是民事方面的.我国是从20世纪末开始引入法务会计概念的,但理论界对法务会计的理解存在较大差异,至今也没有完全达成一致,喻景忠认为:法务会计的实质是根据法律的特殊规定运用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对在经济管理和经济运行过程中各种法定经济标准和经济界限规范过程和报告结果进行计算、检验、分析、认定的运用型学科.戴德明、周华认为:法务会计是关注会计职业界如何更有效地履行法律赋予的职业权利,通过提供现有法律框架内一切有利于规范和保护会计职业界的法律依据,强化职业规范体系的约束力,帮助会计职业人士或组织主张合法权利,减轻由职业风险而引致的法律责任,支持会计职业界发挥社会赋予它的角色作用.李若山等认为,法务会计是特定主体运用会计知识、财务知识、审计技术与调查技术,针对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提出自己的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者在法庭上作证的一门新兴行业.我们认为法务会计的概念可以从学科理论和实务应用两方面来理解:从学科的角度来看,法务会计是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融会计和法学为一体的新兴边缘学科;从实务的角度来看,法务会计是两大中介平台――注册会计师和律师的桥梁和纽带,是为适应市场经济法制规范的需要,以法律规范为准绳,以会计资料为基础,处理涉及法律法规的会计事项或者对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提出专家性意见的技术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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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务会计的目标和职能法务会计的服务领域非常广泛.李若山等将法务会计服务领域归纳为:政府、警方、私家侦探、律师以及其他方面(如个人)等;而盖地则简单概括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司法机关及国家审计部门;笔者认为,可以从学科视角对其分类,如企事业单位的法务会计又可以分为税务会计、债权债务理算会计、保险理赔会计等;中介机构的法务会计即社会公正会计,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开展的法务会计业务;公检法机关的法务会计即是司法会计.不同领域的法务会计有其不同的目标.企事业单位的法务会计目标应尽可能与财务会计目标一致的前提下,做到符合或不违反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务会计目标是对受托单位的合法性、合规性作出正确的职业判断;公检法机构的法务会计是对受理案件从法律角度进行会计鉴定,准确判定法律责任.法务会计的目标主要体现为两方面:一是约束会计职业行为使之符合恰当的法律规范;二是保护会计职业界使之免受不公正的制裁.根据李若山教授的观点,按照法务会计的主要工作领域、工作内容和程序,法务会计的职能可概括为:确认财务问题、调查财务问题、收集财务证据、解释财务信息和表达测试结果;简言之,法务会计的职能可归纳为专家证人、咨询和鉴定.当法务会计具有专家证人的职能时,其目标是为客户服务,提供有利于客户的证据;当其具有咨询职能时,目标是为客户提供咨询意见;当具有鉴定职能时,其目标是为法庭提供判决依据,出具具有法定证据效力的鉴定书.也有学者认为,法务会计经常被聘来用一种可理解的方式,分析、说明、汇总和介绍有关经济和财务问题,因此,法务会计的主要职能是会计调查和诉讼协助.

(三)法务会计与其他会计学科的联系与区别 法务会计是会计学的分支,其主要特点是与法律联系密切,主要帮助解决会事项后所发生的经济纠纷问题,与其他会计分支有着明显的差别.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对于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的学科属性,学术界有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是两门不同的学科,司法会计在执行人的立场、行为目的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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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40;结果等方面与法务会计存在着差别.法务会计的活动领域较司法会计要广得多.另一种观点认为“JudicialAc-counting”与“ForensicAccounting”是指同一种社会活动,二者均可翻译为司法会计,并无实质上的差异,因此,按照约定俗成,对各类诉讼中涉及的会计检查或会计鉴定活动应当统一称谓“司法会计”.第三种观点认为法务会计包含司法会计,司法会计鉴定是法务会计的内容之一.我们赞同第三种观点,当法务会计履行鉴定职能时,是司法会计.具体关系如下(表1)所示.二是法务会计与财务会计.财务会计是法务会计的基础.法务会计仍与传统会计保持着紧密的联系,都需要遵守公认会计原则和会计准则,但是也存在明显的区别.首先,目标不同.法务会计的目标是向委托人提供其委托的某一特定事项相关的会计、法律、诉讼帮助方面的信息、证据等,提出专家性意见.而财务会计的目标是为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其次,主体不同.财务会计主体是会计信息所反映的特定单
位或组织;法务会计则没有这种主体假设,它不是某一特定单位的会计,而是更广泛意义上的会计,目前主要由注册会计师提供相关服务.再次,方法不同.财务会计大量使用会计核算的方法,而法务会计则不仅使用这些方法,还大量使用统计、审计以及法学的证据理论、收集证据、分析证据的方法等,有时还需要用到社会学、心理学等方法来开展业务.最后,人员的素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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